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系

2017-01-28 01:16李萌萌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速裁简易程序刑事案件

李萌萌

(10000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

如何看待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系

李萌萌

(10000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

简易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对某些符合条件的性质较轻的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由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司法部、公安部发布的试点程序,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程序。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其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时间。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是否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换言之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实行会不会影响到程序正义,这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问题。

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程序正义

一、相关程序介绍

要了解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首先要对相关程序有一个概念化的了解。

1.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结合该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总结出简易程序的几个适用要求:第一,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性质较轻,适当简化程序能够较快的办理完结,节约司法资源;第二,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本身就因为缩短程序是被追诉人放弃了某些权利,这就要求案件性质是简单的、轻微的,这样才能使被追诉人接受。第三,组织简化,可以独任审判。

2.刑事速裁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程序,只是我国为进行相应的立法而进行的尝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立法“先行后立”模式的初创。该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更加简单,例如,速裁程序规定,检察院要在受案后8天内决定是否起诉,法院要在受理后7日内审理完结。如此短的时间体现出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追求“速”,速裁制度,“速”是根本特征。

二、相关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系辨析

1.简易和速裁程序的价值追求

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相对简化的审理程序已经成为当现代法治的要求。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所追求的,是效率。刑事案件的数量较大且呈现高速增长的局面,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每年案件的审结数量都在几百件,给审判质量带来隐患。建立相对简化的审理程序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现象。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规定,对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本身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如果对其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简易程序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情况。并且基层法院以这种案件居多,实行简易程序,能都解决很大一部分案件。

速裁程序比简易程序更“迅速”。它的流程更简单,要求的时效更短。虽然是一个试点程序,但是其体现出的价值追求值得人们注意。根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速裁程序的是那些罪质轻,可能判处刑罚较轻的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轻,数量大,需要快速解决。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时间,不说普通程序,甚至简易程序都显得耗时较长,但是速裁程序能够很好的解决这类案件,同时保证得到的裁判的公正性。

2.相关制度引发的对程序公正的质疑

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都会对被告人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公正,对待每个案件都应该运用普通程序,使所有的被告人都得到充分的权利保护,做到符合形式正义,才能保证实质正义。但是现实中司法资源的匮乏使得这种应然性变得不切实际。为了改变现实中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庞大和司法资源有限的造成的局面,实行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就十分有必要。但是正如之前所提到的,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实行是以牺牲某些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那么这些程序就存在是否合理的争论,即相关制度是否违背程序正义。

3.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实现程序正义之间相互促进

相关程序以实现程序正义为目的。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结案速度,保证效率,解决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庞大和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但是这种追求效率是以实现程序正义为导向的。相关程序的设立和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快速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而公正的裁判结果就要求诉讼程序公正,即实现程序正义。这就要求在制定和执行相关程序时,充分考虑到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如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都要求被告人同意才能适用,由于涉及到相关权利的放弃,如果不经被告人同意而适用,明显违背程序正义。被告人的同意给适用相关程序提供了合理性。

程序正义为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指导。程序正义是一个具有广泛内涵的法学概念,能够为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供作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具体的制度,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工具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简单刑事案件的迅速裁决上,但是这种制度必须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这两个程序的制定是在严格遵守程序正义的基础下进行的,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禁止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这就是细则制定者从实现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的。因为这几种情况适用速裁程序,严重影响被告人权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精神。

三、小结

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效率,但是其是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效率,简易、速裁程序没有违背程序正义的要求,相反,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相关程序在实行的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也在为相关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提供指导。

[1]廖大刚,白云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运行现状实证分析——以T市八家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法律适用,2015年第12期,第23-27页.

[2]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第1条、第2条.

[3]刘昂.《论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构建》,法学杂志,2016年第9期,第97页.

[4]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第119-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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