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档案合作与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2017-01-28 08:16谭东丽
山西档案 2017年3期
关键词:专利权知识产权权利

文 / 谭东丽

中外档案合作与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文 / 谭东丽

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归档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信息传播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外档案合作,从立法工作入手,强化知识产权归档的内在动力,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加快与国际接轨,建立相关数据库版权纠纷化解机制,全面保护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

中外档案合作;对外贸易;知识产权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牵涉到诸多的权利,如信息传播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并形成较多的协议文件。它们都是档案信息的重要来源。加强中外档案合作有利于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与诸多贸易国由于经济、文化、社会制度的不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大档案管理合作,使对外贸易的相关权利得到保护。

一、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归档中的问题

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权利,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成果必须归入档案,特别是一些牵涉到国家利益的重大贸易合同、专利组织的备忘录、贸易国之间的销售条约等,都需要归档备案。针对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归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必要查找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信息传播权得不到保障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权是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决定了知识成果转化为实际效益的程度[1]。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的相关文件尽管入档率较高,但由于牵涉到互联网的法律较为滞后,立法进程与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不相匹配,网络信息的制约度不够,使得权利人信息传播权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例如,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收集和传播相关的档案信息,导致权利人的知识成果遭受重大损失。从法律层面看,权利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在权利遭受侵犯之后往往是不了了之。长此以往,难以形成良好的保护环境,影响对外贸易的规范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中外档案合作必须关注这一问题,确保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在做好归档工作的同时,加快立法进程,用法律保护权利人的信息传播权不受侵犯。

(二)专利权公开与保密的界限模糊

我国对外贸易越来越重视专利合作,但是合作范围较为有限,专利权保护尚有欠缺。例如,中国与马来西亚的专利合作仅限于半导体技术,中国与俄罗斯的专利合作主要是电信技术,而在其它领域尚未广泛展开[2]。由于专利具有独创性,申请专利必须是未经公开的技术,如果已经公开则不能再申请,这就牵涉到专利权公开与保密的问题。在专利建档的过程中,相关事项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但是我国对外贸易专利权公开与保密的界限较为模糊,有些专利权在程序上属于保密,而实际上属于公开或半公开状态,这就影响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专利权保护目前还属于一个未受到重视的领域,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进程的加快,专利权公开与保密界限模糊的问题更加突出,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要求保密的专利权不能以任何形式公开,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三)著作权归属的实用性不强

著作权是当前涉及面最广的一项知识产权,关于著作权的保护在国际上较为重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著的著作权由参与者共同拥有,汇编的著作权在名义上由汇编者拥有,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相关权益[3]。在著作权归档时,通常要考虑到该权利的所属国,根据国际惯例,著作权是在一国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保护的,并不能同时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认可,而需要通过对等的知识产权条约或者相关保护原则,使著作权在另外一个国家得到保护。但从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来看,所牵涉到的著作权存在归属问题,即大多属于单方面的保护,难以在所有的贸易国中适用,所以著作权归属的实用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著作权在其他贸易国中的保护。

二、中外档案合作下对外贸易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中外档案合作是促进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在国际社会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我国应从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归档的立法工作入手,通过一定的创新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归档的内在动力,构建中外档案合作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

(一)不断完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归档的法规政策

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归档作为一种保护手段,需要有完善的法规政策支撑。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逐渐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归档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视[4]。首先,这要求根据中外档案合作的宗旨,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国情,以公平竞争为原则建立起良好的贸易环境。相关立法部门应根据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归档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定的法律保护体系,注重各种专利权、著作权、信息传播权的保护工作。其次,政府要在该过程中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在政策方面向促进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归档倾斜,消除一些人为障碍,使知识产权归档符合国际做法,在这种情况下,中外档案合作更有利于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再次,参与对外贸易的各企业应遵守法律规定,有责任和义务提出知识产权归档的建议,共同维护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通过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可以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进一步推动中外档案合作的发展,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通过创新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归档的内在动力

知识产权归档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文化工程。我国各级档案馆应培育创新精神,建立起有一定水准的创新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归档的内在动力[5]。档案馆应深入调研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所存在的问题,使知识产权归档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并通过创新发展提高工作质量。首先,档案馆要在中外合作的基础上,将归档范围选定在对外贸易的各项业务上,凡是牵涉到专利权、著作权、信息传播权等知识产权,都应纳入到保护范围。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档案馆“主动出击”的效率远远超过“守株待兔”。其次,档案馆要善于推广知识产权归档的成果。例如,可以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将相关技术和经验传授给对外贸易企业,以提高对外贸易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再次,知识产权通常具有很高的附加值,在创新机制的作用下,知识产权归档能够注入一定的科技含量,使知识产权档案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内在驱动力。

