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宇蕾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涉外离婚引起的管辖权问题
马宇蕾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在现今社会,涉外婚姻变得越来越普遍,但涉外婚姻破裂的机率也相对较高。涉外离婚所引起的最多的问题就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本文中对该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之后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涉外离婚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国际私法上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是说该案件发生时,应该依据哪一个原则解决并由此确定该案件由哪国法院受理和裁判。解决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分别是属地管辖、专属管辖、属人管辖和协议管辖原则。
造成管辖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由于各国文化、历史和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各不相同的管辖权的准则;第二,这与各个国家行使该国司法主权有很大程度的关系;第三,各国主权国家都会尽自己能力的最大限度去保障本国公民的利益;第四,每个国家都有扩大本国管辖权的意向。例如,随着各国管辖权范围的普遍扩大,就某个涉外离婚的案件而言,最低联系原则都能作为与之有关的国家合理拥有该案管辖权的缘由,由此,各国就按照自己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受理和裁判,随之就发生重叠受理和重叠裁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发生了管辖权的矛盾与冲突问题。由此可见,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是在很难避免的。
(一)积极冲突
积极的管辖权冲突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发生的时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国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不同的角度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就有不同的体现。如果从国内立法的角度分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立法对同一纠纷都拥有管辖权,即发生所谓的平行管辖现象;如果从正在进行的程序的角度分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审理统一纠纷,即发生所谓的诉讼竞合或称为平行诉讼的现象;如果从承认和执行阶段分析,由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被内国承认,而会导致在内国的二次诉讼,即再次诉讼现象。
(二)消极冲突
消极的管辖权冲突是指相关国家对同一涉外案件都不予管辖的现象。从该案件当事人的视角去看,这就是所谓的诉讼无门现象。现实中消极冲突是较少发生的,这是因为扩张一国涉外管辖权的意向和倾向是存在于每个主权国家之中的。
对于涉外离婚所引起的管辖权矛盾这一问题的的解决,笔者有如下建议:第一,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为当事人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管辖权领域里的体现,也是避免管辖权冲突的最佳方式;第二,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国际间合作的加强可以创建一个安定的国际环境,与此同时也要对他国的主权予以必要的尊重;第三,可以缔结相关的管辖权公约以进行国际上的统一,因为任何单方面的自我限制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这样有利于从本质上减少以致于避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所引起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这一问题的改善和解决依仗的主要还是一国的国内法律,笔者认为我国在解决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上可以:第一,在司法层面上,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通过制定相关协议来自主选择管辖的法院的合法权利;第二,应实行统一的立法标准和准则,制定适合我国的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则;第三,对于那些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应取消一些不利于当事人的限制性的规定,对于涉及华侨离婚的案件,只要一方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国内法院都应予受理;第四,确立一事不两诉制度,因为这一制度能从根本上避免管辖权的冲突;第五,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或者花费等角度来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这一原则有效地规范了诉讼竞合,节省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避免或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在各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日益频繁与紧密的今天,虽然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和冲突,但各个国家都在积极地解决这些障碍。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1]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刘懿彤,常鸿宾.涉外离婚管辖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D997;D
A
2095-4379-(2017)24-0239-01
马宇蕾(1993-),女,汉族,陕西咸阳人,甘肃政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