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真伦
(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8)
君臣民的利益分配:韩愈的经济思想
刘真伦
(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8)
中唐时期是中国社会由中世纪向近现代转型的历史转折点,这一时期财政税收的大幅度上涨,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唐德宗的经济政策诸如财产税、消费税、房产税、土特产税、赠与税、遗产税、官商垄断、价格双轨制、进奉、羡余等,在经济史上都具有开创性。但与现代国家高税收、高福利不同,唐德宗的税收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君。百姓的生存需求才是国家、社会得以存在的合法性前提,也是一切经济改革合理、合法的前提。所以,韩愈对官商一体、市场垄断、进奉羡余以及价格双轨制的批评,直接关系到民族国家近现代转型的路径选择这样一个大是大非问题,直到今天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
韩愈;经济思想;官商一体与政经分立;市场垄断与市场竞争
现代国家的税率高于古代国家,这是因为现代国家承载了大量古代国家并不存在的职责与功能。比如,全球化背景下现代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市政管理系统的建设、交通运输系统及其运载设施的建设、环境保护系统及其基础设施的建设、金融市场以及融资系统的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国民教育体系的建设、国民医疗保健体系的建设、国家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系统的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中唐时期税收的大幅度上涨,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因为它正好处于中世纪向近现代转型的转折点。唐德宗的经济政策在整个唐朝特别引人瞩目,不仅仅是因为他的高税收,还因为他敲骨吸髓的创造性。举凡现代中国引人瞩目的经济改革措施,大多能在他这里找到发明专利。诸如财产税、消费税、房产税、土特产税、赠与税、遗产税、官商垄断、价格双轨制、进奉、羡余等,都是在德宗时期陆续出台的。跟现代国家高税收、高福利不同,唐德宗的税收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君。整个天下的赋税都是皇上个人的本分钱:“天下赋税当为三分:一分充乾豆,一分充宾客,一分充君之庖厨。”[1]3721全国百姓的血汗,三分之一给他家祭祀祖宗,三分之一给他讨好老外,剩下三分之一供他大吃大喝。这是在向近现代国家转型么?身当这样的时代,知识分子理当发出自己的声音。韩愈对官商一体、市场垄断、进奉羡余以及价格双轨制的批评,直接关系到民族国家近现代转型的路径选择这样一个大是大非问题,直到今天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下文分四个部分讨论韩愈的相关政见:政商一体与政经分立、市场垄断与市场竞争、国税与地税、价格双轨制。
正常的现代国家应该有正常的经济秩序,政府负责经济活动的监督与协调,投资人负责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劳动者负责用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上述的三个环节缺一不可:没有政府权力的协调保障,就不可能有统一的市场以及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没有政府的权力监督,就不可能有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价格流通体系。没有投资人的生产资料投入、流动资金投入、技术及设备投入,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过程的专业化管理,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生产。没有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当然也不可能有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三个社会群体分别用自己的劳动为社会生产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也赢得了从社会劳动中获取报酬的权利。三个群体都通过自己拥有的资本,权力资本、物力资本、技术资本、人力资本参与资本增值的过程,同时也都获得了参与国民分配的权利,这就叫资本主义。但是,付出什么才能得到什么,付出多少才能得到多少,三大社会群体的权利都只能保持在自己的疆界之内,不能越位,更不能为所欲为,这就是现代社会的经济秩序。
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冲突,在正常情况下主要发生在投资人与劳动者之间。政府担任二者博弈的裁判员,超脱在经济利益之外。资本的本性是利润最大化,没有权力的约束,它会吸干劳动者的全部血汗甚至骨头毛发。除此之外,偷工减料、假冒伪劣、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坑蒙拐骗、盗窃抢劫,为了一分钱的利益,它不惜洪水滔天。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约束节制,甚至严厉打击。在劳动者方面,政府同样担负着重大责任,劳动者的基础教育乃至专业培训、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失业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的生存保障、重大天灾人祸的救助等,都需要政府的投入。总之,限制强势群体的暴戾恣睢,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离不开政府这个裁判员的公平公正。正因为如此,政府必须超脱在经济利益之外,这就是现代社会政经必须分离最根本的理由。
