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鉴定决定了档案的命运,它对档案的内在价值进行判定,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保存下来,对没有保存价值或保管期满无需保存的资料进行销毁[1]。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受不同时代背景下需求和利用两大因素的影响,不断发展和完善,21世纪前档案价值鉴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海量增长的纸质档案”与“有限的存储空间和有限的保管能力”之间的矛盾,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政府对档案工作的大力支持,“数量与保管”的矛盾已然转化为“档案信息完整性”与“存储技术成本”之间的矛盾。云存储和数据挖掘等新技术冲击了原有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与实践工作,国内外档案价值宏观鉴定法、档案双重价值鉴定法、内在价值鉴定法、相对价值评估法等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周林兴等(2015)[2]认为,提出弱化档案鉴定理论(简称“弱化论”)主要有如下理由:其一,鉴定的结果是最终保存的档案都是过滤后的档案,所反映的是被选择了的而非完整的历史,所呈现给后人的不是原汁原味的而是被强化或弱化了的社会记忆;其二,档案人员作为档案价值鉴定主体,并不足以具备判定档案“档案生命”之能力;其三,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以及政府对档案工作的关注与投入,可以保证档案的完整保存。他们认为,不应再坚持错位的档案价值判定,而应通过相关技术应对海量信息增长所带来的管理与利用问题,因此弱化档案价值是可行的。
周文一经刊发立即引来档案学界的商榷和探讨,几位学者基于质疑“弱化论”的观点上,分别从档案价值鉴定理论、鉴定主客体关系、鉴定缘由、鉴定的实际问题、电子载体等方面对“弱化论”进行批驳,主要观点梳理如下。
徐欣云等(2015)[3]立足“强化档案鉴定”的观点,认为周文本身对档案鉴定理论认知模糊,具体是对“用词”“边界”“主体”三方面认知模糊,如将“档案鉴定”定义为对已经成为“档案”的价值判定,而根据档案的定义,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才会成为档案,因而周文的“档案鉴定”指的是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销毁式鉴定”。
档案价值决定性因素的讨论是围绕着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展开的,目前学术界多认同“档案价值主客体关系论”。张斌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特定关系,是以社会实践活动为中介的档案客体对主体的意义[4]。徐欣云等指出周文认为鉴定主体难以担此重任(档案鉴定)是对“档案价值客观性”“主客体价值说”等共识的忽视,不应质疑“大众”的鉴定能力及其形成档案的能力。她指出,周文认为档案鉴定是对价值的一种撕裂,那么档案价值鉴定主体应该如何确定?若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际工作中,档案工作者通常是根据我国档案法赋予的鉴定权力完成档案价值鉴定的职业使命,但目前绝大部分馆藏档案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档案工作者真的能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名义鉴定档案吗?合乎法律的档案鉴定资格似乎在现实中遇到滞碍。
孙大东(2015)[5]从国内外档案鉴定的视角分析了档案鉴定的产生和发展,认为“馆藏增长与库房紧张并不是档案鉴定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原因,出于政治统治、行政管理、学术研究等因素的考量,对档案价值的判断和取舍才是主要原因”。谢诗艺(2015)[6]认为“需要回归到档案鉴定的源头,从管理、科学、历史视域来看,档案价值鉴定突显了档案管理的管理特性和科学性,是成全‘档案’之所以是‘档案’的重要步骤”。两位学者都认为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档案进行鉴定才能有效配置档案资源,从而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相反,摒弃档案鉴定并不能保证历史的“完整性”,反而会因缺乏筛选而导致馆藏臃肿和档案价值模糊。
王增强(2015)[7]认为档案鉴定工作存在的真正问题不是无法完整地留存历史,也不是档案工作者不能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是鉴定工作本身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孙大东认为纸质档案的逐年增长、馆室建设项目和档案工作经费的审批并非易事,弱化档案价值鉴定实际上困难重重。
徐欣云等认为周文提出依靠电子载体实现“弱化鉴定”的论述存在缺陷,因为电子载体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信息海量储存的问题,电子载体存在数据管理、容灾备份及技术更新换代带来的成本高昂问题。谢诗艺亦认为电子文件数量庞大且其质量、价值参差不齐,对全部档案资源都进行管理并不合理,档案部门没有必要摒弃档案鉴定这种合理的人为干预。基于电子载体易篡改、易失真、难以永久保存等弊端以及档案部门精力有限两方面考量,两位学者均认为利用电子载体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弱化论”的可行性。
