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阳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李宏阳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作为著作权行使的主要方式之一,其许可模式一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而变化。在当今“互联网+”的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著作权许可模式也需顺应时代变化,充分利用现有的数字、网络技术,尽量降低交易成本进行相应革新。建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管理许可模式为主体,其他各许可模式并存的多元化的著作权许可模式。
“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许可模式
随着数字技术等新事物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之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并没有发生改变,这项制度具有广泛的价值基础。但著作权许可制度自出现以来一直便涉及到利益平衡,权利人要求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公众则主张要追求知识的共享。著作权法必须随着技术和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进行利益的平衡。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的传播量和范围被迅速放大,公众对作品的需求量急速增长,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虽然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但由此带来的著作权的许可和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一)一对一许可模式
该模式指的是传统的、作者自行发起的著作权许可活动。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交易成本巨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这种模式与作品的使用及传播的现实需求严重不相匹配,导致了大量作品被侵权现象。
(二)集体管理许可模式
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授权该组织行使其部分著作权利,同时授权以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权利人的权益。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水平低且管理范围小,只能是基于会员的委托,对于没有在该机构登记的著作权人,仍然不能解决其著作权许可问题。
(三)补偿金模式
它指的是法定的对于某些复制工具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付费以支付给著作权人的制度。该模式存在的问题是征收补偿金的成本最终还是转嫁给消费者。此外,网络环境下复制的广泛程度及复制工具的多样性使得从收取到分配等一系列问题都难以合理确定,成本相对较高。
(四)法定许可模式
法定许可制度在进入网络时代以前,对权利人的损害较大,但在网络时代其在保障使用者最大可能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的同时,也保障了权利人能获得最大的收益和最实际的保护。
(五)创作共用模式
该模式的实质是号召著作权人根据作品情况和本人意愿,精心选择授权许可证。该模式特别适合于数字化时代新要求,但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组织管理和经费来源上,所以目前还不能做到真正免费获取。
(六)开放获取模式
此种模式下学术成果可以在任何地点和不受经济状况的影响下平等免费获取和使用,以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提高科学研究的生产率。这种模式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组织管理和经费来源上,暂时还不能做到真正的免费获取。
(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为主体
首先,应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其次,以作品类型为依据进行集体管理。再次,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制度建设。最后,适当推行延伸性集体管理,使协议对非会员权利人也具有拘束力,使用者签约后即可使用相关方面的全部作品。
(二)构建多元化的著作权许可模式
1.传统模式继续保留。供著作权人根据其作品传播的特性自主选择,如对于非数字化作品的传播,这些传统的许可模式仍有其独特价值存在。
2.采取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特许性法定许可不要求使用人应先与著作权人协商,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达成许可协议后,才能向特定机关申请许可使用,可有效降低使用人在需要海量作品时的交易成本。
3.导人补偿金制度。在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对数字式复制设备和空白储存媒体等收取补偿金,再结合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分配有关的利益。
4.推进创作共用和开放获取许可模式的运用。创作共用模式可以方便人们自由便捷地获取更丰富的作品资源,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再创作。针对两种模式下经费等成本问题,应尽快建立完善资助发表开放获取论文和支付相应经费的监控机制,制定有关经费转化的相关机制和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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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25-0270-01
李宏阳(1990-),女,汉族,河南鹤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