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与浙江省随迁子女教育政策之精神

2017-01-28 14:38吕慈仙杨桂珍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公办正义

吕慈仙 杨桂珍

(1.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012;2.宁波大学 阳明学院,浙江 宁波 315000)

罗尔斯《正义论》与浙江省随迁子女教育政策之精神

吕慈仙1杨桂珍2

(1.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012;2.宁波大学 阳明学院,浙江 宁波 315000)

在对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基本定义、理论基础、核心思想以及局限性及其后续研究进行概要分析后,其思想适用于我国制定相关教育政策的价值判断。同时分析了浙江省随迁子女教育政策中的“正义论”精神,认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上体现了“平等原则”、随迁子女异地升学政策上体现的“差别原则”,并提出了针对下一步教育政策的“正义”改进。

罗尔斯;正义论;随迁子女;教育政策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一生中出版了 《宪法自由和正义观念》(1963)、《正义感》(1963)、《正义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9)、《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著作。他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自1971年问世以来,广受关注,其提出的相关理论和观点,对我省实施公平正义的教育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

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问世后即引起广泛关注,因为此书完成了西方政治哲学主题转换。罗尔斯在书中将正义作为现代政治哲学的主题,认为“正义”就意味着“平等”,并且创新性地以“原初状态”形式提出了新契约论,恢复了契约论在政治哲学中应有的地位。

1.1 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

罗尔斯对于正义的理解首先体现在社会制度上,他认为社会制度最为主要的价值观就是正义,而正义就意味着平等。他将“正义”界定为:社会上所有的机会、权利、财富的分配都应平等,除非某些不平等的分配反而是对社会中最弱势者是最有利的。罗尔斯认为平等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在政府层面是权利和民主的自由;在经济层面则是分配的合理,也即“分配正义”。既然社会财富是由社会成员共同完成的,那么在分配上也应该合理而平等。但百分之百的平等分配是不可能实现的,不平等分配是现实存在的,然而不管如何不平等分配,首先应遵循的是对弱势群体有利的分配原则,“差别原则”由此诞生。“差别原则”在实践中会有许多的困难和不可操作性,但却为克服和解决经济社会中的不平等提供了一个新的突破口。

1.2 “正义论”的理论基础

1.2.1 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功利主义产生并不断发展。十九世纪以后,功利主义逐步成熟并在英美等国家发展为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功利主义者认为大部分人的幸福才应是关注的中心问题,人类活动最终目标应该是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幸福感。虽然功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渴求,但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具有非合理性和非正义性。他严肃地批评和否定了功利主义将社会的利益等同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利益的简单相加的观点,认为,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仅仅强调了社会整体如何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忽略了财富在个体之间应该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

功利主义中对于“正义”概念的理解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正义”应是社会制度中关键一环,而并不是美德。所以,在对功利主义批判的同时,罗尔斯不断思考,想要构思出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并代替不合理的正义观。

1.2.2 “原初状态”

《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是一种前提假设,假设所有的契约都是处于公平的环境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作为一个具有道德性的个体,他们的选择排除了偶然性和社会的相对平衡等因素从而达到的一种平等状态。“原初状态”包含三个条件:第一,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是理性的、自由的。第二,理性个体具有“无知之幕”的性质特点。第三,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对于资源利益的需求是一定的。在“原初状态”的环境下,所有的契约都是平等的,不会受到偶然因素和社会相对平衡力量的干扰,这样的假设解释了人的道德批判标准并且使得每一个理性的人都是正义的,从而到达社会成员对于正义的认知是不自觉而为之的,而这样的不自觉恰恰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1.2.3 对自由主义的反思

自由是西方哲学中的一大主命题。我们通常将自由主义分为:个人的自由主义和社会平等的自由主义。个人的自由主义强调人格的自由、思想的自由和财产的自由等自由的权利,后者则关注社会中的平等,代表人物中有洛克和卢梭。洛克主张的“自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分立从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到侵害,其存在的根基是法律。卢梭认为自由这一概念代表的是人天生的属性,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要想达到最终意义上的自由,必须依靠“平等”这一关键性的力量。卢梭肯定了“自由”和“平等”在逻辑关系上的意义,却将自由和平等分开来看待。

罗尔斯也是一名自由主义者,他呼吁大家合理的、科学地看待“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内部关系。罗尔斯认为,自由和平等的问题凸显出了社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人与人之间存在先天的差异,我们必须承认其合理性。但是如果对这种先天差异不加以合理的限制,那么个体之间的差异就会逐步扩大,而当逐渐加大的差异扩及到社会财富和资源等领域的分配问题时,不公平和不平等的问题就会逐步显露。所以在后天社会制度上应该加以界定和限制。