对于这个问题,韩愈是这样表述的:“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失其所以为臣;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2]3这一段话,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政府职责是为生产活动提供协调与保障,投资人的职责是为生产活动提供生产资料投入、流动资金投入、技术及设备投入以及生产过程的专业化管理,劳动者的职责就是辛勤劳动、创造财富。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是失其所以为君、失其所以为臣、失其所以为民,就应该受到诛责。在韩愈的时代,君主处于强势地位,所以韩愈的诛责,首先针对君主。
在政治领域表现为专权,在经济领域表现为专利,唐德宗是中唐最为贪婪的皇帝。他最大的贪婪,并不是为人们所熟知的花样翻新的税收,而是内使诸司对国民经济的全面侵蚀。实际上,设置专使主管经济活动,唐玄宗时代已经开始,《资治通鉴》天宝元年(715):“三月,以长安令韦坚为陜郡太守,领江淮租庸转运使。初,宇文融既败言,利者稍息。及杨慎矜得幸,于是韦坚、王鉷之徒竞以利进。百司有利权者,稍稍别置使以领之,旧官充位而已。”[3]6972杨国忠为度支郎,领十五余使。至宰相,凡领四十余使。其拜相制前衔有出纳、监仓、祠祭、木炭、宫市、管当租庸、铸钱等使,其重心在“利权”,其要害在“旧官充位”,皇帝的私人特使侵夺了政府的合法权利。到德宗时期,专使已大多落入太监之手,专使名目,也多达百数。其中如内庄宅使、五坊使、内园总监栽接等使、染坊使、御厨使、牛羊使、鸡坊使、尚食使、内外尚食知食使、宫市使、木炭使、西北和条粜使、营田使、陇右群牧使、陕虢群牧使、京畿铸钱使、琼林使、琼林库使、大盈库使、度支使、印纳使、绛州铜冶使、内酒坊使、解县榷盐催勘使、解县榷税使、开漕使、内仓使、毯坊使、内冰井使、内浴堂园覆使、口味库使、市舶使等,均属经济专使,重在“利权”,毋庸置疑。
元和四年至五年(809-810),韩愈以都官员外郎分司东都判祠部。《为分司郎官上郑余庆尚书相公启》:“分司郎官职事惟祠部为烦且重,愈独判二年,日与宦者为敌,相伺候罪过,恶言詈辞,狼籍公牒,不敢为耻,实虑陷祸。”[2]628据《新唐书·百官志一》:“祠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4]1195这一时期,韩愈“日与宦者为敌,相伺候罪过”。所争执的,无非就是祠部员外郎执掌的这些琐屑的事务。对太监而言,则是具体的经济利益。韩愈与宦官争利,当然不是个人私利,而是国家与百姓的公利。那么当时宦官与国争利、与民争利,情势显而易见。而韩愈“实虑陷祸”,可以看出宦官的强横嚣张,也可以看出韩愈对皇室家奴的态度。
韩愈对皇室与民争利最激烈的反对意见,是在宫市问题上。贞元十九年(803)韩愈初迁监察御史,即上疏极论宫市[4]5255,终至被贬阳山。元和八年(813)作《顺宗实录》记载德宗时期的宫市制度:“旧事:宫中有要市外物,令官吏主之,与人为市,随给其直。贞元末以宦者为使,抑买人物,稍不如本估。末年不复行文书,置白望数百人于两市并要闹坊,阅人所卖物,但称宫市,即敛手赋与,真伪不复可辨,无敢问所从来,其论价之高下者。率用百钱物买人直数千钱物,仍索进奉门户并脚价钱。将物诣市,至有空手而归者。名为宫市,而实夺之。尝有农夫以驴负柴至城卖,遇宦者称宫市取之,才与绢数尺,又就索门户,仍邀以驴送至内。农夫涕泣,以所得绢付之,不肯受,曰:‘须汝驴送柴至内。’农夫曰:‘我有父母妻子,待此然后食。今以柴与汝,不取直而归,汝尚不肯,我有死而已!’遂殴宦者。街吏擒以闻,诏黜此宦者,而赐农夫绢十匹,然宫市亦不为之改易。”[5]782结合白居易的《卖炭翁》,宫市交易的具体细节如在目前:一个宦官带领一伙使户小儿,看中货物,口称宫市,即敛手赋与,还要向卖方索取进奉门户钱以及脚价钱。这样的买卖,和抢劫有什么区别?韩愈对宫市深恶痛绝,其批判的态度始终如一。
从广义的角度看,宫市属于和市的一种。在唐朝前期,政府物资的采购即和市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如钩盾署负责采购薪炭即是。金部郎中负责和市、宫市的管理,地方官员如京兆尹、河南少尹乃至长安尉也负有管理之责。上元年间京兆尹黎幹奏开漕渠以保障京城薪炭、开元中薛矜以长安尉主知宫市[6]2627,就是地方官协助管理宫市的例证。不过,即使是政府统购,不规范的操作仍然普遍存在。唐高宗《申理冤屈制》曾经申饬过“境内市买,无所畏惮,虚立贱价,抑取贵物”[7]137的现象,可见早在初唐,抑价贱买的情况就已经相当严重。太宗年间,司农寺曾经以超出市价几乎一倍的价格收买木橦[4]3997,这种情况不但之前绝无仅有,而且同样是不规范的。玄宗天宝十一年(725),右相杨国忠出任主持宫市事务的宫市使,这是史料上有关宫市使设置的最早记载,此后,这一职务大多由京兆尹、户部侍郎兼任。以宰臣的身份主管宫市,其职责应该是组织协调,而不可能是直接采购或直接管理。换言之,宫市使的职责,应该是协调宫市管理部门如金部与宫市采购部门如钩盾署之间的工作关系。也就是说,宫市使这一职务,一开始就具有市场管理者与政府采购者这样的双重身份。不过作为当朝权臣,宫市使的主要工作,应该是以组织大规模的采造或和市为主,零星的采购,恐怕还难以烦劳这些位高权重的朝廷大员。这一点,应该是早期宫市使与中唐宫市使的显著区别。贞元后期,宫市使这一职务开始由宦官担任。从这一时期开始,史料中大量出现了有关宫市扰民的记载,如贞元十三年(807)张建封谏宫市、贞元十四年(808)吴凑谏宫市、贞元十七年(811)六月崔善贞谏宫市、元和四年(809)白居易作《卖炭翁》苦宫市。顺宗为太子时,亦尝“言宫市之弊”,且“将大论宫市事”。由此看来,中唐宫市使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市场采购。这一现象,一方面表明了宫市使职事的转移,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中唐商品经济的发达。不过,宫市使所特有的市场管理者与政府采购者的双重身份不会有什么变化,而这正是造成中唐宫市扰民的根本原因。宫市使是皇帝的个人特使,政府职能部门没有监管特使的权力,这也是造成宫市使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
