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巧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200)
现代学徒制学徒权益保障法律困境及解决对策探析
林巧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200)
现代学徒制学徒具有学生和员工双重身份,应同时享受学生和员工双重权益,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参与者法律认识缺陷及权利救济缺位等原因其双重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修订法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及成立权益救济专门仲裁委员会来实现。
现代学徒制;学生;员工;权益
“所谓现代学徒制度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学校与企业式的职业教育制度。”[1]它起源于联邦德国,因其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的显著成效,成为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被许多国家效仿推广。2015年,教育部确定165家单位为现代学徒制首批试点单位,标志着现代学徒培养在我国进入启动阶段。然而,面对国家大力推进的这一重大战略工程,“学生和家长的反映较为平淡,积极性不高”。[2]消除现代学徒制主要参与者之一的学徒的顾虑,就必须充分考虑学徒权益,让学生获利。
教育部2014年发布的 《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是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基础。这表明现代学徒具有学生和员工的双重身份,享受学生和员工的双重权益。
1.1 现代学徒制的“现代性”,决定了学徒享有学生权益
现代学徒制的 “现代”是相对于传统而言的,“传统学徒制是指在近代学校教育出现之前,手工作坊或店铺中师徒共同劳动,徒弟在师傅指导下学习知识或技能的传艺活动。”[3]它与现代学徒制一个核心区别在于学校教育的缺失。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学徒招收方式不同。传统学徒制始于“父传子”的技艺传承,随着经济的发展扩充到招收儿子以外的学徒以补充劳动力,学徒的招收人是“师傅”或业主。从当前我国推行的现代学徒制看,学徒招收主要采用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先招工、后招生模式,即由企业先招工,学校在企业招工的基础上对学徒进行选拔考试,学徒取得该校学籍后进行培养;另一种是先招生后招工模式,即在学校招生的基础上,合作企业再进行“招工”。不管哪种方式,学校均为学徒招收的主要参与人。其次,教学主体不同。传统学徒制的学习是在工作过程中随机完成的,知识的传授人为师傅,学习地点就是工作地点,没有涉及到其他单位和个人。现代学徒制传承了传统学徒制“师傅带徒弟教学方式”的核心特征,企业当然成为重要的教学主体,然而学校作为学徒的招收人之一,必将学徒纳入正规的学校教育,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方案对学徒进行培养。学徒与学校教育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了现代学徒具备招收学校的学籍,享有我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获得奖励与资助的权利、在完成规定学业后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申诉等学生权益。
1.2 现代学徒制的“现代性”,决定了学徒享有员工权益
现代学徒制的“现代性”,还体现在学徒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转变。传统学徒制,学徒和企业(师傅)之间人身关系和雇佣关系交融,师傅带徒弟的重心在工匠技艺的传授,学徒是否为企业(师傅)创造价值由师傅“一家之言”决定,故而学徒获得的报酬和保护都成为附属。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学徒制,企业从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出发,设定学徒岗位,确定学徒招收对象,并与合作职业院校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从而量身打造适合本企业的合格员工。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徒与企业之间主要是一种雇佣和培训的关系,即企业以员工的身份雇佣学徒并为之提供相关的培训,学徒则低薪为企业工作”。[4]现代学徒与企业这种新型的关系,决定了现代学徒制学徒具备招收单位的员工身份,享有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障、劳动技能培训等员工权益。
2.1 现有法律规定的困境
现代学徒制的特征及实施现实均表明学徒具有学生和员工双重身份。作为一名学生,在我国其权益主要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的保护;作为一名员工,其权益主要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的保护。但当双重身份赋予同一人之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学徒的双重交叉矛盾就出现了。尽管劳动法未明确规定企业不能招聘全日制在校生成为自己的员工,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在现实中已然成为“在校生不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紧箍咒,“因为其人事劳资关系在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无法建立,更无法为其建立社保等账号,更不用说各项福利待遇了。”[5]既然在校学生无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双方签订的协议就不能定性为劳动合同。而当前现代学徒推进过程中,学生至少有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的时间在企业实习,学习和工作交融,与企业实际上建立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面临赔偿等不利境地,这将极大打击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此外,不能鉴定为劳动合同,学徒与企业因劳动待遇和劳动保护等发生纠纷时在法律适用上也会产生争议。这些法律规定的现实困境将会让学徒、学校和企业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中,成为我国现代学徒制推进的阻力。
2.2 参与者法律认识缺陷
为了解现代学徒制参与者对学徒权利保护的认知度,笔者编制了《学徒权益保护调查问卷》,并选取了宁波三所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的高职院校进行问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08份。同时,笔者又对相关的企业和学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在分析问卷和访谈内容的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
