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器侵权的法律责任与治理路径

2017-01-28 11:29:41朱燕刚
传媒 2017年15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法律责任头条

文/朱燕刚

新闻聚合器侵权的法律责任与治理路径

文/朱燕刚

目前,新闻聚合器的迅猛崛起,为受众提供了诸多便捷,创造了巨大市场效能。但同时,新闻聚合器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并引发了诸多利益相关体的强烈不满。对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重点探讨新闻聚合器侵权的法律责任与治理路径,以期为完善其市场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新闻聚合器 法律责任 治理路径

新闻聚合器(News Aggregator)将不同的新闻网站和博客进行聚合,使受众能够在同一平台上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如国内今日头条、一点资讯、天天快报等。新闻聚合器的迅猛崛起,为受众带来了巨大便利,据统计,今日头条以 20.7% 的渗透率位居各大新闻APP第一,2016年下半年 DAU 不断攀升并超越腾讯新闻,并在2017年2月份峰值突破1亿元。但新闻聚合器本身不生产内容,主要通过聚合抓取新闻媒体的内容来实现盈利的行为,引发了众多新闻媒体的不满。近年来,无论是搜狐起诉今日头条案件,还是《新京报》与一点资讯的利益纠葛,都说明了如何解决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已经成为需要深入研究与思考的话题,这不仅关乎新闻聚合器与传统媒体的发展,而且关乎着整个网络新闻话语空间的良性建构。

一、新闻聚合器侵权的法律责任

1.版权归属权的法律责任。版权归属权问题是新闻聚合器侵权中最核心的一个法律责任。曾有人对搜狐起诉今日头条的行为提出质疑,认为搜狐网站上的许多新闻都是转载于传统纸媒,这就涉及传统纸媒是否对其生产的内容拥有一切处理权。如果该权利不具备法律认可,那么搜狐对今日头条的侵权诉讼也无从谈及。目前,国内《著作权法》明确指出,出自记者的职务作品,版权归属于原作者,转载者可在获取原作者认可的情况下进行转载,原作者持有作品所有权。但依然有许多媒体在并未取得原作者认可的情况下,擅自行使作品版权主体权力,这也是诸多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2.深度链接的法律责任。深度链接就是直接链接到具体的作品呈现页面,虽然这种行为能够有效强化受众阅读体验,同时能够提高被链接网站的权重,由此引发的侵权争端也屡屡发生。有学者指出,今日头条利用深度链接将相关内容整合到自己的网页框架内,实际上直接绕过了被链接网站首页。判定新闻聚合器的深度链接是否发生侵权,首先要明确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的概念界定,显然,今日头条的这种行为属于后者,也就是说已经构成了直接侵权。

3.原创性的法律责任。作品原创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以其他形式对作品内容进行复制和传播,但事实和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而是表达方式因其独创性而受到保护,这是判定该权力是否成立的基本原则。新闻聚合器对单纯复制文章标题行为的法律变化较为容易,但对复制他人作品摘要的法律辩护就稍显困难,因为所有人对摘要的写作都拥有合法的原创性,不可能发生完全一样的情况。而这也是法新社起诉谷歌侵权案中,谷歌的抗辩诉由。可以说,原创性的法律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必须站在更高层面进行更新和平衡,这也是当前新闻聚合器在摘要原创性法律责任界定上的一大难题。

4.时事新闻聚合的法律责任。目前,国内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聚合行为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一方面是因为时事新闻只是记者对既定事实或现象的一种客观呈现,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原创性;另一方面,为了满足人们的知情权,新闻报道带有较强的媒体固有意图,而所有的意图都必须以服务受众为根本立足点。可以说,不管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来说,时事新闻的复制使用都需要较高的自由度,将其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也符合传媒业竞争发展的现实要求。但问题在于,尽管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界定为“单纯时事消息”,但关于这一定义,无论学界还是司法界,都没有达成共识,还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而这也成为一大法律漏洞。新闻聚合器将时事新闻视为公共产品,并大肆进行复制使用或改编传播,甚至故意遮掩新闻原创者,这必然会对作品原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二、新闻聚合器侵权的治理路径

近年来,新闻聚合器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频频发生,不断揭示着新闻聚合器在新闻聚合行为上的严重失范,对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建设提出了挑战。为规范新闻聚合器聚合行为,构建健康的新闻传播空间和秩序,加强新闻聚合器的法律规制,促进传媒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关键。