韩愈点名批评皇室家奴扰民,五坊使也是其中之一。《顺宗实录》卷二:“贞元末,五坊小儿张捕鸟雀于闾里,皆为暴横以取钱物。至有张罗网于门,不许人出入者。或有张井上者,使不得汲水,近之辄曰:‘汝惊供奉鸟雀’,痛驱之。出钱物求谢,乃去。或相聚饮食于肆,醉饱而去,卖者或不知,就索其直,多被驱骂。或时留蛇一囊为质,曰:‘此蛇所以致鸟雀而捕之者,今留付汝,幸善饲之,勿令饥渴。’卖者愧谢求哀,乃携而去。”[5]782五坊,雕坊、鹘坊、鹰坊、鹞坊、狗坊,为皇室成员打猎饲养猎鹰、猎犬的官署。五坊小儿,五坊使属下五坊课役户青年男子。唐代使户充役,多由未成年男子充任。白居易笔下的“白衫儿”,韩愈笔下的“白望”,也就是宫市小儿。唐代宦官扰民,“小儿”为其帮凶。这批人无产无业,正是韩愈高度警惕的“民焉而不事其事”者。
宦官的猖獗,宪宗朝尤甚。《唐故朝散大夫商州刺史除名徙封州董府君墓志铭》记载了董溪一段经历:“兵诛恒州,改度支郎中,摄御史中丞,为粮料使。兵罢,迁商州刺史。粮料吏有忿争相牵告者,事及于公,因征下御史狱。公不与吏辩,一皆引伏。受垢除名,徙封州,元和六年五月十二日死湘中,年四十有九。”[2]2034这里所隐约透露的,是一个令人恐怖的事实。《旧唐书·宪宗纪上》:“元和四年冬十月癸未……以神策左军中尉吐突承璀为镇州行营招讨处置等使,以龙武将军赵万敌为神策先锋将,内官宋惟澄、曹进玉、马朝江等为行营馆驿粮料等使。”[1]429此次出师以宦官为统帅,朝议抨击至为激烈,宪宗不得不在发命五天之后,改“招讨处置使”为“招讨宣慰使”,即是明证。同样由于朝议的激烈反对,内官担任的粮料使被改换,先改任董溪,再改任于皋謩。董溪接替宦官担任此职,无异于虎口夺食。盖中唐时期,神策军已经成为宦官控制下无所不在同时具有垄断性质的一个巨大的官商利益集团,内官出任粮料使,正是其利益所在,势所必争。董溪、于皋謩成为吐突承璀的眼中钉,应该是意料中事。由于触动了宦官的面包,董溪、于皋謩最终以“干没军资”的罪名被杀。《册府元龟》卷五百十一记载其事云:“于皋謩,宪宗时为行营粮料使,元和六年五月坐犯诸色赃计钱四千二百贯,并前粮料使董溪犯诸色赃,计四千三百贯。又于正额供军市籴钱物数内抽充羡余公廨,诸色给用计钱四万一千三百贯。敕于皋謩、董溪等,顷以山东兴师,馈运务重,朕召于内殿,委以使车。诫厉激扬,非不诚切。亦谓尽力成务,灭私奉公。而乃肆意贪求,曾无忌惮,擅请时服,乾没军资,负恩败法,一至于此。据其罪状,合寘极刑。以其尝列班行,皆承门序,弘以好生之泽,免其殊死之辜。是俾投荒,期于勿齿。皋謩除名,配流春州。董溪除名配流封州。其判官崔元受、韦岵、薛巽、王湘等,并贬岭外。皋謩、溪行至潭州,并专遣中使赐死。”[8]5811这一指控,形同儿戏,就《册府元龟》的记载分析,于皋謩“犯诸色赃计钱四千二百贯”,然后再加上“前粮料使董溪犯诸色赃”,总计也不过“四千三百贯”。那么董溪的赃罪,充其量也不过一百贯。区区百贯的亏空,即便完全属实,在数以巨亿的军费中也不过九牛一毛;对于出身于宰相门第的世家子弟董溪而言,更是不值一提。何况这一亏空的出现,并非偶然。《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河南卷第一册崔雍《唐故鄂州员外司户薛君(巽)墓志铭》载:“元和五年,兵诛恒州,粮料使董溪。溪素知之,留参幕府,倚以出纳。兵乱,触粮料府,府使与其佐惧逼迸去,军食万计,委弃不顾。”[9]97威逼粮料府的“盗”,正是吐突承璀麾下的“乱兵”,其中蹊跷,一目了然。但就是这样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流放封州,已嫌过当。当局尚“悔其轻”,居然“诏中使半道杀之”[1]4004。宦官的猖獗,于此可见。这样的世道,还有什么公理可言?权德舆上疏曰:“溪等方山东用兵,乾没库财,死不偿责。陛下以流斥太轻,当责臣等缪误,审正其罪,明下诏书,与众同弃,则人人惧法。臣知己事不诤,然异时或有此比,要须有司论报,罚一劝百,孰不甘心。”[4]5078-5079辞虽婉转,“要须有司论报,审正其罪”,责之不可谓不严。须知检察部门尚未立案,法庭尚未审理,罪从何来?不能明证其罪,私下处死,这还是一个法治社会吗?董溪当庭,“不与吏辩”,良有以也。“由我者吾,不我者天,斯而以然,其谁使然!”韩愈的矛头直接指向“天”,“其谁使然”一问,明知故问,尤其发人深思。值得注意的是,《送陆畅归江南》“永负湘中坟”[10]828,对这一冤案含血愤天。看来不仅仅是因为董溪是他当年的府主董晋的儿子,更大的可能,是时任比部郎中史馆修撰的韩愈本人正在抨击宦官领兵的“朝议”之列。换句话说,董溪大义凛然虎口夺食,其中有韩愈的推动鼓吹,这正是董溪死后韩愈负疚深重的原因。这样看来,在中唐南北司之争的激烈战场上,韩愈介入的程度,比人们想象的要深得多。
归纳上文所述,德宗以后内使诸司身兼市场管理者与市场经营者的双重身份,裁判员直接上场比赛,导致市场监管完全缺位,市场的混乱就必不可免了。宦官主持的官商经济日益规模化、制度化,不但侵夺了农、工、商的经济利益,而且裁判上场,直接破坏了市场秩序。站在现代学术的高度看问题,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走向近现代的根本保障。权力的垄断必然阻碍民主机制的萌生,市场的垄断必然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学术界对南美模式、东南亚模式国家资本主义的要素颇多关注,却很少有人注意到,早在一千二百年前,类似的要素在中唐已经成形。从这个角度看问题,韩愈对太监经济的批判,直到今天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
严格禁止市场垄断,是建立公平竞争市场机制的前提和保障。这是现代国家经济秩序的基础,也是国家的职责与义务。商家的欺行霸市必须禁绝,政府对市场的暴力干预,危害尤其严重。对于这样的行为,韩愈是坚决反对的。
长庆二年(822)三月张平叔为户部侍郎,上疏请官自卖盐,可以富国强兵,陈利害十八条。诏下其疏,令公卿详议。张平叔利害十八条,其核心是“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其要害是使用政府暴力,强行将食盐的生产、采购、运输、销售环节全部收归国有,并借助其垄断地位加价出售,以谋取垄断利润。张平叔的盐政改革,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新创举,而是千年前的老段子。大凡专制政权,必然实施短缺经济,即最大限度压制国民消费,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财政收入。所以,他们往往会盯住人类生存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做文章。春秋齐国管仲首兴盐铁之利,其法以官制食盐为辅、民制食盐为主,官收官运官销,寓税收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以增加政府收入。