审判实践中的知识产权案例研究

2017-01-30 03:48赵陇波许瑞轩
山西青年 2017年21期
关键词:注册商标被控知识产权

赵陇波 许瑞轩

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审判实践中的知识产权案例研究

赵陇波*许瑞轩*

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在国家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之下,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量快速增长。鉴于此,有必要选取此类典型案件进行研讨和分析,以期总结经验和教训,更为广泛地运用到后续案件审理或诉讼之中,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之合法权利,从而促进我国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权;经济

一、著作权纠纷类案件

(一)案情简述

李希敏创作文字作品《尖叫》,并于2008年8月,交由万卷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从未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他人行使。2012年10月,无限新空公司在其运营的“书旗小说”的IOS客户端上提供涉案作品搜索、阅读、下载的服务。

原告李希敏认为被告无限新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权利主张后即将涉案文字作品进行了屏蔽处理,避免了可能的侵权结果的扩大。

(二)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著作权当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在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电子书籍漫天飞舞的当今时代,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而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尤为突出。

首先,本案应当先对著作权主体进行确认。李希敏是真名,而李西闽为笔名,然而其作品《尖叫》署名李西闽,无法判断著作权人是否就是李希敏该人。此时,就需要李希敏与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签订的出版合同进行证明,因为合同里边必定是真名签字,笔名附于作品之上的。该合同则有力地证明了李希敏即为李西闽,即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这是大前提,必须进行的一个流程。

其次,本案的侵权事实的认定存在难点。然而,难点之处在于证据的收集方面,网络是虚拟而无法固化的,同时又易于快速变更的一个物质。本案中,原告李希敏在发现被告无限新空公司在其运营的“书旗小说”的IOS客户端上提供涉案作品搜索、阅读、下载的服务之时,立即采取了在公证处人员监督之下,对书旗小说软件操作过程的证据保全措施。这一点,是本案侵权事实认定的核心证据,也是原告胜诉的关键。

二、商标权纠纷类案件

(一)案情简述

维盾公司是经营批发、销售建材、五金的企业。2013年11月,维盾公司与德国维盾铝业国际集团就转让第9705331号“WEIDUN”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签订了转让合同,并由商标局核发了《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4年6月,维盾公司发现,巨盾公司在其对外展示的授权书、宣传册、户外广告,对外销售的金属窗户及五金件、铝型材贴膜上使用了与维盾公司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尚未核准注册的第12752073号“V/DUN+图形”商标。

(二)案例分析

本案系因尚未核准注册的第12752073号“V/DUN+图形”商标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处理。

维盾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9705331号“WEIDUN”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从该商标的整体构图看,该商标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其中上部为两个交叉的M状图形,中部为字母“WEIDUN”,下部为两个交叉的V状图形。从整体视觉效果看,该商标最为突出的主体部分即为中部的字母“WEIDUN”,且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识别该商标主要依据该商标文字部分的汉语读音“weidun”。而巨盾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包括多色和单色“V/DUN+图形”商标,从整体结构上看,亦均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其中上部为一异形M状图形,中部为字母“V/DUN”,下部为与第9705331号注册商标下部完全相同的两个交叉的V状图形,整体而言,消费者识别被控侵权商标的主体亦为该商标的字母部分“V/DUN”,即读音“weidun”,巨盾公司亦认可被控侵权商标的呼叫习惯为“维盾”。被控侵权商标与维盾公司的注册商标,二者结构相同、图形相似、读音相同,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故二者属于近似商标。

三、专利权纠纷类案件

(一)案情简述

廖伟标是专利号为ZL201020681339.X,名称为"一种台球桌布专用的熨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于2010年12月24日申请,并于2012年1月18日获得授权。吕迎经营的北京宏益通顺文体用品经营部于2013年3月29日从张书宏进台球电熨斗6个,单价240元/个,并予以销售。经鉴定,吕迎购买并销售的电熨斗与廖伟标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电熨斗全部技术特征相同。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将廖伟标主张的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A-K与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a-k进行逐一比对,除技术特征D、d外,其余技术特征均构成相同,而对于技术特征d,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D相比,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压接钢板的位置发生了变化,即前者在隔热绝缘板上方,后者在隔热绝缘板下方。但从该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功能来看,压接钢板的存在是为了在增加电熨斗整体的重量,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有较好的熨烫效果,该种技术特征的替换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替换方式,是显而易见的替换,因此,技术特征d与D构成等同。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廖伟标主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了等同侵权。

四、结语

首先,要特别注意运用理工科背景知识做出相似程度的区分,尤其是专利,进而判断该案件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中。同时,知识产权类案件与网络媒体技术结合的时候,尤其是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商标权在网络载体上的呈现情形,需要公证机关及时做出证据保全,以防止有效证据的流失。最后,知识产权类案件也会引起并发的非侵权类责任,比如合同违约,以及商标权之下更为突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责任。这一点,则需要法律工作人员的全面剖析以及分层处理。

[1]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J].中国法学,2009(01).

[2]案例摘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http://ipr.court.gov.cn/.

D

A

1006-0049-(2017)21-0093-01

赵陇波(1990-),男,陕西宝鸡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许瑞轩(1991-),女,河北燕郊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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