1.3 “正义论”的核心思想

1.3.1 两个正义原则

在“原初状态”假设条件下,由于人都是理性的,所以人们面临选择时,如果对己有利是以对他人的不利为前提,那么他们就会放弃这种选择。因为纯粹理性的人,不会因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福利而去侵犯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在罗尔斯式的“正义”中,社会中的一切机会、人格、自由都是正义平等的,由此才会体现出整个社会的正义。“原初状态”给予我们这样的两个原则:

一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个体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他们对自由的追求和定义虽然不同,但是这种差别是可以包容在一起而不产生排斥反应,即无冲突反应。在这种大包容的框架内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又是自由和平等的。

二是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均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既适合于最不利人群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又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职业和地位(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另外在社会财富分配中,什么样的分配是合适的合理的,什么样的分配又能为人民所接受,这一点尤为关键。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将这两个领域划分,不仅仅使得理论更具有系统性和着力点,更可以协调长久以来西方政治理论中有关自由和平等的无限冲突。

1.3.2 两个优先原则

一是自由的优先性。自由应当是广泛和普遍的,倘若自由体系不是广泛的,则必须要加强自由体系的完整性。完整的自由体系是要考虑到所有的社会成员的,如果在自由方面不占优势的社会成员自愿接受这一的自由体系,那么全体社会成员也是可以接受的。

二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在罗尔斯看来,凡是对社会中机会拥有者较少的那部分人是有帮助的、有利的,那些机会上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

1.4 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局限性及其后续研究

任何作品都存在着局限性,《正义论》也不例外。学者们在对其社会产品的分配正义质疑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些延伸讨论。德沃金(Dworkin)认同《正义论》提出机会的不均等安排应该照顾最不利人群的利益,但是认为罗尔斯忽视造成他们最不利地位的原因,[2]如果是因为自身的无度挥霍造成的最不利地位,不应该得到补偿。艾瑞斯·扬(Young)则强调正义不仅仅关乎资源或机会的分配,也在于为个人能力发展、社会交往与合作提供必要的制度背景,即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与规定。[3]扬从社会关系的互动层面去重新定义“正义”,提出了“关系正义”的概念,认为关系的“不正义”广泛存于社会的角角落落,而且往往独立于社会产品的分配领域。如果社会正义的建构不从关系正义角度去考虑,就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比如随迁子女虽然已经进入的公办学校,但是如果这些学校的教学质量差、地处偏远、里面没有多少当地学生。这样虽然实现了入学机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没有实现关系正义。

如果把罗尔斯的正义论理论应用到我国教育政策领域,就会发现,应当遵循罗尔斯的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即接受义务教育是全体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但是在面对随迁子女这一类弱势群体制定教育政策时,就要体现第二个“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要尽可能保障最不利者的利益。

2 浙江省随迁子女教育政策中的“正义论”精神

罗尔斯的《正义论》试图在社会利益的分配领域内尽量减少与生俱来的、阶级再生的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更关注弱者群体的利益。他倡导,挑选出在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这些建议和做法立足于对平等的追求,其主要关注点是社会公平。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城务工人员数量逐渐增多,整体呈现出稳定性和家庭化趋势。《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5)》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流动人口年均增长约800万人,到2014年年末已达2.53亿人,预计到“十三五”末流动迁移人口将逐步增加到2.91亿人。近90%的已婚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夫妻双方一起流动,与配偶和子女共同流动的约占60%,这表明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扶老携幼一起流动。另外根据统计,到2014年年末,55%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留的平均时间超过3年以上,并且半数以上的流动人口表达了今后在现居住地长期居留的意愿,显示了流动人口的居留稳定性在不断增强;58%的随迁子女是在现居住地出生的,与2010年的23%相比,比例有了大幅提高。

原有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与户籍紧密关联的,随迁子女从农村进入城镇求学一度非常困难。但是从1995年《中国教育报》刊发了《流动的孩子哪儿上学——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探讨》一文开始,随迁子女教育问题被提出并逐渐被推到聚光灯下,成为最棘手的教育甚至社会公平问题。

2.1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上体现的“平等原则”

200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重视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明确提出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两为主”政策。200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意见要求各地市政府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增减、城市发展、产业升级和今后进城务工人员流动趋势等,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设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较多的地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主动关心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克服各种心理和学习障碍,使他们融入集体、健康成长。《意见》体现出的“平等思想”成为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核心指导思想。