面对以上种种质疑,周林兴(2016)[8]指出,“弱化论”是以弱化价值鉴定环节的角度进行考量的。其一,“文件”和“档案”从本质上来说是同一社会的存在物,但凡具有清晰确定的、符合档案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的固化信息就具有档案价值。其二,人的一生在历史长河中只是“沧海一粟”,不能仅凭人类当前的认知水平与能力判定档案价值。其三,档案鉴定破坏了档案证据链的完整性,削弱了档案的证据价值,使档案证据价值弱化。其四,档案鉴定将导致档案所反映的历史不是完整的历史,所呈现给未来的是被今人选择了的历史。他认为,理论和实践的层面都不能完全阐释档案的本质,弱化档案价值鉴定不会导致学者们所担忧的档案无处安放、费用支出不足等问题。他还指出,“档案人”作为社会原始记录的“守护神”,要做的事一定不是“削足适履”,即不是根据工作经费的多少来决定社会记录的保存数量,而是应该是根据社会原始记录数量的多少去敦促政府投入相应的经费。
上述的争议不外乎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弱化论”的提出到底为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还是造成档案价值显现模糊?档案工作者是该完成鉴定使命还是敦促社会对档案工作投入更大的关注?依靠电子载体等信息技术管理海量馆藏档案是否可行?“弱化论”是否会影响现有的档案管理体制?基于以上考量,笔者认为“弱化论”的提出并不是否定或摒弃档案价值鉴定,而是在原有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发展和升华,意在档案价值鉴定时采取从宽不从严、就低不就高的态度,尤其是在鉴定馆藏孤份档案时“手下留情”。“弱化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安全存放在档案馆、等待有需求者来查阅是档案的日常状态,有学者提出档案属于备查之物,而非常用之物。人们不需要频繁地查阅档案,只在需要辨清某个历史事实的时候才去查阅[9]。档案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真实可靠的历史记忆,如果不妥善加以保存便无法复得,档案的备用价值要求必须尽可能地将档案完整保存下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从时间的维度看,档案的价值不仅具有第一价值也具有第二价值;从空间的维度看,档案不仅对其形成单位有价值,还可能对其他区域乃至全国都有借鉴意义;从内容的维度看,档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关注个体内容,还体现在反映档案形成的背景。未来档案的利用需求不是怕“一万”而是怕“万一”的问题,弱化价值鉴定起码可以避免“万一”问题的发生。“弱化论”的提出体现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条件的变化,档案部门无法预测未来多元化的档案需求而选择谨慎态度对档案进行鉴定和保存,避免未来出现无档可查的尴尬状况。
在实际工作中,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具有复杂性,谁才是真正的档案价值鉴定者?对于这一问题历史上,曾有两种最具代表性同时也是互相对立的观点。一是以希拉里•詹金逊为代表,认为文件形成者是档案鉴定合适的人选;二是以谢伦伯格为代表,认为档案工作人员才能胜任鉴定工作。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人员和有关领导“三结合”进行档案价值鉴定的方式[10],也有学者提出档案鉴定“三结合”应该是“文件档案产生者—档案保管者—档案利用者”[11],还有学者认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无需档案工作人员鉴定[12]。以上的观点均涉及档案人员能不能直接鉴定档案价值的话题。我国档案工作人员状况呈现出数量不多、年龄适中、专业化程度低、性别比例明显等特点[13],大多数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档案工作人员仅能根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档案鉴定,工作效果往往差强人意,而能够预测和判定档案长远价值的工作人员少之又少,因为“任何人终其一生的努力,也难以获得与档案内容和性质相对应的所有知识”[14]。档案的长远价值给人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因此在档案鉴定时需要考量诸多的感性因素以及社会人文情怀[15]。此外,在工作中档案工作人员不愿承担因鉴定工作失误造成该被保存的档案被销毁的责任,这也造成了档案鉴定工作停滞不前。完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人员职业素养难以在短期内提高,因此不妨以“弱化论”指导鉴定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015年我国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达到58641.7万卷/件[16],15年间馆藏量增长4倍多,未来我国的馆藏档案量还会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趋势,那么如此海量的馆藏将何处安放?笔者认为既要在物理空间扩建档案库房,还要在逻辑空间构建虚拟档案馆。特别是随着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大量出现,档案工作者应有超前的存储意识,如构建具有信息存储、有效访问和利用功能的“数字档案馆”;借鉴“斯坦福大学数字档案保险库”建设经验等国外经验,建设完整性、可靠性高的存储系统[17];利用云存储技术实现档案资源集约化、有序化储存;等等。随着云存储等存储技术的推广应用,数据存储的成本逐渐降低,因此实现档案的完整保存是可以做到的,存储技术为“弱化论”提供了技术层面的支持。档案工作者可转变工作思路,对档案价值鉴定不再“锱铢必较”,尽可能多地留存历史记忆。
