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铁
华容县广播电视台,湖南 华容 414200
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法治探讨
余 铁
华容县广播电视台,湖南 华容 414200
社会稳则天下安,天下安则百业兴。如何在依法治国理念下,实现法治化维稳,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在于依法行政和法治思维,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和满足群众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与向往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社会稳定;依法行政;法治思维
习近平同志指出,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同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新形势下探讨运用法治理念维护社会稳定非常有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的形势从两个公开数据可以看出:一是法院的受案数量与增速。二是公共安全支出费用。曾被国外媒体热议、炒作的“中国维稳预算首超军费”①主题,可以窥见一斑。维稳费用是公共安全支出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速能较大程度说明维稳压力的增加,维稳形势的严峻。
非法或非正常的“维权”是不稳定因素的主要表现形式,比如聚集、串联、非正常上访等,以期通过这些形式,向地方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施加聚众压力实现利益诉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局限在一个区域、一定范围、一个较短时间段。一般通过政治、经济、司法、教育的等手段,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满足民众的利益需求、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置,恢复正常的社会状态,还可以通过改革发展获得解决。只有极个别的不稳定因素,如邪教组织问题,显示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图谋。
不稳定问题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结构变动而产生,还有一些矛盾由于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产生,或者是由于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切实维护而引发。
(一)不稳定因素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历程,意味着西方发达国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渐次出现的矛盾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几乎可能同时出现。
(二)不稳定因素产生的根源在体制机制。纵观当前的聚众社会矛盾,“公权力运行的不规范是激化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②,社会矛盾的背后往往是公权力本身的乱作为或不作为。近3万参与调查者认为,中国法律事实状况很差或者较差的占78.6%,而认为很好或者较好的仅占7.8%③,这个数据再次佐证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公权力。
(一)依法行政减少社会矛盾
公权力带来的社会矛盾,能形成不稳定因素的批量增长,管好公权力是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称作权力责任的正面清单,目的是监督政府。凡是没有规定可做的,政府是不可做的,避免权力扩张和滥用,越位、错位。责任清单明确政府部门“哪些事是份内事”,减少“踢皮球”实行问责制。建立矛盾终局机制。任何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都需要一个终局机制,即一个“到此为止”的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就是法律机制。处理好司法与信访的关系,维护司法终局和既判力原则,避免陷入“案结事不了”的恶性循环,损坏法律权威。
(二)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
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是阶级斗争产生的阶级矛盾。一方面不要扩大到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如果以敌对态度看待群体事件,容易激化即有的矛盾,将党和政府与民众形成对立面,转变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建国以来阶级斗争是以打倒美帝主义等各国反动派为主要目标,国内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应肆意扩大到阶级斗争。同时,对群体事件以政治问题对待并上纲上线,直接后果是引入公权力进行打压,为滥用公权打开缺口,也将被民众授人以柄。另一方面,按照依法治国理念,将政治问题在法律问题上找入口。邓小平指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需要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有效的斗争。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还有一方面,维稳的底线是法治。过去,有过“花钱买平安”,也有过“围追堵截”等的经济、政治、行政方式维稳,这种运动式的、个别化的维稳机制和方式方法,以“人治”为核心,更多的激励了部分人对政府的“稳定绑架”,破坏了法治的权威和公众对法律的敬畏。最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无形拥护和真诚的信仰,要形成办事、遇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都依法、找法、用法、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人民群众只有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才会对对法律自觉信仰。
社会大局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一个稳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是全体人民的福祉。法治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结合点。有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的制约意味着从末端向源头治理,从事后救火到事前预防,也意味着法治维稳从政治解决转向依法治理,从个案处理走向规则治理。
[注释]
①霍文琦.民众对中国未来发展充满信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12-24.
②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4中国法治蓝皮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24.
③中国法律实施状况调查[EB/OL].中国法学网,2014-5-10.
D252
A
2095-4379-(2017)35-0103-01
余铁(1978-),男,汉族,湖南华容人,本科,经济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法学专业,华容县广播电视台,高级工程师,华容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研究方向:工程管理与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