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 婧 张刘芳
自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制分析
文/金 婧 张刘芳
目前,自媒体侵权案件频发。为防止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的事情频繁发生,需要完善针对自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制,维护良好的言论环境,防止网络暴力引发生活暴力现象。对此,本文从自媒体名誉侵权的分类与表现出发,从四大维度探讨其法律规制的具体对策,以期为业内外同仁提供有益参考。
自媒体 名誉侵权 法律规制
随着自媒体用户人数不断增多,自媒体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有关自媒体侵权的案件频繁发生,从方舟子和崔永元名誉纠纷案到田牧宸名誉侵权案、喜马拉雅FM名誉案等,自媒体名誉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自媒体的出现为人们扩展了发言平台,但是因为治理言论侵权法律规制的缺失,自媒体名誉侵权认定标准模糊,使得自媒体名誉侵权事件频发。因此,加强自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制研究,对净化自媒体舆论空间,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自媒体上发表言论与日常发表言论不同,自媒体利用虚拟网络空间传播信息,其影响范围比日常发表言论大,一件生活小事借由自媒体传播就有可能成为网络上的头条消息。而自媒体又与传统媒体不同,没有严格的采编流程,同时信息中具有明显的主观意识。自媒体自身双重性的特点,使其在名誉侵权上的表现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大致可以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名誉侵权,具体表现如下。
1.私人领域名誉侵权。私人领域指的是与社会公共事务、政府行为、政府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相干的领域。在私人领域的自媒体名誉侵权现象是指自媒体言论涉及私人事务,对个人名誉有损害的事件。如田牧宸名誉侵权案、奶茶妹妹名誉侵权案、医生诉患者家属和自媒体平台管理者名誉案等。这些案件获得了胜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媒体言论自由做了一些限定。在网络环境中,因为缺少严格的制约机制,一些自媒体言论过激或出格的现象比较常见,因此容易引发名誉侵权现象出现。在网络环境比较宽松的情况下,自媒体平台管理人言行较为随意,并以“泛娱乐”为噱头,在未经他人同意、未经证实的情况下随意发布消息,对他们名誉造成严重的伤害,不但要接受经济惩罚,还要对受害人表示真诚的道歉,如田牧宸名誉侵权案中,北京市海定区法院判决被告需在其微博账户置顶位置连续24个小时发表声明,向被害人田牧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2.公共领域的名誉侵权。公共领域是相对于私人领域来说的,该领域内的自媒体名誉侵权现象是指自媒体言论对公共事务、政府部门以及政府公职人员造成的名誉侵权事件。在网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自媒体赋予了公民更多话语权,并涌现出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网络暴力等危害社会公众发展的幕后黑手。一些不法分子借用自媒体散布政治谣言、诋毁政府形象、制造社会恐慌感,损害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恶意诽谤政府公职人员。2015年9月,王斌在其微博和论坛上举报华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童建军向其妻子索贿100万元,据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调查后发现王斌举报内容虚假,童建军依法维权,在公安部门多方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斌拘留8天,作为行政处罚。在人们印象中“官告民”案件不多,政府公职人员虽然是公共人物,但是也是中国公民,面对名誉侵权有权力申请法律保护。“官告民”案件数量少,但是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带有很强烈的主观色彩,其判决结果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反映,即使官员在名誉侵权案中获得胜诉,社会效果也不尽人意。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明确自媒体法律规制,以此保证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近些年来逐渐增多,需要有效的法律规制规范自媒体发展。本文建议明确自媒体名誉侵犯主体和认定主体过错的标准,以及被侵权人类型和保护倾向;同时明确举证责任并建立网络法庭,方便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网络实名制和自媒体行业自净相结合。
1.明确自媒体名誉侵犯的主体和过错认定标准。建立自媒体名誉侵权法律规制,首先应当明确自媒体名誉侵犯的主体。在网络环境相对宽松的情况下,社会公众话语权更为自由,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不计后果。社会公众不清楚自己的哪些言论会给他们造成伤害,因此亟需明确自媒体名誉侵犯主体。从众多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中,可以尝试对其名誉侵权行为主体做界定,自媒体平台管理者应当为其言论负责,如果出现虚假造谣、恶意诋毁,对他人名誉和精神造成伤害的言论行为,可以认定为自媒体名誉侵犯主体。如田牧宸名誉侵权案件中叶璇在其微博上转发某网站的名为《叶璇挺身告骗子法院判胜诉追回被骗款项》的文章,与事实不符对田牧宸造成名誉损害,叶璇就是名誉侵权主体。其次,还需明确侵权主体过错认定标准。