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募民自筹生产费用煮盐,政府以独家提供生产工具牢盆的形式,间接控制生产环节。产品则由官府统一收购、统一运输、统一销售。唐前期一百五十年,盐铁生产处于自然状态。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傜,盗鬻者论以法。……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4]1378。宝应年间,刘晏为盐铁使,在产盐区设置监院,督促盐户自行生产。然后统一收购,并在盐价中加入盐税批发给商人,但允许商人自行运销。盐铁官营的优势是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刘晏初任盐铁使时,盐利年收入才四十万缗,到大历末年增至六百余万缗,就是最好的证明。其缺点是:以使户的形式剥夺了劳动者刚刚获得的人身自由,不利于劳动力的自主流动,更不利于劳动者的个性解放;政府控制生产环节,不利于生产要素的随机配置;政府直接控制收购、销售以及定价环节,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发育;更严重的是,在国民生产规模以及技术水准没有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大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改变的只能是国民分配比例,其实质是搜刮聚敛。张平叔的盐法则在国家垄断经营的道路上走得更远:第五琦、刘晏将盐税加入盐价之后,还听凭商人运销。张平叔则主张州府差人自粜官盐,而且收实估匹段。这样的盐政,不但背离了人类近现代文明的基本法则即市场经济规律,背离了近现代经济秩序的起码要求即政经分离的要求,背离了近现代文明保障民生的公平原则,而且其具体实施细则,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四月末,韩愈上《论变盐法事宜状》,坚决反对张平叔的盐政改革。针对张平叔所谓“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2]3025之说,韩愈驳斥云:“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榖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賖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2]3025韩愈认为,这两条主张,前者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须知一州一县,方圆数十百里,人口数十百万,政府不可能在每一个小村庄设置官方盐署出售食盐。那么剩下的事情就非常明白了:百姓或者跋涉数十百里去买一小包食盐,因为他没有财力批量采购;或者就干脆淡食,也就是东坡所说的“尔来三月食无盐”。至于“收实估匹段”的主张,则更是竭泽而渔、雪上加霜。须知中唐盐价本来就是天价。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第五琦一次性地每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间接税高出货物实价十倍,已经是史无前例了。此后盐价持续上涨,宝应年间刘晏盐法,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贞元初,盐价达到每斗钱三百七十。不过,第五琦的盐价,以“时价”计算,而贞元、元和盐价“多为虚估,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4]1379。张平叔要求收实估匹段,那么实际盐价,就远不止“获利一倍”而已。百三十比一千,已经是七点七倍了。这种竭泽而渔的经济政策,只讲效率,不顾公平,最终只能培养出王仙芝、黄巢、朱温等私盐贩子。
韩愈又反驳张平叔“所务至重,须令庙堂宰相充使”[2]3025-3026之说云:“臣以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令不可行,虽宰相为使无益也。又宰相所以临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谁举之?此又不可者也。”[2]3026又反驳张平叔“请以粜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最,多者迁转不拘常例,如阙课利,依条科责”[2]3026之说云:“刺史、县令,职在分忧。今惟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不复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载考绩黜陟幽明之义也。”[2]3026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本职工作就是监管市场而不是经营市场。政府首脑宰相、刺史、县令亲自充使,将政府直接办成了公司,那么市场监管的职能谁来履行?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利益冲突,作为冲突一方的当事人又怎么可能公平裁判?一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灾难,作为监管责任人的政府首脑又怎么去惩罚作为公司法人的自己?“遣谁举之”一问,尖锐而深刻,逼得一千二百年以后的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
