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飞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 如东 226406
我国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规制研究分析
刘鹏飞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 如东 226406
本文从介绍民间借贷的含义入手,阐述了民间借贷这一民事行为的一系列特点,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缺乏完整的监管体制和缺乏完善的危机处理机制等角度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法制现状,并针对我国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规制存在的缺点提出了建议。
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规制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市场社会发展迅速,民间借贷行业也随着壮大。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符合当代国民需求的融资模式,最早起源于江浙,在得到了相应的效益之后,火速被推广到全国。以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趋势现状来看,传统意义上的金融资金已经出现短缺的现象,各大银行的借贷条件和门槛也相对较高,同时,我国政府和当地政府对借贷流程的监管也较为严格,其审批程序时间长且复杂。全球的市场经济时局动荡且竞争激烈,保证资金的顺畅流通可以看作成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标准,也是一个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都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民间借贷与传统的借贷方式不同,其优点在于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个人和企业融资的困难,还可以通过剩余资金发展更多的投资渠道,充分实现了资金的投资价值。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对于不同时期来说概念均不相同,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概念中,民间借贷所拟定的合同是不包括金融机构的,民事主体双反之间拟定的借款合同。而民间借贷活动则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组织之间,双方之间的一方想另一方借用资金并拟定合同,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民间借贷就是指我国公民之间不通过国家金融行政主管的相关机关批准或许可,自行拟定合同并且依照约定进行具有相关法律效应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也就是自然人与企业组织等被称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总的来说,除了正规国家所属的金融机构之外,其他民间市场主体都具备成为民间借贷主体的资格,但是我国的民间借贷法规定,企业之间不可以直接拆借贷款,因此,接待主体具有广泛性。
2.借贷形式多元化
由于我国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和社会经济现象,民间借贷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的普遍现象。民间借贷形式可以分为自由借贷、中介借贷、合会借贷、典当行借贷等。其中,自由借贷是现阶段最多的民间借贷形式,是借贷双方通过自发联系所形成的资金融通关系。
3.借贷过程简单灵活
民间借贷相对于国家正规的金融结构的资金借贷来说,其过程较为简单,形式也较为灵活多变,审批时间明显缩短。民间借贷程序简单、便利,合同形式也较为简易,甚至可以接受口头协议,但是通常一般没有担保或只有简单的担保,民间借贷的在风险控制方面通常都是依靠借款人的人缘、血缘等信任基础,双方达成一致后,则可以完成借贷。
4.借贷行为的隐蔽性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通常情况下都不能接受相关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因此,进行这一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具有隐蔽性。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对金融市场准入方面较为严格,除了合法的典当、集资等形式的民间融资行为,其他民间借贷行为普遍均具有隐蔽性。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现阶段,我国GDP增长迅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放缓,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度有所下降,各大金融行业的投资公司的融资渠道发展缓慢。但是,民间借贷融资却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民间借贷的标准低、流程及手续简单,凭借这几个明显的优势就能够充分满足当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尽管民间借贷的发展解决许多社会经济难题,但是纵观我国现有法律,却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准确将民间借贷进行定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概念提有只字片语,并不能形成完整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急需资金的流转,但是民间却积聚了大量的闲置资金,在这一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必然会成为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主流。即使作为调控国家资金流转的主流方式,还没有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是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
(二)缺乏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
由现存的相关法律显示,我国的银行利率完全受国家金融法规控制,能够在大市场经济下保证货币汇率的稳定性,有助于国家进行有效的经济宏观调控。总所周知,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融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因此,不能参照我国的银行借贷利息进行规定,应将其主动权交还给市场,由市场定价。
(三)缺乏完整的监管体制
民间借贷虽对市场经济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所承担的风险与发挥的作用是成正相关的。由于民间借贷过于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大量的借贷事故与纠纷,这就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的民间借贷缺乏相应的市场监管制度。
(四)缺乏完善的危机处理机制
由于民间借贷体系还存在许多欠缺,风险性与正规的国家借贷渠道相比较大,承担主要借贷风险的就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资金出借方,风险因素就是借款人拒不偿还出借人债务,甚至出现侵害其财产权益等现象。此类现象的频发说明了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缺少完善的危机处理机制。
(一)制定专门的单行法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和状态,若市场资金流转仅仅依靠所属政府的正规金融机构是远远不够的,这些机构原作程序复杂,无法满足企业和个人所需的资金量,而且,由于我国市场企业制度尚未完全,许多中小微企业并不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民间借贷融资的优势显而易见。因此,出台一部专门的单行法律以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地位能够起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作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发布的诸如《贷款通则》、《小额公司贷款意见》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贷款与民间借贷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约束,但是这对于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积极发展等的促进作用还有一定的局限。
(二)建立利率定价机制
建立利率的定价机制,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定价机制,有效的打击高息投机行为,消除人们对民间借贷的误解,扩大民间借贷的市场。现阶段我国缺少相应的定价机制,导致出现天价利息等社会现象,造成人们群众对民间借贷的误解,大量社会空置的资金不能流入市场。因此,建立完善的利率定价机制和市场定价机制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将不高于24%年利率的借贷都视为合法利息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利率目前可以在24%以内的范围内由市场进行自我调整,这也是类似于通过定价机制调整利率,而且否定了过高的借款利率。其次,建立政府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指导,根据不同的时态经济格局和相关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结合资金流向、资金使用率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也要确定合理的利润空间,使风险与利润形成对等关系,相互抵消。
(三)设置健全民间借贷监管体系
首先要明确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原则,对民间借贷市场惊醒严格的监管,加大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安全保障,减少因民间借贷出现的各种不良社会现象,以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次就要明确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将监管职责落实到相应的组织。再有就是要放宽民间借贷发展环境,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因长期垄断着我国的资本,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的、具有规范行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有效的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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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
A
2095-4379-(2017)32-0198-02
刘鹏飞(1985-),男,汉族,江苏南通人,学士,任职于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