(三)构建中外档案合作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

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难免会存在,这需要加强中外档案合作,构建起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例如,档案馆可以配合相关企业追踪和评估知识产权状况,当专利权、著作权等受到侵犯时,能及时提出预警。由于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对外贸易企业要在档案馆的帮助下,善于通过法律手段或者谈判技巧对风险进行化解,从而维护自身的知识权利。对外贸易会有很多的合作国,我们要有针对性地签署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协议,对于一些重要专利还要签署保密协议。另外,当事国对著作权的归属也可以签订相应的协议。这些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都可以归档,作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依据[6]。风险防范机制作为知识产权的外围保护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这对于我国与贸易国都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三、中外档案合作下对外贸易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我国对外贸易必然会牵涉到国际知识产权问题,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凡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都必须按照规定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成员,在中外档案合作的基础上,应加快与贸易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接轨,建立起档案合作的著作权保护数据库,并逐步完善中外贸易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机制。

(一)加快与贸易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接轨

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尽管世界经济在下滑,但我国经济的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而对外贸易作为我国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7]。面对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国际大环境,我国应不断提高中外档案合作力度,与各贸易国共享知识产权带来的红利,以此促进中外经济往来。这需要加快与贸易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接轨,方便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贸易国之间的著作权、专利权、信息传播权等不必再次向当事国申请,可以在相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跨国档案合作,实现档案信息的互通互联。这可以进一步提高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促进我国牵涉到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达到国际要求。

(二)建立中外档案合作的著作权保护数据库

著作权作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无论在我国还是在贸易国都极为重视。在中外档案合作的过程中,应建立著作权保护数据库,纳入到档案管理系统中来。首先,我们要以尊重作者的态度,凡是涉及到著作权的部分都应给出相应的数据标识,使著作权在档案部门得到应有的保护。其次,对于著作的传播者和使用者来说,在利用数据库相关信息的同时,不能侵犯作者的权益,而要经过作者许可才能进行传播和使用。只有在著作权保护数据库中属于公有领域的著作成果,或者作者同意可以完全公开使用的成果,用户才能自由地使用。为了保障数据库安全,档案馆应加强技术创新,通过身份识别、数字签名、电子水印、权限分配等先进技术,为数据库访问加上多道“门槛”,确保档案成果得到更好的保护,体现出档案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8]。

(三)逐步完善中外贸易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机制

对外贸易难免会发生一些知识产权纠纷,面对这种情况,我国与贸易国之间应建立起“合作互信”的化解机制,在各方协调下尽量化解和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这有利于双方贸易业务的深入开展。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相关部门在执法方面能够充分吸取国际经验,构建起国际知识产权协调流程,与贸易国一起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但这种协调流程一般用于各级部门的纵向联系,缺少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例如,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仲裁部门“各自为政”,形成一定的“信息孤岛”。因此,我国执法部门要以中外档案合作为依托,深入了解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归档情况,当双方贸易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可以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上进行协调处理,这样既能实现司法保护,也能实现行政保护,从而提高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效率。

[1]靳巧花,严太华.自主研发与区域创新能力关系研究——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门限效应[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7,(2).

[2]尹聪慧,余翔.企业CCS技术国际合作路径及模式研究—基于专利计量分析的视角[J].情报杂志,2016,(10).

[3]赵玉环.法治视角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策略[J].山西档案,2016,(6).

[4]徐元作.制定和实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五周年之际[J].财政研究,2014,(4).

[5]顾坚.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论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J].兰台世界,2014,(2).

[6]徐元,于洪平.新形势下实施外贸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路与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4,(5).

[7]朱玉荣,孙梁.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超TRIPS规则的影响及应对之策[J].对外经贸实务,2017,(4).

[8]卢森林.基于数字化档案信息资源大数据库建设的思考[J].山西档案,2015,(3).

G270;F757

A

1005-9652(2017)03-0132-0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标准研究”(项目编号:15JJD280018)、2017年度广西中青年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广西北部湾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KY0753)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魏登云)

谭东丽(1982-),女,湖南会同人,钦州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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