韩愈又反驳张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觅职掌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吏严加防察,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府县充所由”[2]3025之说云:“臣以为盐商纳榷,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百姓实则校优。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不知何罪,一朝穷蹙之也?若必行此,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虑也。”[2]3025这一段辩驳针对中产阶层,很有深思的必要。近现代转型时期,出现了先富起来的一批人。毋庸讳言,这批人的第一桶金大半不太干净,社会舆论对这批人也大多缺乏好感。一旦这些人犯事,往往是人人喊打。不过,平民百姓喊打,大半是仇富;朝廷也喊打,大半是盯上了人家的口袋。王安石变法,六等户一律收税。原来享受免税待遇的一、二等户有钱人固然不能幸免,而本来不用交税的五、六等户穷人同样也没能幸免。但在宣传上,强调的却是打击豪强地主的利益,于是某些穷人的心理也就平衡了,甚而至于产生出某种幸灾乐祸的快感。这种连自己利益所在都看不清楚的人,怎么可能成为合格的现代公民?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地主多交了税,地租能不增?资本家多交了税,工资能不降?房地产多交了税,房租能不涨?打黑的板子最终落到谁的身上,还用得着猜吗?韩愈为盐商说话,今人颇多非议。实际上,中产阶层的壮大不但是社会的进步,也有利于朝廷乃至劳动者,毕竟蛋糕大了总比没有蛋糕好。而且这批人一旦落入“穷蹙”的境地,心生怨恨,“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其能量也是可怕的,王仙芝、黄巢、朱温,就证实了韩愈的预言。
幸好,朝廷还没有糊涂到利令智昏的地步,长庆二年(822)五月诏曰:“其盐铁先于淄靑兖郓等道管内置小铺粜盐,巡院纳榷,起今年五月一日已后,一切并停。”[1]2109张平叔的盐法改革,算是告一段落,大唐王朝,也由此度过了一场政治危机。
就中国而言,现代税种大半发端于唐德宗。两税法,就是财产税。榷盐法,就是专卖税。税间架,就是房产税。除陌钱,就是交易税。漆木茶竹麻铁税,就是土产税。而且这些税费有相当一部分如盐税就隐藏在货物价格中,属于间接税,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自己交了税。应该承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交易税乃至间接税的出现,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上述税种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唐商品经济的繁荣,未尝不可以看作是历史的进步。问题是,你收多少?怎么收?正如财产税、费改税一样,制度的改革虽然合理,你却不可以搭车涨价,增加百姓的负担。现代学术界有关两税法的争议,大半都停留在纸面上,只看纸上的条文,就得出“唐政府提高市场价格以减轻两税下人民的重负”的结论,完全不考虑生活中的实际情况。
建中四年(783)六月,行税间架、除陌钱法。《旧唐书·卢杞传》记税间架:“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所由吏秉笔执筹,入人第舍而计之。凡没一间,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文。”[1]3715(按:架,量词,两柱之间为一架)《仪礼·少牢馈食礼》:“主人献祝,设席南面,祝拜于席,坐受。”[11]1202郑氏注:“室中廹狭。”[11]1202唐贾公彦疏:“言廹狭者,大夫士庙室皆两下五架。正中曰栋,栋南两架,北亦两架。栋南一架名曰楣,前承檐,以前名曰庪。栋北一架为室,南壁而开户,即是一架之开,广为室,故云廹狭也。”[11]1202以一栋普通的五柱五檩的小房间为例,两架为一间,一栋就是四间。上等房税八千,中等房税四千,下等房税二千。而且这房子并不是新买的房产,而是百姓世世代代居住的老房子。每年为自己的老房子交两贯到八贯的房产税,这是什么世道!
《旧唐书·卢杞传》又记除陌法:“天下公私给与贸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主人、牙子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子者,验其私簿,投状自言。其有隐钱百,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钱十千,出于其家。”[1]3716凡货物交易、货物交换乃至私相赠与,都要交百分之五的交易税,隐瞒交易者,不但钱、货没收,还要追罚赏钱十千给告发者。
《旧唐书·食货下》记建中四年(738):“竹木茶漆尽税之。茶之有税,肇于此矣。”[1]3118《新唐书·食货志》:“竹木茶漆,税十之一。及泾原兵反,大呼长安市中曰:‘不夺尔商户僦质,不税尔间架、除陌矣。’于是间架、除陌、竹木茶漆铁之税皆罢。”[4]1352-1353可见民间的积怨。
除了花样繁多的税收之外,强行借贷,也是德宗搜刮的高招。《旧唐书·卢杞传》记赵赞建中三年(737)行括率:“以为泉货所聚,在于富商,钱出万贯者留万贯为业,有余,官借以给军,冀得五百万贯。上许之,约以罢兵后以公钱还。敕既下,京兆少尹韦祯督责颇峻,长安尉薛萃荷校乘车,搜人财货,意其不实,即行搒棰,人不胜寃痛,或有自缢而死者。京师嚣然,如被贼盗。都计富户田宅奴婢等估,才及八十八万贯。又以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等,一切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长安为之罢市,百姓相率千万众邀宰相于道诉之。……僦质与借商,才二百万贯。”[1]3715(按:校,枷)带着刑具闯入民宅,“意其不实,即行搒棰”,这哪里是官方在向百姓借钱,纯粹就是土匪抢劫。银行、典当行、仓储、粮库,无一能够幸免。
