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抢劫罪与抢夺罪关系之域外借鉴
王 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抢夺罪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存在一定重叠,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刑法的规定,对我国予以借鉴,对于抢夺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抢夺;借鉴
关于抢夺行为与抢劫行为在实践之中会发生一定的重叠,从而导致司法认定上的困难。笔者力图借助国外的一些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
在美国的模范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抢夺罪的相关行为分别划入了盗窃罪和抢劫罪之中。在英美法系中,最早的盗窃罪是由英国法院所创设的。“非法拿走原主所占有的财产”①是最核心的要件。但是后来在英美法系中,盗窃、侵占诈骗和抢劫在一些基本要件方面相互重合和差别的细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棘手的问题。所以,英美法系国家酝酿对上述几个罪名加以修改。到二十世纪后半叶,盗窃罪不仅仅包括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窃取行为,而且其“窃取”的含义也得到了扩大。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美国模范刑法典在第223节规定的是盗窃及相关犯罪,在第223.1条至223.9条涉及的有欺诈式盗窃、非法拿走或处分式盗窃、勒索方式盗窃、涉及遗忘物遗失物的盗窃、收受被盗财产的盗窃、涉及服务的盗窃、未按要求处置委托资金的盗窃、未经授权而使用汽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盗窃②。美国的盗窃罪中,包含了我国刑法中的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但是,抢劫罪的前提是“实施抢劫的过程中(in the course of committing a theft)”③,同时盗窃罪中的勒索方式的盗窃也规定要施加身体伤害或相威胁,那么盗窃中的勒索方式与抢劫怎么区分,抢劫罪属于二级重罪,而盗窃罪属于三级重罪,所以盗窃与抢劫的区别在于给人身所带来的伤害的程度是不同的。所以,抢夺行为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尚未达到二级重罪所要求的伤害程度,就仅仅是盗窃;如果抢夺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就构成了抢劫罪。
大陆法系国家盗窃罪中窃取是其核心要素,窃取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④。在德日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把秘密窃取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所以其抢夺行为中的部分可以归入到盗窃罪之中去。同时,抢夺行为虽然其暴力直接的作用于被害人所占有的财物,但是其暴力已经通过其时财物与被害人人身的紧密联系性而间接的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而且极易是被害人受到暴力行为的威胁。出于这样的考虑,德日将抢夺行为中的这种行为定为抢劫罪(强盗罪)。
我国从七九刑法就开始规定抢夺罪。按照我国七九刑法的规定,抢夺行为是公然实施的,要求行为人当着被害人或者他人的面,或是趁被害人不备,使用使被害人立即察觉的方式,从被害人手中夺取财物。在八十年代,公开性是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抢夺与抢劫的区别在于犯罪时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身体强制的方法⑤。至今司法实践界仍是这种观点。对于飞车抢夺,目前的观点是对暴力所针对的对象的判断标准仍然是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而不问暴力行为的间接作用对象和效果。但是如飞车抢夺这样的犯罪,其暴力行为直接作用于财物,但通过财物与人身的紧密联系,已经间接作用于人身,暴力行为已经延展至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程度。
在美德日等国刑法中,没有关于抢夺罪的相关罪名,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抢夺行为,将较轻的情形以盗窃罪规制,给人身带来重大伤害的以抢劫罪规制,应该是考虑到了笔者上面论述的状况。我国理论及实务界普遍认为盗窃是行为人采用自认为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是行为人以暴力直接针对人身要求当场取得财物,而抢夺是采用暴力针对财物取得财物。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是采取以下分类方法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以不正当方式当场从被害人身上取得财物的行为加以分类:第一步,根据是否采用暴力手段,将没有采用暴力的盗窃行为与采用了暴力手段的行为区分开来;第二步,根据暴力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将抢夺行为与抢劫行为区分开来。从逻辑上与实践情形看,我国的这种分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对于抢夺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司法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以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来数罪并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问题,但是抢夺罪只有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做法,对于造成了严重人身伤亡的抢夺行为,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同时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造成了较轻伤害的,仍然以抢夺罪定罪处罚。这种做法也符合前面笔者关于此种情况的构成要件的分析。
[注释]
①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77.
②美国法学会著,刘仁文等译.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156-164.
③john Kaplan.Crimi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BEIJING:CITIC PUBLISHING HOUSE.Page1067.
④郭泽强.我国刑法中的抢夺组之合理性追问——比较法的视角[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4.
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刑法教研室.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218.
D924.3
A
2095-4379-(2017)32-0157-01
王娜,女,河北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实务、检察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