1.拓展邻接权法律范围。首先,新闻媒体邻接权保护范围应该有明确的限定,不要将所有新闻产品都囊括在内,而是要将时事新闻、文本片段和处于权利限制内的新闻产品都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外,这样不仅能够与现行著作权法理论体系形成内在统一,而且能够有效维护广大民众的新闻知情权。其次,成立专门的新闻出版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确保其邻接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新闻聚合器崛起之势十分迅猛,每天都会从各大新闻媒体手里聚合大量新闻产品,如果要求出版商向新闻聚合器一一索要赔偿费,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成立专门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利益协调,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引入新闻聚合器适用的Robots搜索规则,赋予新闻媒体是否愿意成为被抓取对象的自由权。可以说,全媒体时代的Robots协议无疑是一份“君子协议”,是实现权利公平的重要前提。新闻媒体如果不愿意被新闻聚合器抓取,可在自己网络脚本中设置Robots编码进行限制,或者利用身份验证技术进行阻挡。

目前,尽管国内部分法院将新闻聚合行为列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加以规制,但为了避免与国际条约、现行法律和国际惯例发生冲突,“服务器标准”架构依然是司法实践的重点所在,所以拓展针对新闻媒体的邻接权是实现新闻聚合器侵权的一大法律规制路径。

2.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较强的提供补充保护作用,在针对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尚未出台专门法律前,人们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性规制。

一方面,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器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相关行为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器在经营行为上存在差异,但这并不是判断彼此市场竞争关系的根本依据,而是要从各自经营与服务范围入手进行综合考量。就经营范围而言,新闻媒体和新闻聚合器都能提供新闻服务,服务对象也都涉及网络受众。但新闻聚合器利用深度链接对被链接者网站首页进行选择性屏蔽,可能造成新闻聚合器受众放弃点击新闻媒体网站来阅读新闻,这就破坏了新闻媒体广告盈利的商业模式,侵犯了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依据。

另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其中并未涉及新闻聚合行为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均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何对“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等概念进行法律认定,新闻聚合器的聚合行为是否适用于该规定,在现实操作层面依然缺乏可行规则。所以,人们必须要结合新闻聚合器发展现状,将新的商业模式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制,并出台具体可行的条款,如此才能有效解决新闻聚合器侵权的问题。

3.制度选择适用下的规制。上述两种法律规制对策,主要是从不同的法律部门对相关行为的规制,但在适用法律上并未做出明确选择,而这也是当前新闻聚合器侵权法律规制的一大薄弱点。

首先,《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当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同时适用于邻接权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时,因著作权有单独的立法保护,而邻接权作为著作权的重要构成,理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同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规制,以充分发挥其提供补充作用。如(2014)石民(知)初字第9291号民事判决书,就是优先适用《著作权法》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成功实施。

其次,当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不适用《著作权法》时,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效规制。尽管时事新闻、文本片段和处于权利限制内的新闻产品都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外,但新闻聚合器无偿利用新闻媒体付出一定成本所创造的新闻产品,并通过广告推广进行盈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因此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加以规则。由于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外的新闻产品,往往涉及受众的知情权,所以对这类特殊的新闻产品传播不应予以太多限制。一方面应要求新闻聚合器标注新闻来源,避免受众发生混淆;另一方面,要对新闻聚合器的广告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实现与新闻媒体的共享。

可以说,只有确保法律制度选择适用的合理性,才能对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体来讲,邻接权制度为新闻聚合器聚合行为提供了专门的法律规范途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则为新闻聚合器聚合行为提供了兜底规范,两者的配合使用,能够有效平衡新闻媒体和新闻聚合器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推动各自的健康良性发展。

当然,新闻聚合器侵权行为的规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利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法律规制,而且需要新闻聚合器的法律自律意识的强化,以及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器之间通过协调交流解决利益冲突的努力。在未来的全媒体时代,必然会出现其他新型新闻传播媒介,行之有效的新闻聚合器侵权法律规制,不仅有助于创造和谐民主的新闻传播环境,而且能够为今后构建完善的新闻著作权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1]陈力丹,何健,马骏.社交新闻聚合网站的新闻价值运作路径——以嗡嗡喂为例[J].当代传播(汉文版),2016(06).

[2]蔡元臻.新媒体时代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以“今日头条”事件为切入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4).

[3]邵国松.新闻聚合的版权问题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5(05).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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