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英 李敬路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我国反家庭暴力在刑法上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王乐英 李敬路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然而,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蒙上了一层沙,让原本洋溢着爱的家庭染上了仇恨的气息,甚至滋生家庭暴力犯罪。我国刑法在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模糊,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研究,以发现反家庭暴力在刑法上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达到有效惩治的目的。
家庭暴力犯罪;刑事立法;立法完善
自家庭产生之初,家庭暴力这一毒瘤就扎根于社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足以构成刑事犯罪时,对家庭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灾难。
(一)刑事实体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1.对家庭暴力犯罪未确定具体罪名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仅一个条文,而我国刑法并没有具体的家庭暴力犯罪,而是转化为其他罪名。但是,家庭暴力与一般社会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若仅简单套用,势必造成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法律规避。
2.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未形成完整体系
由于我国的家庭暴力犯罪仅停留于犯罪学意义上,而刑法学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犯罪尚欠缺。我国刑法中虽有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罪名,但其散见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家庭暴力犯罪不成体系。
(二)刑事程序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1.家庭暴力犯罪立案难
当代社会,家庭暴力犯罪事件频频发生,但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受暴人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有二:第一,受暴人主观因素。绝大多数受暴人都秉承“家和为贵”的原则,对遭受的家庭暴力选择隐忍。“家丑不可外扬”思想更是深入人心,他们不愿意让家事外露,不去主动告诉。第二,受暴人客观条件。当受暴人处于长期暴力下,受精神威慑和经济限制,导致受暴人无法告诉。第三,立法不足。我国刑法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列入自诉案件,即告诉的才处理。这种不告不理的立案方式加上受暴人告诉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不允许,导致家庭暴力犯罪立案困难。
2.家庭暴力犯罪取证难
家庭暴力犯罪进入诉讼程序,将面临着一系列取证难题。首先,在刑法中家庭暴力犯罪绝大多数为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供相关证据。受暴人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难上加难。其次,《反家庭暴力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负有收集相关证据的职责,导致家庭暴力犯罪相关证据的缺失。最后,相关立法将家庭暴力犯罪的证明标准等同于其他刑事犯罪,但过高的证明标准不利于对受暴人人权的保护,也无法使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
(一)刑事实体立法完善
建议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家庭暴力罪”一节,将家庭成员作为公民范畴中特殊的组成,对其法益予以特别保护。在“家庭暴力罪”一节增设性暴力犯罪和经济暴力犯罪,规定具体罪名如婚内性暴力罪和暴力干涉经济自由罪等。此外,将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归入该节,完善家庭暴力犯罪体系。
(二)刑事程序立法完善
在家庭暴力犯罪诉讼中排除绝对的告诉才处理原则,即有限制的允许公诉。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家庭暴力犯罪立案困难的问题。除受暴人自身告诉外,受暴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老年人组织等均可依据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另一方面,将家庭暴力犯罪作为公诉案件提起诉讼,也有利于相关证据的获取。
家庭暴力犯罪作为家庭暴力中情节最为恶劣的形态,理应受到高度重视。作为拥有“最严厉的法律之称”的刑法,应当将家庭暴力犯罪纳入其中,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形成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干预和救济,才能有效的对家庭暴力犯罪犯罪进行有效惩治,从而达到较少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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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立生.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35):244-245.
D
A
2095-4379-(2017)25-0259-01
王乐英(1996-),女,汉族,江西上饶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李敬路(1994-),男,汉族,河南周口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