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
淄博市技师学院
EPR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模式研究
李洋
淄博市技师学院
本文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废旧动力电池在未来的回收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分析在EPR制度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有效途径和回收网络构成要素,以及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利用进行简要论述,以期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回收再利用提供参考依据。
EPR;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模式
在汽车产业中新能源汽车是提升竞争力的有效渠道,也是低碳环保理念落实的有效途径之一。现今,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进入持续发展期,新能源汽车生产相应的技术和制造领域都已经较为完善,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却没有相应完善的体系,面对着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在未来逐步迈向批量报废的集中时期,如何有效应对这一现状成为现今新能源汽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现今,我国新能源汽车属于运营初期,私人买主数量较少,动力电池报废情况也还是小众问题,针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建立的商业化体系在我国也未全面形成。在对废旧资源再生利用产业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废旧资源回收利用的核心环节就是回收,而对废旧资源进行回收是其中困难度较高的环节。想要实现环境污染的全方面控制,就需要将可以回收利用的废旧资源统一进行回收利用,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分别是:第一,固定的回收集中渠道,第二,资源集中处理的区域的确定,这两个方面也是现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欠缺的两个重要方面,我国在各省市地区也缺乏一个具有规范化、全面化的废旧资源回收体系[1]。如手机等电子废物的回收渠道主要还是由个体和民营收购机构在进行回收,由于这部分回收缺乏可控性,导致无法将全部的电子产品进行有效的处理,部分不符合规范的小型废物处理企业进行电子废物的处理时处理流程缺乏规范性,也造成了环境污染问题越加严峻。部分电子废物在经过维修、翻新后进入到二手市场进行二次销售,这也导致规范经营的部分回收处理企业也面临着废物处理原材料匮乏的局面[2]。虽然现今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还未处于集中报废期,相关的废弃物处理回收问题还未出现。根据其他废旧资源的回收利用现状研究可知,如果动力电池没有建立完善的回收利用体系,在未来也将面临着回收过程缺乏规范性、回收企业回收规模有限,也会出现原料无法及时供应的问题,使回收利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因此,想要使我国新能源动力汽车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提前做好制定完善的回收利用体系,从而规避上述问题的发生。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简称EPR制度,是指生产者不但要承担产品生产过程中相应的责任,还应对产品后期的回收和处置承担相应责任。为了使废物的持续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就需要在生产源头加以有效控制,从而实现对废物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因废物丢弃或者处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从而危及到人类身体健康,基于此,以欧盟为核心的诸多国家在废弃物管理中引入了EPR制度,使原始设备生产者对于产品的环境责任扩充到产品的所有周期,特别是产品后期的回收、再利用以及产品最终的处置阶段[3]。EPR也在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中实践结果证明,在EPR制度下电子产品的回收数量大幅度提升,使电子生产商在进行环境友好设计的积极性也得到有效促进。
虽然,我国针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仍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也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根据我国近些年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看,针对废旧汽车动力电池等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资利用问题,更偏向于EPR制度的取代传统的社会化回收模式[4]。基于此,我国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也将延续类似的电子废弃物对其进行回收处理,并将EPR制度引入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中,使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展开定向处理。因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都将成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和资源利用的重要责任负责单位。
根据国外先进的回收再利用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从而对EPR制度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模式进行简要研究设计。本文对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所涉及的重点环节进行简要分析。
(一)确定回收模式和回收网络
根据零售商销售产品的基本情况,可以将从顾客手中的产品回收分成三类:第一,制造商直接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第二,零售商对废旧产品进行收集;第三,通过第三方回收工作完成废旧产品的回收。根据EPR制度可以将废旧产品的回收途径划分为三类:首先是生产商回收;其次是联合回收;最后是通过第三方回收[5]。基于此,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在理论上也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进行回收,即制造商自主回收、销售商回收、第三方公司的代理回收。
制造商自主回收是由制造商直接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将消费者手中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入厂,这就需要制造商建立相应的回收网络,这种方式也会增加制造商的渠道费用。由于废旧动力电池在拆卸过程中要拆卸者具有专业能力,这就使得消费者如果想要将废旧动力电池成功拆卸就必须到相应机构,同时由于动力电池体积大危险性较高,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废旧电池放置家中进行储存,因此,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而言,制造商自主回收途径并不适用。
第三方公司代理回收,是通过物资处理公司、废品收购公司受制造商委托进行动力电池的回收,虽然这种回收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专业性,但是这种方式也会导致回收费用大幅度增长,第三方公司的加入也会使废旧电池回收途径增加,从而导致安全隐患和污染范围的扩大。
由销售商回收是指制造商负责商品销售的同时也要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并将回收的电池送至制造商。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建回收渠道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原有的电池运输体系减少运输成本,从而使销售与回收两个体系实现有序衔接,回收率可以通过销售网络的扩大大幅度提升。正规动力电池销售机构具有完善的动力电池储存场地和保存设施,使废旧电池的贮存具有安全性和环保性。基于此,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途径可以通过新能源汽车4S店、电池经销商、汽车维修店等作为回收网络的系统构成,同时由于我国实际情况,废旧电池也可以通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作为一条有效的回收渠道,从而将汽车回收厂的回收渠道和贮备设施和场地得到有充分利用。
(二)确定终极回收拆解商
通过借鉴国外回收利用体制建设经验,可以发现在回收利用体制中存在一个终极回收拆解商的角色定位,其实这在回收网络和资源化利用企业二者中承担着沟通桥梁作用的中间机构,承担着整合现有回收网络,集中对废旧电池的收集工作,终极回收拆解商也是电池拆卸后二次使用,梯级重复利用的重要条件。根据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终极回收拆解商的责任可以使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来担任。从而保障动力电池可以实现安全拆解、有效回收、高效回收,同时对新电池流向加以掌握,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未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有效集中回收是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基础,在EPR下建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系统需要确定销售商回收途径,并确定有电池生产企业作为终极回收拆解商,实现动力电池的有效回收利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1]姚海琳,王昶,黄健柏等.EPR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35(18):84-89.
[2]谭学荣,涂菱亚,赵斌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专利分析[J].商品与质量,2016(51):236.
[3]缑庆伟,关云霞,许行宇等.不同炭材料配比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影响[J].电源技术,2017,41(3):47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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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浩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供应风险识别与评估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6,36(24):18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