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视角下共享单车ofo现存法律问题分析

2017-01-28 06:50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黄车单车用户

汪 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部门法视角下共享单车ofo现存法律问题分析

汪 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通俗的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在传统的交通领域,也掀起了一股“互联网+”的浪潮。“互联网+交通”的模式,让传统的出行方式变得更加高效。发展势头迅猛的共享单车ofo就是在校内出行领域的“互联网+交通”的先行者。但在这一新兴经济模式迅速开拓市场的同时,许多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互联网+;共享单车ofo;部门法

2015年的夏天,ofo团队的先行者们,一群在校大学生响应李克强总理的号召,在北大校园里发起了一场创业活动:号召2000名共享车主携车加入共享计划。他们的愿景是:让3万名北大学生随时随地有车骑。在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时至今日,ofo共享单车凭借低廉的价格、亲民的外形和方便快捷的使用方式很快席卷了各大城市,占领了全国高校的市场。但在其迅速成长和崛起的同时,运营方、使用方以及社会政策环境等方面的问题也渐渐凸显,成为其前进路上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一、民法视角下现存的问题分析

(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凸显,易侵犯个人人格权

共享单车ofo的现行模式存在泄漏用户信息的巨大风险,这可能会造成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侵害。一是在定位方面,每次出行使用单车时APP会自动弹出提醒要求用户打开GPS定位设置。在这种定位模式下,用户个人的活动及位置信息往往会在网上共享,容易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危及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二是在用户信息审核管理方面,ofo对高校市场用户采取上传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学校、学号、个人校园卡照片)的方式进行人工审核认证。在这种单一审核认证方式下,ofo获取了学生个人资料,虽是出于对自身合理利益的维护,但其并未对学生的信息资料提供可靠保护,让许多潜在用户“望而却步”。

在信息安全问题频发的时代,用户们的担忧不无道理。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发布并实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也已发布并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与此同时,在2016年11月31日提交二审的《中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已经加入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在国家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大形势下,共享单车运营者必然要审时度势,为用户的个人信息管理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二)租赁模式下合同条款不明导致用户的违规使用问题

现行的ofo共享模式是一种租赁经济的模式,用户在每一次使用小黄车实际上都是与运营者订立一个租赁合同。这种租赁模式的优势使得小黄车得以不断在各大高校的校园里攻城略地,但是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特别是对于合同义务、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不明,也导致用户违规滥用小黄车的现象频频发生。

一方面,有人恶意毁坏车辆、乱涂乱画。这种恶意破坏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运营方应积极建立健全单车损坏追责机制,依法要求毁坏者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一车一锁”的模式使得许多无良使用者仍有将单车据为己有的可乘之机,甚至经过涂抹车辆编号、记住密码的方式达到无偿使用单车的目的。在分时租赁的模式下,用户负有合理使用单车以及在使用完毕后返还的义务,将小黄车恢复至“待租用”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承租人违约,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非法将租赁物占为己有,显然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如果数额较大还可构成侵占罪。

二、商法视角下现存问题分析

(一)融资泡沫问题——资本监管难度大

高速发展、迅速拓展的共享单车的背后,离不开一双双资本大手的推动。在短短不到两年的时间内,ofo共享单车就历经六轮融资,获得上亿资金。在互联网领域创业融资的浪潮下,热衷于共享单车领域的狂热投资者、屡破新高的融资额以及每轮融资之间不断缩减的时间差,让人不得不警惕资本市场的泡沫。

当前我国针对风险投资问题,仅有1999年12月30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予以规制,严重缺位的立法、模糊笼统的行政法规显然已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互联网行业融资存在法律空白,所以,如果任由表面上蓬勃繁荣的资本风投市场继续发展,必将对逐渐拓展的互联网市场产生影响,容易引发融资泡沫问题,甚至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①。诚然,当前互联网创业领域的发展需要巨额资本的推动和促进,但一味依赖资本在背后的运作,让共享单车领域的发展成为“烧钱”的战争,那么这场硝烟散去,剩下的不只是垂头丧气的创业者们,还有悔不当初的投资者们。对于ofo共享单车这一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代表而言,如何在资本浪潮中制定合理成本,优化资本利用率显得尤为重要。

(二)运营模式问题——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

共享经济在Uber、滴滴的推动下,成为当下最热的风口。共享单车ofo虽然是因为创业者对骑行的热爱而成立,但是在模式设计上,在全球范围内首创无桩单车共享模式,颠覆了传统的出行方式,创造了全新的出行体验。共享单车市场一经开拓,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同时,不少创业者也加入“互联网+单车”这一浪潮,想在单车市场分一杯羹。

目前,共享单车ofo在校园市场中存在诸如管理混乱、单车大量毁损等乱象,以及存在的面对由滴滴领投的C轮融资没有合理计划致使这笔钱没有发挥实际效应等问题,便是由于其目前这种公司内部治理模式、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致。共享单车ofo在改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管理层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经济法视角下现存问题分析

