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 翔
(广西艺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论在声乐教学中对艺术法思维的构建
晋 翔
(广西艺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高校声乐教学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教育,传承应具有多元性和全面性的特征。通过本文阐述的方法在声乐教学中普及艺术法律相关知识,使学习者从思想深处就种下了法律观念,在今后的从业道路上合理规避风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从而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知法、懂法、守法作为从业准则。在今后的高校教学中,如何引导学生对艺术法思维的构建这一课题进行探讨和总结,我们应进一步做深入的研究和普及工作,以期填补这块空白。
艺术法;声乐教学;音乐法律
“艺术法”是一个泊来词语,是由美语中“ART LAW”译来。而在中国法律体制完善的今天,对艺术法音乐类的研究却没有形成有规模、有设计的学科建设与研究。从现在艺术法的发展现状来看,对于艺术法研究的研究者多以单一的法律工作者为主,而非多学科交叉下的法律与艺术相结合的人才来探索。翻阅各种资料文献也不难发现,对于艺术法的研究也多在于对于美术方向的研究,而在音乐类别中较少提及,所以便出现了“执音者,法薄”这样的现象。而笔者就声乐教学中对艺术法思维的构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阐述,使得在音乐大方向蓬勃发展下的声乐教学中,艺术法这个概念渗透到每一个艺术学习者与艺术从业者中,让其知法懂法用法,做到对音乐教学辅助健康成长的目的。
艺术法不是一个独立成型的规章制度,而涉猎较广,在《宪法》、《刑法》、《文物保护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其面之广,信息量巨大也是艺术从业者学习困难的一个原因。现阶段所阐述的“艺术法”一词也仅是一个概称,而专门规章的出台和学科的建设也是迫切的。
艺术法现阶段的研究对象是以美术类居多。伦德纳.D.杜波夫在1984年初版于美国的《艺术法概要》就对美国艺术法特别是美术领域的法律概念做了详细的剖析。但中国现行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又与欧美有所区别。
音乐是艺术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从1927年国立音专的建立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各高校对艺术类的学科建设的全面开花,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培养了众多高素质艺术人才。在潮气蓬勃的大环境下音乐学科的建设也成螺旋上升,创作、展演了许多优秀的音乐作品。而在创作的背后不得不提到的状况是对音乐表演教学的规范化、合法化及其音乐作品的保护问题。
笔者作为声乐表演者、研究者,感知在教学中的艺术法思维的构建方法是多样的。而笔者的观点是在声乐教学对于艺术法思维构建这个项目中,不需要开设专门的学科、课程,而是采取一种普及、渗透的形式,让思维构建具有更加灵活、便捷的特点,拥有时效性、趣味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普及、学习:
(一)在声乐小课教学中对法律思维的构建。声乐从业者学习的精华来源便是声乐小课。在小课的学习上我们会对作者的背景,作品内容、情景,音乐处理等都进行剖析,不防也加入对一些涉猎艺术法思维的解释。比如:在讲一部歌剧时,就可以穿插讲述剧院、音乐厅有什么样的管理规定;在诠释一个作品时,有什么版权问题需要注意。
(二)创建APP。App平台模式适应了手机用户们对个性化软件的需求,自媒体平台和手机移动终端的普及利于传道受业,而音乐法律APP的创建是顺应潮流的产物。一个良好的音乐法律APP它有以下几个功能:
1.是一个新的学习、宣传载体。音乐法律APP依托大互联网时代,通过终端平台将信息推送给个体,使得音乐学习者、从业者有一个直接途径来学习艺术法律知识。在搭建过程中进行实时案例推送,让用户更多的了解和普及。
2.一个求医问药的捷径。在平台中可以设立职业律师在线解答或预约咨询功能。让从业者在遇到版权问题及税务等问题时可以高效、便捷的联系到相关法律顾问,给予专业的指导。
3.拉近从业者之间的距离。沟通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不可或缺的元素,社交网络应运而生,通过互联网交流打破了距离限制。通过平台的搭建,使音乐人才聚集在此交流、沟通,成为拉近从业者之间的纽带,削减了地域间的距离。
音乐法律APP这一种发布新渠道的建设越来越重要,精准的定位和服务会给音乐学习者带来更多的便捷。
(三)案例讨论小组。小组讨论的设立也是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案例的搜集和讨论,将个人所得到的知识共享并进行整合;也可就一部歌剧或一个作品的来龙去脉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来进行可能性设问,并通过讨论解答。在这个学习过程中,使小组成员在互补中促进。
布莱克曾在《法律的运行作为》中说到:“文化越多,法律就越多: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而在声乐教学中对艺术法思维的构建中其核心就是法律、法理的普及,作者想特别例举一下艺术教学中应该让学生关注的相关法律知识点:1.税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所以税法的了解和学习也是尤为重要的,许多公众人物因为税务问题成为了阶下囚,可见依法纳税的重要性。2.注意侵权行为法律风险的规避: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在行为发生前不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但是侵权行为一但产生就形成了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如侵害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其中包含了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等多种法律关系。3.着重解释表演者权和表演权的区分和法律条例。4在创作、演出等艺术从业中,当被侵权时如何取证来保全自己的利益。
[1]宋震.艺术法基础.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
[2][美]大卫.J.莫泽.音乐版权.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3][美]伦德纳.D.杜波夫.艺术法概要.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