除了搜刮百姓之外,德宗还没有忘记搜刮各级官员,尤其是肥头大耳的地方官员。即便盐铁属于国税,德宗也敢于巧取豪夺。韩愈对德宗的这类行为持明确的批判态度,《顺宗实录》卷二:“旧盐铁钱物悉入正库,一助经费。其后主此务者,稍以时市珍玩时新物充进献,以求恩泽。其后益甚,岁进钱物,谓之‘羡余’,而经入益少,至贞元末,遂月有献焉,谓之月进。”[5]782-783(按:羡者,余也)《诗小雅·十月之交》:“四方有羡。”[11]445毛传:“羡,余也。”郑笺:“四方之人尽有余饶。”[11]445羡余:相对于“常赋”而云然,谓定额赋税外之盈余也。袁枚《随园随笔》引《周礼地官·小司徒》:“凡起徒役,勿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11]711谓“此后世‘羡余’二字之所由始”。至于唐代征籍外田税,当始于开元间宇文融。《旧唐书·食货上》:“开元中,有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剩田。”[1]2086《新唐书·食货志》作“籍外羡田”,并系其事于开元八年(780)。然此尚托名国用者。至“王鉷进计,奋身自为户口色役使,征剥财货,每岁进钱百亿,宝货称是。云非正额租庸,便入百宝大盈库,以供人主宴私赏赐之用”[4]1345。《旧唐书·王鉷传》系其事于天宝四载。此后,税外羡余悉入帝王私囊,“羡余”之实质,乃在于此。天宝八载,杨国忠“贱贸天下义仓,易以布帛,于左藏库列造数百间屋,以示羡余”[8]5801。“十三载以后,安禄山为范阳节度,多有进奉,驼马生口,不旷旬月。”[12]152此实藩镇进奉之始也。至德宗朝,其势遂炽。《旧唐书·食货志上》云:“先是,兴元克复京师后,府藏尽虚,诸道初有进奉,以资经费,复时有宣索。其后诸贼既平,朝廷无事,常赋之外,进奉不息。韦皋剑南有‘日进’,李兼江西有‘月进’,杜亚扬州、刘赞宣州、王纬、李锜浙西,皆竞为进奉,以固恩泽。贡入之奏,皆曰臣于正税外方圆,亦曰‘羡余’。节度使或托言密旨,乘此盗贸官物。诸道有谪罚官吏入其财者。刻禄廪,通津达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税之。节度观察交代,或先期税入以为进奉。然十献二三耳,其余没入,不可胜计。此节度使进奉也。其后裴肃为常州刺史,乃鬻货薪炭案牍。百贾之上,皆规利焉。岁余又进奉。无几,迁浙东观察使。天下刺史进奉,自肃始也。刘赞死于宣州,严绶为判官,倾军府资用进奉,无几,拜刑部员外郎。天下判官进奉,自绶始也。”[1]2087故白居易有《重赋》云:“缯帛如山积,丝絮如云屯。号为羡余物,随月献至尊。”[13]31韩愈将进奉、羡余录入《实录》,也就将德宗君臣的丑态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在国税与地税之间,在朝廷横征暴敛与百姓哀鸿遍野之间,州县官员处境的艰难,韩愈有着深刻的领会。《赠崔复州序》:“赋有常,而民产无恒。水旱疠疫之不期,民之丰约悬于州县。县令不以言,连帅不以信。民就穷而敛愈急,吾见刺史之难为也!”[2]1060时于頔为襄州刺史山南东道节度使,复州为山南东道属邑。《旧唐书》本传载于頔“公然聚敛,恣意虐杀,专以凌上威下为务”。时“民就穷而敛愈急”,上言连帅,“连帅不以信”,则“刺史之难为”,也就难以避免了。《送许郢州序》:“为刺史者,恒私于其民,不以实应乎府;为观察使者,恒急于其赋,不以情信乎州。繇是刺史不安其官,观察使不得其政。财已竭而敛不休,人已穷而赋愈急,其不去为盗也亦幸矣!”[2]995所谓“为观察使者恒急于其赋,不以情信乎州”,就是公开指斥于頔。不过,于頔如此专横却能长期坐镇一方,原因在什么地方?《旧唐书》本传“有入财使远之勤”,就透露了其中奥秘。说穿了,于頔只不过就是德宗派驻地方的聚敛工具而已。权力的垄断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垄断,这就是中唐的社会现实。
中唐虚钱、实钱,虚估、实估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实估即是同于市价之估,凡高于市价之估,都是虚估;或认为虚估就是省估,即“都省所立价也”。另一种意见认为实估是当时当地的价格,虚估是上级规定的价格;或认为唐政府为鼓励税户交税,折价时用高于市场的实际价格来折算纳税人所提交的实物,叫作虚估。以上几种说法,都认为实估是市场的实际物价,虚估是政府制定的与市易实价不符的高物价。相反的观点认为,虚估并非是指政府制定的高物价,而是起源于虚、实钱,以实钱估价物品为实估,以虚钱估价物品为虚估。虚、实估之间的差价就是虚、实钱之间的差价。
通过直接考察唐人有关文献得出结论:中唐实施两税法以后,官方法定货币铜钱与市场实际流通货币绢帛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兑换率:官方规定的兑换率与市场实际兑换率。前者是固定的,后者则随市场景气而上下浮动。建中之初,绢一疋折钱三千二三百文。贞元十年(804),绢一疋折钱一千五六百文[7]4751。元和十五年(820),绢一匹价不过八百[7]6403。换言之,铜钱相对于绢帛的市场价值,贞元年间已经上涨了一倍,元和年间则相当于建中初年的四倍,而官方兑换率始终保持不变。这样,绢帛乃至一切以绢帛为支付手段的货物就有了两种不同的价格,官方价格叫实估,市场价格叫虚估。用现代生活的经验通俗地理解,同一个货物,标价十元。政府向百姓收购,以十元人民币支付;百姓向政府购买,必须支付十美元。老百姓当然是没有美元的,美元都在政府手上,于是老百姓只能将价值十美元的人民币交给政府,以支付十美元货款。这里的美元就是实估,人民币就是虚估。中唐的铜钱就是实估,绢帛就是虚估。标价虽然相同,实际价值却大不相同,这就是价格双轨制。中唐政府收缴赋税,只承认官方价格;百姓却必须用市场价格,高价向政府购买铜钱。具体来说,缴纳十千铜钱的赋税,建中初年只需要付出绢二匹半,贞元年间需要付出五匹,元和年间则需要付出十二匹[7]6403。反过来,政府对百姓的实际支付如宫市采购,却仍然按官方兑换率折算,十千铜钱折算绢三匹[7]4751。说得更明白一点:百姓向政府纳税,一匹绢折算铜钱八百文;政府向百姓采购,一匹绢折算铜钱三千二三百文。白居易《卖炭翁》“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13]79、《新唐书·食货志二》宫市使取物于市“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直”,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所以,中唐钱重物轻的问题,是政府方面人为制造出来敲骨吸髓的聚敛手段,绝对不是什么“两税法后物价日以跌落,使人民负担沉重,于是唐政府提高市场价格以减轻两税下人民的重负”的德政。