名誉侵犯主体往往通过损害他人名誉而达到个人目的,一些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往往牵扯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共领域的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社会公众往往带有主观色彩看待此类事件,使得被侵权人即使胜诉也不被公众认可。面对这种情形,需要以统一的标准认定对名誉侵犯主体过错行为,使社会公众以理性的态度看待“官告民”等公共领域的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有效保证社会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同时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2.明确自媒体名誉侵权的人物类别和保护倾向。自媒体名誉侵权的客体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公共人物和非公共人物。非公众人物即普通大众,如医生诉患者家属和自媒体平台管理者名誉案件中的医生李某丽、患者家属Z某某等。公共人物在范围上是指公职人员与公众人物,公职人员主要是指掌握并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务员,他们指责中包括接受人民监督和批评,因此维护其名誉权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公众人物可以界定为经常出现在大众媒体上的名人名士,如田牧宸、叶璇等影视界演员。但是,也存在因自媒体名誉侵权事件成为公众人物的一类人,如“官告民”案件中的王斌等。公众人物相比公职人员来说虽然没有掌握国家公权力,但是却独具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大。他们受到名誉侵权时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自己辩白,寻求社会舆论的救助,因此公众人物保护名誉权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其需要承担对相关言论的隐忍义务。公共人物和非公共人物都需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并且公共人物社会影响力比非公共人物大,因此公共人物需要承担比非公共人物更大的责任。
3.明确举证责任并成立网络法庭简化诉讼程序。自媒体名誉侵权事件发生后,被侵权人想要通过上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就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侵权人具有过错行为——举证。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中,需要明确举证原则。当前,自媒体名誉侵权的证据一般都是保存在网络上,被侵权人想要取证就需要寻求自媒体平台管理者的帮助,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自媒体平台管理者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因此,建立自媒体名誉侵权法律规制,可以通过适当立法使被侵权人通过向法律申请的方式,寻求自媒体平台管理者的帮助,实现有效举证。另外,随着自媒体用户不断增多,移动互联网络已经与人们的生活相融,为简化诉讼程序,建议建立网络法庭,以此方便快捷地处理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保证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法庭主要有各级人民法院构成,可以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等自媒体平台,用于处理各类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只需提供自媒体账号和自媒体侵权内容的链接和截图就可以向网络法庭进行申诉,网络法庭在接受起诉后,会将起诉材料发给侵权人,并要求侵权人在24个小时内作出相应的解释说明。之后网络法庭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判决,对侵权人依法处理。
4.网络实名制度与自媒体行业自净能力的权衡。当前,我国民主制度建设还不健全,政府和群众之间仍旧存在沟通不畅的现象,随着移动互联网络的发展,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高涨,人们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参政议政,并监督政府官员行为,甚至通过自媒体督促政府部门解决事关公众利益或者个人的问题,对约束政府官员行为,遏制腐败、受贿等恶劣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借助自媒体平台发牢骚、传播谣言等现象,引发很多名誉侵权事件。我国为了维护公众言论环境,于2013年提出实行网络实名制,以减少谣言、恶意中伤等恶性事件发生的机率,但是网络具有盲目性,想要通过制造社会事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想必实名制也很难实现约束的目的。并且,实行网络实名制也存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利用的危险,因此网络实名制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民权益,仅能作为一项辅助性的制度。从根本上说,想要有效规避自媒体名誉侵权现象,需要自媒体行业提高自净能力,提高自媒体人的媒体素养,以此建立一个自由且规范的自媒体交流和传播平台。
自媒体的出现使人们言论更加自由,便于人们参政议政,但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频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也不容忽视,针对频繁出现的名誉侵权案件,为约束和规范自媒体平台有序健康发展,亟待完善的法律规制做保证,提高自媒体平台管理效果,保证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受侵权。
作者单位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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