2.2.1 学徒自我权益保护缺陷
从调研结果看,学徒对自己的身份定位并不明确,近一半的学徒仍只认识到自己的学生身份,对学徒应该享有的权益,表示了解的只有12%,稍有了解的占63%,完全不了解的占25%。尽管调研问卷显示,100%的学徒与学校和企业签订了相应协议,但在个别访谈中多数学生表示不太清楚协议的相关内容,也没有参与协议的商谈。学徒自我认知上的“学生主导”心态,导致学生对学徒权益,特别是对员工权利的忽视,很多学徒表示“毕业后可以到企业工作”就是现代学徒制企业给予学徒的最佳权益。
2.2.2 学校对学徒权利保护缺陷
现代学徒制开展中,学校的关注点在与人才培养质量相关的学徒专业技能掌握度、与行业企业的贴近度等,以及与学生安全相关的劳动条件和交通安全等,对学生的实习工资、休息休假等实习待遇并不十分关注。问卷统计显示,学徒认为学校对其重视的内容排序为:专业技能 (94.4%)、实习安全(79.6%)、职业素养(66.7% )、实习待遇(37%),这一点与在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访谈中也得到了印证。
2.2.3 企业对学徒权利保护缺陷
企业这一时期对学徒的关注点在于“培养学徒成为企业需要的人”,对学徒的投入也是围绕这一中心展开,即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尽可能地提高学徒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等,至于其他员工权利,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问卷统计显示,在企业学习(工作)期间,获得过报酬的占38.9%,节假日正常休息的占85.2%,为学徒购买过相关保险的企业占29.6%。
2.3 权益救济缺位
不管是学生身份还是员工身份,都享有正当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表面看来学徒权益救济应该是强强联合,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导致担责主体的不确定。现代学徒制企业、学徒与学校的高度融合不能简单地将三者关系割裂为学徒和企业的关系、学徒和学院的关系,并按照各自的关系进行权利救济,如学生根据课程安排,前往企业现场授课的途中发生车祸,按在校生实习意外处理还是按照企业员工工伤处理?第二,劳动纠纷适用的局限性。普通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与企业协商、也可以申请调节、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学徒与企业的纠纷是否适用劳动纠纷仍存在争议,即使适用,也不能否认与普通劳动者相比,现代学徒身上带有的“学生性”,当企业与学徒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招收人之一、共同制定了学徒培养计划并共同执行的学校可以置身事外吗?
3.1 法律规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西方国家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对现代学徒制进行顶层设计,并主要以《职业教育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职业教育法可以充分兼顾“教育性”和“职业性”的特点,对现代学徒“学生”和“员工”的双重身份做出回应。然而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称《职教法》)颁布至今20年,虽然在颁布当初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的《职教法》无论是立法目的还是立法内容等均不太适应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亟待修订。如前文分析,从现代学徒制实际推行看,学徒应该既享有学生权益又享有员工权利,但在法律适用上,因学生身份使其不能完全享受员工权利,因其员工身份又致使学生权益 (如在权利救济方面)的保护出现混乱。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职教法》没有对学徒的身份明确做出鉴定,更没有对学徒相关权益做出规定。因此,与学徒切身利益有关的权益只能参照《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和《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但在具体适用中又显得十分牵强,引发种种争议。一旦修订后的《职教法》对现代学徒制相关内容做出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学徒的保护就适用于修改后的《职教法》,法律上的争议将不复存在。
我国现行的《职教法》与德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相比,明显缺乏对学徒权益的关注。尽管教育部在2012年颁布了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对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安全、实习期限、实习报酬、休息休假、实习保险等做出了回应,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且该规定由教育部制定,颇有“教育者对学生员工权益呼唤”的意味,而现代学徒制的发展仅凭教育系统的一方之力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建议,借鉴国外学徒制成功运作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职教法》进行修订。从确保学徒权益的角度出发,现有《职教法》至少应该在以下两方面做出修订:一是明确职业教育的参与主体。只有明确参与主体,并理清参与各方的关系,现代学徒的双重身份才有法律保障;二是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只有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徒权益的保护才会在责任框架内得以实现。
3.2 合同约制:推行现代学徒教育合同示范文本制
9号文件在“工作总要求”中提出要“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现代学徒制与普通学校的教育区别在于企业的加入,也因为企业的加入使单纯的学校与学生关系增加了学校与企业的关系、学生与企业的关系,因而理清这两层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9号文件特别强调要订好两个合同的原因之一。合同应该是双方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如前文所述,我国现代学徒制仍处于探索试行阶段,不管是学徒、学校还是企业对学徒权益保护的认识都存在不足。此外,现代学徒制“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不同于企业纯粹招工,单纯依靠双方的协商难免偏颇,因此有必要在学徒制推行过程中引入合同示范文本制。由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拟定相关合同范本,并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推广应用。