(一)市场失灵问题凸显,但无法进行有效调控

B2C分时租赁模式下的使用者道德素质问题,是当前所有共享单车运营者共同面对的一大挑战。相较于Mobike、小鸣单车等竞争者,按理说ofo单车维护管理成本应该更低廉,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第一代小黄车投入使用之后,恶意破坏车身车锁、单车私用、利用支付漏洞无偿使用等问题层出不穷,考验着使用者的道德素质和整个社会的人性。

由于单车的共享性高、分散度大,针对这一道德问题,各大单车公司除了升级单车、投入更多的线下运营监管人员之外别无他法。尽管许多高校的大学生用户在使用单车时已经进行实名②注册,运营方掌握着用户信息,但单车的利用率极高,要想具体追责到每个用户,难度颇大。此外,现实中道德问题往往来源于非注册用户,这些使用者往往不费吹灰之力将单车据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实地调查追责的成本显然大大高于置换一辆新车的费用,运营方只能自认倒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和立法关于分时租赁模式的规制缺失等问题暴露无遗。尽管道德素质问题的挑战我们无法预知和杜绝,但依靠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政府宣传教育监管、运营方增加维护监管人员的投入,促进信用规则体系的完善,这一状况必将得到改善。

(二)盈利模式存在不正当竞争之嫌

共享单车ofo目前已进入全国21座城市的200多所高校,以及北京上海等城市白领聚集地,单车投放量已超过11万。假设每辆自行车的补贴成本为50块,则11万辆自行车成本为550万;假如自行车1年的维修费为40元,则一年的维修费用为440万;车辆丢失和报废成本,每辆车生产成本为200块左右,以每年18%(现报废率接近30%)的报废和损失率计算,则一年丢失的成本为396万;假设每个学校需要6名(现在每个维修点:2-3固定职工,4-5名兼职)维修员工,每名维修人员的平均工资是4000元,每月工资是480万,则每年的工资是5760万。

粗略估算下来,ofo共享单车每年的运营成本令人咋舌。而其目前仍在推行的每日首单免费、现金红包和现金折扣等优惠,使得用户几乎是在长期无偿使用小黄车,这不禁令人怀疑ofo能否从这种“烧钱式”的市场营销策略中真正获利。从短期来看,低价甚至无偿提供单车使用服务虽然能够使用户从中获益,在某种程度上企业也达到了扩张市场的目的,但从长远而言,若继续维持这一状态,高额的运营维护成本必将使新兴中小互联网经济体盈不抵亏,丧失其原有的价格优势,最终在资本的浪潮中无法立足。此外,以极为低廉的价格吸引用户、抢占市场,从而排挤其他同行竞争者,不免有恶意营销、操纵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嫌。

四、刑法视角下现存问题分析

共享单车ofo自1.0版本问世以来就备受诟病。低廉的单车成本虽然为企业创造了广阔的盈利空间,但另一方面其不仅带来了不好的用户体验,也造成了大量小黄车损毁、流失的问题。

比如其广被吐槽的“形同虚设”的密码锁。由于小黄车的锁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使得许多无良使用者仍有将单车据为己有的可乘之机,甚至经过涂抹车辆编号、记住密码的方式达到“一劳永逸”、无偿使用单车③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户私自占有小黄车,如果数额较大,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触犯刑事法律。

此外,在共享单车席卷校园的情况下,由于其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存在某些校外人士直接偷盗小黄车的现象,导致校内共享单车大量流失④。从刑法角度而言,这是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对于这种盗窃小黄车的行为,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共享单车ofo运营者也可通过刑事诉讼的手段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行政法视角下现存问题分析——制度保障困境

共享经济的概念一经提出,许多产业披上新经济和“互联网+”的华丽外衣,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肆意生长、野蛮扩张的共享单车市场也不例外,单车出行是对同样时兴的网约车出行方式的一种补充,但其目前的发展大有盖过后者之势。针对网约车市场,政府部门已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但对于共享单车市场,政府仍需做出填补监管空白的努力,否则过于急速发展的单车市场可能会对经济环境的稳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这一方面是为了对使用者和运营者的合法利益进行平衡,维护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共享单车市场的稳步拓展。

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应该更加“接地气”,同时回归共享和社交的本质,在公平和合规的前提下,和传统经济相互竞争和补充,这才是其未来健康发展的道路。

[ 注 释 ]

①韩倩倩.共享单车背后的资本论战[J].资本前沿,2017(3).

②邓甜.从南京共享单车实名制浅析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及管理策略[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7.

③李艳.共享单车呼唤“共享诚信”[J].中国商界,2017(3).

④李嘉莹,王佳妮,张丛杉.针对校园共享单车违规开锁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时代经贸,2017(1).

[1]李艳.共享单车呼唤“共享诚信”[J].中国商界,2017(3).

[2]李立娟.共享单车迎来“监管潮”[J].法人,2017(3).

D

A

2095-4379-(2017)24-0032-02

汪雪(1997-),女,山东临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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