纵观国内外档案界,档案定义的表述因时代、载体不同而异。如法国、阿根廷的多数档案学者认为档案始于文件,曼努埃尔•巴斯克斯教授认为:“文件一经正式形成(签署),就是档案。”[18]国内对档案定义也有差异,如有的学者将档案定义为“具有原始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有的则定义为“直接形成,保存备查的各种记录”。尽管定义不同,但都认为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可见档案就是对历史的真实反映,档案的管理方法必须以维护档案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为出发点。档案既有当前的显性价值也有未来的隐性价值,社会对档案的利用需求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仅凭当前的社会认知鉴定档案的价值未免显得太武断,如此一来,将破坏完整的档案证据链。反之,弱化档案价值鉴定将会更大限度地维护历史的完整,不至于因现有认知局限而导致未来需求无法满足。
不论是谢伦伯格的双重价值学说还是覃兆刿的档案双元价值论,均以追求信息价值为档案保管的最终目的[19]。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挖掘档案信息价值成为档案部门亟待完成的使命,又因为档案信息价值的显现存在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不能以现有的档案利用情况来判断档案价值是否实现,档案原始凭证价值的机要性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被频繁利用[20]。档案部门应以历史视域、包容心态尽可能地将档案信息资源保存下来,为更好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完整素材。
根据我国档案法中对档案的定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在成为档案的那一刻起就具备了保存价值,那么销毁档案无疑与档案法相悖。尽管目前档案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对档案鉴定有进一步的补充,如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经过鉴定和审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销毁或者捐赠有关科研、教育、收藏机构。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21],但这一表述对实践操作缺乏指导作用,导致“鉴而不销、销而不毁”的现象频频发生。如弱化档案价值鉴定管理工作,就能最大限度地将档案完整地保留下来,使得档案部门既遵从了立法的初衷又避免陷入尴尬的境地。
“弱化论”的争鸣体现了档案界对学术自由的追求。理论应当站在更高角度引领实践,还要适应时代的发展。笔者认为,弱化档案价值鉴定管理、强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提升社会公众档案意识,应是今后档案部门的工作方向。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注:本文所讨论的档案价值鉴定并不等同于档案鉴定,完整的档案鉴定还包括档案真实性鉴定、档案使用鉴定、档案级别鉴定、档案归档鉴定、档案开放鉴定、档案载体鉴定、档案内容鉴定等,其中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鉴定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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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斌.档案价值论[J].档案学通讯,2003(3):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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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谢诗艺.回归与反思——对档案鉴定的多维视角认识兼与周林兴教授商榷[J].档案学通讯,2015(4):14-17.
[7]王增强.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应该弱化吗?——与周林兴、邓晋芝商榷[J].档案时空,2015(1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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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17]张峻山.基于数字社区建设的数字档案长期存储探讨——以斯坦福大学数字档案长期保存项目为例[J].图书情报导刊,2016(8):136-139.
[18]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档案管理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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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档案资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EB/OL].(2016-5-31)[2017-5-6].http://www.zgdazxw.com.cn/news/2016/05/31/content_1428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