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据复印件能打赢官司吗
2016年11月,黄某等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收益款。黄某向法官出示了相关书面证据,但不论是公司财务部作出的《新项目部情况说明》还是公司对新项目部支付收益款的协商会议记录,都是复印件。
黄某表示,书证原件都在公司,且公司不提供原件材料。在此情况下,黄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等情形。
据了解,该案在庭审期间,法院多次要求建设公司提供证据原件,但建设公司始终未予配合。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证据规则,谁承担举证责任,谁提供原件,有证据证明原件在对方手里,对方不予提供的,视为认可。因此,法院结合黄某曾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发短信索要款项的事实、朱某对其进行回复的内容以及该公司向7名员工支付22万余元工资的事实,认定了黄某等人主张事实的客观存在,并作出如上判决。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