韩愈《钱重物轻状》提出四条意见,以兴利除弊:“一曰在物土贡。夫五谷布帛,农人之所能出也,工人之所能为也。人不能铸钱,而使之卖布帛谷米以输钱于官,是以物愈贱而钱愈贵也。今使出布之乡,租赋悉以布;出绵丝百货之乡,租赋悉以绵丝百货。去京百里悉出草,三百里以粟;五百里之内及河渭可漕入,愿以草粟租赋,悉以听之。则人益丰,钱益轻,谷米布帛益重。”[2]2835人类历史上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个阶段。唐初的均田制属于田亩税、丁口税,其纳税方式租庸调,则以物土贡为主体,兼用劳役。中唐的两税法属于财产税,其纳税方式则以货币缴纳为主体。应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在政府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同时垄断了物价审定权的前提下,利用价格双轨制任意盘剥百姓就成为必然。即便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物土贡”,也未必能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宫市的存在就是最明显的例证。但在货币供应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以物易物不失为解决危机的可行办法,20世纪90年代解决三角债就是类似的思路。
韩愈提的第二条意见:“二曰在塞其隙,无使之泄。禁人无得以铜为器皿,禁铸铜为浮屠、佛像、钟、磬者。蓄铜过若干斤者,铸钱以为他物者,皆罪死不赦。禁钱不得出五岭,五岭买卖一以银。盗以钱出岭及违令以买卖者皆死,五岭旧钱听人载出。如此则钱必轻矣。”[2]2835现代信用货币的信用基础,是发行者必须拥有相应的贵重金属作为等值兑换的保障。所以,批量贵重金属如黄金不得自由通关,也是现代国家的通行惯例。禁钱不得出五岭,就是同样性质的法令。韩愈的这条建议不但切实可行,而且具有高瞻远瞩的预见性。
韩愈提的第三条意见:“三曰更其文贵之,使一当五,而新旧兼用之。凡铸钱千,其费亦千。今铸一而得五,是费钱千而得钱五千,可立多也。”[2]2835-2836同样重量的铜币,将币面标识的面值提高五倍,币值增长了五倍,所消耗的铜材却没有相应提高,这就是“更其文”的含义。这是金本位货币向信用货币转换的关键一步,现代社会的纸币就由此发展而来。就人类历史发展而言,应该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信用货币的前提是信用,这个信用的基础,就是等值等额的重金属储备;或者说,货币发行量必须与国民生产总值相匹配。通俗地说,货币面值的提高必须以相应的实物储备为基础,才不至于影响市场交换中的实际购买力。如果货币面值虚高,就会造成通货膨胀。政府在国民生产总值没有增长的情况下加大货币投入,其实质就是用虚高的货币稀释百姓的实际收入。超发货币或者滥发货币,就意味着国民经济的崩溃,元末至正变钞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还有必要指出,信用货币的信用除了取决于等值等额的重金属储备之外,还取决于在实际流通中等值等额的价值实现。同样是一匹绢帛,在百姓手上,它价值铜钱八百文;在政府手上,它价值铜钱三千二三百文:这样的货币制度还有什么信用可言?即便如当代学术界所说的那样将虚估理解为“折价时用高于市场的实际价格来折算纳税人所提交的实物”,政府用小斗进大斗出的办法来救济百姓,那也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符合经济规律。这种不合常情、不合常理的行为,其真实动机就值得怀疑,其实际效果更值得怀疑。举凡李悝的平籴法、桑弘羊的平准法、耿寿昌的常平仓、王安石的青苗法、朱熹的社仓法,都以低价售出为标榜。究察其实,通过低价获利的不是豪强,就是朝廷。以东汉常平仓为例,“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15]1305。以德宗常平仓为例,建中三年(782)九月,“户部侍郎赵赞请于两都并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诸道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时国用稍广,常赋不足,所税亦随时而尽,终不能为常平本”[1]2125。以青苗法为例,熙宁二年(1069)行青苗法,青苗钱本一千五百万贯石。出息各二分,一半散钱取息,一半减价出粜。九年,各地常平钱物见在数增至三千七百三十九万余贯石匹两,获利者还是政府。以今天的生活经验为例,20世纪八九十年代计划内物资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只是养肥了一伙官倒;计划内车皮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只是培育出刘志军、张曙光等一批贪官;经济适用房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只是便宜了一群“房叔、房姐”。当其立法之时,未必没有便民、惠民的初衷。后人单凭纸上文件研究我们这个时代,以为这些措施起到了“减轻人民的重负”的作用,就未免可笑了。
韩愈提的第四条意见:“四曰扶其病,使法必立。凡法始立必有病,今使人各输其土物以为租赋,则州县无见钱;州县无见钱而谷米布帛未重,则用不足。而官吏之禄俸月减其旧三之一,各置铸钱,使新钱一当五者以给之。轻重平乃止。四法用,钱必轻,谷米布帛必重,百姓必均矣。”[2]2836百姓各输其土物以为租赋,政府就无从搜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就没了着落。韩愈提供的解决办法,是州县各置铸钱,增加货币投入。须知中唐时期钱重物轻的关键,在于中央政府垄断了货币发行权之后,有意减少了货币投放量,人为地制造钱重物轻的局面,以强化对百姓的搜刮。杨于陵谓“开元中天下铸钱七十余炉,岁盈百万;今才十数炉,岁八十五万而已”[4]1360,原因就在于“昔广铸以资用,今减炉以废功”[4]1360。“减炉”二字,就透露出其中奥妙。韩愈的办法,不但增加了货币投放量,有利于解决钱荒即通货紧缩,而且大大增强了地方政府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与实权,完全符合现代国家地方分权的大趋势。
韩愈反对价格双轨制,体现了他同情百姓、关怀民生的民本思想,决不是反对政府“减轻人民的重负”。大斗进、小斗出公然成为国家的制度,这样的经济秩序,实在是暗无天日。唯其如此,杨于陵、韩愈等人的批评,就更为难能可贵。
中唐时期的官商一体、市场垄断、进奉羡余以及价格双轨制,归根结底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荣夷公的“专利”、管子的“利出一孔”、秦始皇的“头会箕敛”、汉武帝的盐铁官卖、唐德宗的两税法,到王安石的“为国理财”,阿合马、桑哥的“专卖”“变钞”,张居正的一条鞭,经济改革的目标完全一致。事实上,上述的改革都大幅度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关史料准确无误,不需要考证。解决政府的财政危机,是历史上所有经济改革的直接动因,本身就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依据。府库充盈,林积山阜,经济效益也可以证实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唯一遗憾的是,上述改革形成的“上下交征利”[16]37的局面,对民族国家绝非吉兆。