3.2.1 学校与企业的合同范本
受历史和现实因素影响,我国现代学徒制的推进过程中,现阶段学徒的学生身份明显于员工身份,学生很多时候是基于对学校的信任而参与到学徒制培养过程中来,学校有责任为学生明确权利。在招收学徒之前,学校与企业必须就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做出协定,这些内容事实上涉及的是与学徒权益密切相关的学徒招收和培养方式、学习内容、学习保障条件(学习场地、实训条件、安全保障等)等,因此,以上条款必须是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协议的必备内容。
3.2.2 学生与企业的合同范本
与企业传统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比,现代学徒因为“技能”方面的空白,培训的时间比较长,按照现代学徒制的现有模式,一般为2-3年。因此,与企业的合同可以分为培训期和正式工作期。比照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学徒与企业的合同范本除了必须具备当事人基本信息、合同期限(为培训期和正式工作期的总和)、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可以区分为培训期津贴和正式期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条款外,建议增加劳动培训,并具体约定培训的内容、方式、期限、培训期津贴及发放、培训期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等。
3.3 救济专制:成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
“无救济则无权利”,学徒权益保障不仅取决于是否有法律上的规定,更在于它受到侵犯后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得以恢复和补偿。现代学徒制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又面临许多专业问题。作为我国力推的新兴劳动力培养的重要手段,现代学徒必将成为企业员工的重要来源,拥有学生身份的学徒将会成为现代企业的常态,基于上述因素,笔者建议成立解决现代学徒权益纠纷的专门仲裁委员会,因为“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6]现代学徒权益纠纷专门仲裁委员会必须兼顾“教育性”和“劳动性”,因而须在以下方面予以明确:
3.3.1 机构组成
专门仲裁裁委员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教育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学校代表、工会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仲裁员应当由具备法律知识、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资深学者或者具备法律知识、从事人资资源管理或工会工作的专业人士或者职业法律人员等担任。
3.3.2 仲裁范围
专门仲裁的仲裁范围应包括现代学徒与学校和企业在教育、教学或者教育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教育权利义务的法律纠纷;学徒与培养企业在劳动关系确立、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等劳动纠纷(此范围建议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仲裁范围相一致)。
3.3.3 仲裁效力
专门仲裁的效力建议参考劳动仲裁,即将专门仲裁作为现代学徒权益纠纷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杜广平.我国现代学徒制内涵解和制度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0):88.
[2]高薇.中山获批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N].南方日报,2015-8-25.
[3]刘畅,兰伟.高职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对策研究[J].科技展望,2016,(4):314.
[4]陈俊兰.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4:58.
[5]王志伟,张法坤.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中学徒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探析[J].职业与教育,2015,(8):20.
[6]张丹丹.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40.
【责任编辑:黄素华】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Legal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Apprentice’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in Modern Apprenticeship
LIN Qiao
(Ningbo City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Ningbo 314200,China)
The apprentice in modern apprenticeship has the dual identity of students and employees.Accordingly they are entitled to the dual rights.Due to the deficiency in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participants’lack of legal awareness and the lack of equity relief,their dual rights are not guaranteed.The problem can be solved through the law revision,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model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pecial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equity relief.
modern apprenticeship;student;employee;equity
G718.6
A
1671-9565(2017)01-056-05
2017-01-16
2015年度宁波市教育规划课题“现代学徒制学徒权益保障法律困境及解决对策研究”(编号2016YGH113)阶段性研究成果。
林巧(1980-),女,浙江舟山人,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大学生法律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