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潮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我国的隐私权建设研究
白志潮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侵权现象日趋严重,一方面是因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公民对于隐私保护的意识不充分,因此要对我国的隐私权进行建设应该首先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律,继而培养公民的隐私保护观念,结合我国国情对隐私权体系进行建设。本文通过分析造成我国隐私权法律缺位的原因,并着重讨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建设方向。
隐私权保护;建设研究;法律法规
(一)信息技术的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也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价值,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信息技术的发展也让人们的隐私暴露在了公众之下,是最容易触犯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因素。
在如今的社会人们的隐私越来越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各种各样新型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例如通过相貌识别技术、网络技术、监控技术、通讯技术等都能够或多或少储存到他人的隐私,并且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让侵犯他人隐私有了更加方便、多样的方法,这些隐私在具有专业技术的人面前就如同探囊取物一般,根本不需要经过他人许可就可以很轻易的了解到一个人的生活、工作方方面面,就如同网络上经常出现的“人肉搜索”一般,即使是普通人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针孔摄像头、窃听器等等。在公共场所中监控摄像头的日趋增多,天网系统的布置、城市管理的智能化进一步的压缩了人们的隐私空间。技术的发展、技术漏洞的出现让人们的隐私得不到良好的保护。
(二)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缺乏
不同国家的隐私保护文化各不相同,我国的隐私保护文化较低主要是来源于乡土社会传统,人们通过亲戚关系、邻里关系组成团结的整体,在这些整体中,人们互相认识、帮助从而寻求更多的发展,在团体之中人们缺少隐私保护的意识,就算是一件小事都会在圈内广为传播。之所以被称之为乡土社会传统是因为这样的行为在农村中最为盛行,生活在农村中的人们娱乐手段较少,主要以谈论生活中的琐事来娱乐,因此就形成了依靠风俗习惯与道德舆论来约束行为的生活方式,法律意识、隐私保护意识的低下让人与人之间的隐私很难受到保护。我国改革开放至今依然有大量的人们生活在农村中,乡里乡亲互相串门、交谈已经是一种中国文化,这样的文化被农村中的人们带入城市中,潜移默化的影响了我国整体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即使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不利于隐私保护,但是当其受到周围人的指点时,也选择了沉默。因此当人们的隐私受到侵犯时第一时间想的并不是诉诸法律而是沉默不言甚至受到胁迫这样的情况在我国时常发生,但是规矩并不是法律,这就导致了有些人在无意间侵犯了他人隐私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建立符合国情的隐私权法律
每个国家国情不一样,隐私保护文化不一样,因此要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来建立与完善隐私权保护法律才是正确的方式。隐私权是人格的一种受到民法的保护,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就有提到保护隐私权的条例,但是并没有精细化、完整化,只是将隐私权归类在名誉权中,将隐私侵权与名誉侵权统一处理,法律依据并不明确。针对这样含糊的概念,首先应该确立隐私权在法律中的地位,明确的标识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及保护范围。因此在民法中确立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明晰侵权行为:①非法窃取他人情报、未经允许公布他人隐私、利用他人隐私;②干涉私人活动、监视私人活动,破坏他人日常生活;侵入私人领域。
咎责问题:过错原则。侵权者在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基础上,无论是主观还是意外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了对方的合法利益,使得对方在维护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侵犯了隐私权人的隐私,根据自力救助的原则,对方可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
责任承担:因为隐私利益同时具有精神利益与物质财产利益两方面关系,所以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非营利为目的隐私侵犯与营利为目的隐私侵犯,非营利为目的隐私侵犯,隐私人受到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害,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以及损害赔偿;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隐私,对隐私人造成了物质财产方面的损害除了要承担以上责任外,还应当没收非法所得或缴纳罚款。
(二)提高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与国家文化息息相关,中国的乡土社会传统虽然有着漫长的历史但是这样的传统确实对于隐私权保护是一个难题,如今人们的现代观念逐渐提高,许多人也开始质疑这样宣扬他人隐私的传统是否触犯了法律。根据我国的问卷调查研究表明,2015年我国在遭遇个人信息被传播或者滥用的时候只有7%的人会选择诉讼,当别人宣扬自己私生活的时候80%都觉得应当忍受。但是这相较于2010年的问卷调查中的4%与90%要进步了许多。这就表明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随之提高,隐私保护的意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提高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应当从宣传入手,通过法治宣传进入学校、社区,教育公民窃取、盗用、宣传他人隐私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一方面通过道德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让这样的约束化为主动,使人们自主的去保护自身甚至是他人的隐私。
隐私权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权的一种,其反映了现代以人为本的思想主义。我国的隐私权法律的构建还并不完善,因此在对隐私权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对于隐私权法律的保护制度,再综合我国国情进行完善。隐私权不仅仅是人权也是一种现代社会价值观的体现也是时代潮流的趋势,我国由于现代化的进程起步较晚,对于隐私权相当的不注重,主要体现在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低下,因此在完善隐私权法律的同时,更好做好隐私保护的宣传工作,让人们自发的去保护隐私权,维护自身利益。如今社会有太多被他人侵犯隐私却选择默然忍受的人,这样的行为不符合现代化的发展规律,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思想,对社会、对国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设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是十分迫切的现实需求。
[1]张彬彬.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53-55.
[2]刘东芝.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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