现代国家的税率高于古代国家,本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类社会由中世纪向近现代转型的必然要求。就税收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而言,两税法一改此前的丁税、口税为财产税,除陌钱即消费税,税间架即房产税,税漆木茶竹麻即土特产税,赠与税、遗产税即所得税,官榷即间接税,宫市为政府采购引入了市场机制,内使诸司则创建了庞大的官营企业集团。至于价格双轨制,将货币制度由重金属本位制推向了信用货币的道路。进奉、羡余,正是转移支付的前身。可以说,从制度建设的层面讲,上述的改革,都体现了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必然要求,都具有历史的前瞻性和创造性。而且退一万步讲,轻徭薄赋也不是仁政爱民的唯一手段。对现代国家而言,减少税收有利于藏富于民,通过扩大再生产以增加国民财富;增加税收则有利于聚富于国,通过改善生产环境如安全、交通、金融、流通乃至于教育、文化等环境以推动国民生产的健康发展。所以,增税与减税,都是现代国家调控经济环境的正常手段。不过,虽然都是正常的经济调控手段,选择增税还是减税,却不能为所欲为,有两大要素必须在考虑之列:其一,执政成本的合理性。其二,百姓的承受能力。在一个有限GDP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并非政府的一切开销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至少,裴延龄的干豆、宾客、庖厨三分论就没有任何合理性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杨炎“量出为入”的性质就需要重新审视了。至于百姓的承受能力,具体的量化研究或许还有待落实,但相对的参照体系却是现成的:自春秋至晚清,十一而税并非是孟子的理想,而是两千年的惯例。而这个惯例也不是来源于孟子的规定,而应该是社会经济随机调节的必然结果。总而言之一句话:增税与减税,只能以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唯一的出发点;以满足政府乃至皇室的财政需求为出发点,本身就是一个错误。政府的财政需求与百姓的承受能力,二者之间是否能够相对平衡,是一切经济改革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试金石。
如果只考虑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或者只看纸面条文不看实际民生,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唐的经济改革,是人类历史上了不起的巨大进步。不过,如果我们在津津乐道于经济效益、社会动员能力、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同时,也回过头去兼顾一下社会效益和实际民生的话,也许会发现,这样的经济效益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民心、民意。事实上,历代改革家的智商、学识乃至道德、人品,大都没有问题,他们提供的改革蓝图,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历史层面,其合法性、合理性都能自圆其说,中唐的改革也是如此。但历代的改革少见成功的先例,反而屡屡成为亡国的先兆,其原因值得深思。概括起来说,有三个因素值得考虑:其一,改革的设计与改革的实施存在巨大差距,顶层改革合情合理,下层实施难免变形。考察历代改革,这一现象屡见不鲜,已经不需要举例说明了。其二,改革的制度设计方向符合现实的需求乃至历史发展的正确走向,但搭车涨价的财政增幅超越了经济成长的实际增幅,也超越了百姓的承受能力,西周、秦、隋、宋、元、明的覆亡就是最明显的例证。其三,只讲效益不讲公平的改革,涣散了人心,摧毁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凝聚力。近亿人口、百万大军的两宋对抗不了金、蒙的八万铁骑,上亿人口、明朝官兵加上李闯、张献忠两百万大军对抗不了满清八旗子弟,难道不值得认真思考?我们敬重文天祥、史可法为国效忠,屡败屡起,百折不挠,却很少有人想过,他们为什么屡起屡败。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百姓的权利让渡,失去了民心的政权同时也就丧失了社会整合、社会动员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亚当·斯密在撰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之前一定要先著《道德情操论》、韩愈在讨论礼乐刑政修道之教以前一定要先讨论仁义之道的真正原因。百姓的生存需求才是国家、社会得以存在的合法性前提,也是一切经济改革合理、合法的前提,这是任何经济学理论都无法回避的最基本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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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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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9476(2017)01-0001-10
10.13450/j.cnkij.zknu.2017.01.01
2016-11-20
刘真伦(1947-),男,重庆奉节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驻访学者,研究方向为古代文学与文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