尽管在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市场力量参与义务教育,形成了义务教育的 “准市场”(quasimarket)。但是我国的义务教育仍然是由国家统一提供的公共福利,尽管有市场力量参与义务教育,但是公办学校仍然是最强最具有优势的义务教育供给力量。因此,在我国能否入读公办学校成为是否获得公平教育机会的关键。

根据 《2015年浙江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省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115.57万人,比上年增加1.11万人,增长0.97%;初中就读的随迁子女30.49万人,比上年增加1.03万人,增长3.5%;义务教育阶段全部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人数为105.85万人,占72.5%。由此可见,浙江省绝大多数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进入了公办学校就读。国内大部分学者研究发现公立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社会融合状况要好于外来人口子弟学校或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邹泓(2004)指出与“流动儿童在公立学校会感受到更多歧视”的假定相反,在非公立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更担心被歧视。[4]李晓巍等(2009)以北京市4所打工子弟学校和3所接收流动儿童的公办混合学校1146名流动儿童为被试,发现在学校类型的差异检验上,无论哪个年级都是公立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的适应状况好于民工学校。[5]袁晓娇等(2009)调查认为,公立学校的流动儿童在社会文化和心理适应上都明显优于打工子弟学校儿童,在控制了性别、年龄及家庭经济地位后,教育安置方式对流动儿童城市适应仍然有显著预测作用,公立学校流动儿童社会文化适应更好,自尊更高,且更少产生孤独、抑郁等心理适应问题。[6]刘庆和冯兰(2014)对1200名随迁子女进行调查,分析认为,相对于民办学校,公立学校对就读的随迁子女社会融合程度的回归系数为1.588(P<0.01)。[7]可见,在公立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社会融合程度更高,学校类型对社会交往融合、身份融合的影响也达到了显著性水平。

2.2 随迁子女异地升学政策上体现的“差别原则”

长期以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后面临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中断学业留在城市自谋出路。仅有初中学历的他们往往还是童工,仅能从事一些社会最底层的工作,工作环境差、待遇没法保障,极难实现向上流动。第二种选择就是回原籍参加升学考试。但是对于已经在城市“土生土长”的他们来说再返回原籍已经不太现实,教材不同、教学方式不同、考试大纲不同,使得他们很难融入家乡的教育和升学体系。这两种选择都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态。根据《浙江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省范围内在初中就读的随迁子女每年多达几十万人,这部分群体希望在浙江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诉求日益强烈。为此,2012年浙江省结合国务院要求,出台了《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浙江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提出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从全国各省市“异地升学考试”实施意见的文本分析,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准许条件(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社会保险年限、或其他附加条件);考生准许条件(连续就学年限);允许报考院校类型;执行时间及步骤。各省市的实施意见可以分别为“分步落实”型、“缓冲实施”型和“率先突破”型等多种类型。[8]第一种“分步落实”型,其特点是政策实施时间较晚、门槛条件高、外部条件不成熟等特点,对随迁子女实行“积分入户”等政策,有梯度地提供义务教育后的公共教育服务,例如北京、上海等。第二种“缓冲实施”型,其特点是政策实施时间适中、门槛条件适中、外部条件欠成熟等特点,对随迁子女家长的合法稳定住所、职业、学籍和年限做了要求,并且需要一定的缓冲期进行调整和完善,如重庆、广西、云南等。第三种“率先突破”型,其特点是出政策实施时间早、门槛要求低、外部条件好等特点,不仅允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并且允许报考各类型的学校。浙江省的异地升学考试政策就属于典型的“率先突破”型。

尽管异地高考政策受到了当地子女以及家长的反对,认为是对当地教育资源、公共服务资源以及环境造成严重冲击。但是按照罗尔斯有关正义的差异原则,随迁子女作为城市儿童中最不利群体之一,理应得到从资源到福利上的补偿,表现在教育政策上最首要的是教育机会分配中的补偿——提供在城市参加升学考试的机会来弥补低社会经济地位出身带来的局限,帮助其走出困境,实现社会流动。 就如同美国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为帮助历史上长期受歧视的少数民族裔和弱势社群的优惠措施,以改变其在政治、经济、社会上的不平等地位。这种看似不公平的做法正是差别原则的典型表现。在高等教育的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适当地偏向于那些长期处于弱势的群体,在罗尔斯看来无疑是正义的做法。

3 浙江省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正义”改进

3.1 教育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分配正义”

在相关的政策话语之下,政府官员、学校领导及老师直接将随迁子女入学机会的公平与是否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同一而论。浙江省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尽可能提高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尽管如此,截止2015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人数占总人数72.5%,仍然有27.5%的随迁子女进入各级各类的民工子弟学校。

首先,需要进一步明晰各市(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在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公办资源配置,纳入业绩考核,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提供基本保障。其次,积极鼓励公办中小学挖掘潜力,将布局调整后条件较好的闲置校舍进行整修或改建用于接受随迁子女入学,同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教师。然后,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设立省级政府“随迁子女教育基金”,对于接受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进行每生每年一定经费的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随迁子女的教育平等权。[9]

3.2 教育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关系正义”

即使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也往往就读于一些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地理位置较为薄弱的学校。在同一个公办学校,由于不同的户籍、文化基础、生活方式等也造成了当地学生与随迁子女的“正式成员”与“非正式成员”的关系。学校里的身份区隔与歧视,使得随迁子女成为边缘化的对象。这种边缘化聚集,使得学校中老师通常根据对这一群体的刻板印象实施教学,如认为他们起点低、基础差、品质不好,所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常常是低标准、低要求。而随迁子女在这样的教师期待、同伴目光中形成了一种低自我评价,并很有可能被排除在很多有意义的教育活动之外,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不同群体成员之间的接触,可以缩小群体偏差,但是前提是拥有支持平等的社会规范以及发生在拥有平等地位的群体之间。学校、教师和同学的“同质认同”和“一视同仁”会使随迁子女的归属感油然而生,孤独感也将逐渐消失。因此,要以学校为平台建立平等的群际交往机制,通过学校宣传、教师引导、混合编办等措施,使同伴、同学成为促进随迁子女心理健康的重要力量。[10]

综上所述,未能进入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并没有真正参与作为国家公共福利供给的义务教育机会的分配,“分配正义”对他们来说只是个假命题。而就读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也没有获得真正的成员资格,城市教育机会并没有真正平等地向这一类人群开放,作为不利人群的利益亦没有得到真实的回应。在随迁子女教育公平的政策实践中,针对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基本原则的追求还需要继续努力。而社会关系层面的“正义”局限要求我们走出分配视野的束缚,关注随迁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关系正义”。事实上,只有意识到关系不公平存在的严重性,才能最终为教育不公平问题的解决找到出路。

[1]钟景迅,曾荣光.从分配正义到关系正义——西方教育公平探讨的新视角 [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5).

[2]Dworkin,R.(2000).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M].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罗云,钟景迅,曾荣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分配正义与关系正义之考察[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5,(1).

[4]邹泓,屈智勇,张秋凌.我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生存和受保护状况调查[J].青年研究,2004,(1).

[5]李晓巍,邹泓,王莉.北京市公立学校与打工子弟学校流动儿童学校适应的比较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9,(9).

[6]袁晓娇,方晓义,刘杨等.教育安置方式与流动儿童城市适应的关系[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5).

[7]刘庆,冯兰.流动儿童社会融合的结构、现状与影响因素[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6).

[8]习勇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分析:政策内容的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13,(13-14).

[9]罗云,胡平.从经济关照到政治回应:基于流动人口对城市教育服务满意度的调查[J].教育发展研究,2012,(10):36-43.

[10]吕慈仙.异地升学政策如何影响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同与社会融合——基于国内若干个大中型城市的调查分析[J].育发展研究,2015,(10).

【责任编辑:黄素华】

John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and Philosophy Embodied in the Education Policy for the Trailing Children in Zhejiang Province

LV Ci-xian1YANG Gui-zhen2
(1.Zhejiang Business Technology Institute,Ningbo 315012,China;2.Yangming College,Ningbo University,Ningbo 315211,China)

After an analysis of the definition,theoretical foundation,essence,limitation and following study,its philosophy is feasible to be applied in the policy making in China.Meanwhile the justice is analyzed in the education policy for the trailing children in Zhejiang province and the paper argues the policy reflects equality in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stage and discrepancy in education in different cities.The paper also put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uplift the justice in education policy.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trailing children;education policy

G521

A

1671-9565(2017)01-027-06

2017-02-1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 “异地高考政策对随迁子女社会融合的影响研究”(编号BIA150116),浙江省2012年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制度研究”(编号SCG105)阶段性研究成果。

吕慈仙(1978-),男,浙江宁波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社会学与高等教育管理方面研究;杨桂珍(1984-),女,浙江温州人,宁波大学阳明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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