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黎氏明李(Le Thi Minh Ly) 著 沈 燕 译 彭 牧 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识过程与越南的实践经验
[越南]黎氏明李(Le Thi Minh Ly) 著 沈 燕 译 彭 牧 校
由于过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足、理解有偏差,越南留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和信息单薄而不成体系。目前,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缺少科学依据、专业人员短缺、管理者决定一切、数据僵化等问题。但近20年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积极推动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取得了很大进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南实践;传承困难;保护成果
在越南,相比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开始则要晚得多。就在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之后,越南政府便立即颁布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文件(1945年11月23日,65号法令)。多亏了这个法令,大量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保护:四万个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被登记造册,十个遗迹被指定为具有特殊意义的国家遗迹,三千个遗迹为国家级、省级遗迹。然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并没有法律框架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构成遗迹价值的精神和生活因素。
在越南百年战争的艰难时期,贫困和不高的生活水平没有能够阻挡越南民俗学者们研究工作的开展。通过越南学者和几位外国研究者丰富而深刻的研究,54个族群的多元文化图景已经被描绘得越来越清晰。但是,这些研究工作有其限定的目的,它们旨在记录和出版书籍以便利用它们来创作音乐和舞蹈作品、戏剧和电影……非物质文化遗产向年轻一代的传承仍然极其有限,而且还没有一项有导向性或策略性的政策。
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已有理解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对文化遗产来说是一个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因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价值的有限认识,普通大众或文化传承人中止了他们对传统的实践和传承,而这导致了不再有更多的继承者这样的事实。很多口头遗产就此永远消失了,甚至在人们的记忆中也消失殆尽。社会—经济形式的快速变化带来了社区精神文化生活的转变。那时,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落后、迷信和属于封建阶级的文化。结果,文化传承人主动拒绝或被迫放弃他们自己的传统。有些社会习俗、民间知识和技术技能被逐渐忘却,不管通过何种途径都不可能再次重生。而有些传统曾一度也遭遇这种境遇,但如今得到了复兴[我用越南的歌筹(Catrusing)举例,它于2009年10月在阿布扎比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在那个困难时期,研究者们的工作是非常艰难的。他们没有那么多机会去进行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及记录工作。因此,他们收集并留存下来的有关遗产的数据和信息仍然是单薄而不成体系的。现在,为了开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面临着很多困难,比如缺少科学依据,特别是这个领域内专业而规范的人力资源的短缺。
除了开始得相对较晚,用非常教条和僵硬的方式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措施转向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减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程,并在长时期内限制了其有效性。典型的情况就是,通过整体的实地调查获得全国范围内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总数这样一项过于雄心勃勃的计划,这是不可行的。同时,还呈现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世界级、国家级、省级这样的排名,然后再像对待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对其签发证书。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不相符的,也有违《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的精神。另一方面,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时带有的本源和/或本真性的概念,被僵硬地套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方法论中,这耗费了研究者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他们产生观点分歧,并感到很难确定保护措施。
直到今天,仍然有一种一厢情愿的、守旧的思想,即金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也可以拯救所有的文化遗产。这个趋势似乎反映在保护任务的管理和计划中。管理者决定所有的一切。这种由上而下的工作方式意味着不尊重社区权力,将局外人的意愿强加在他们身上,他们没有机会去了解并决定有关他们自己文化遗产的相关事务。
最后一个我想要与大家分享的缺点是,“固化”(“freezing”)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数据库并没有时常更新,其中的数据却被僵化地运用于复兴和传承任务中。
但是,在获取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些建议书和2003年的《公约》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过程和保护活动迅速而又强烈地生发出来,带来了大量积极的成果。这起因于自1996年开始的思想上的改革。这一策略从生活、包括文化的很多方面改变了人们的认识和实践工作。通过积极学习和继承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知识和经验,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取得了很大进展。我们非常乐意与大家分享以下成果:
首先,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已经得到逐步发展并日臻完善,它被整合到人类的共同观点之中。我们的《文化遗产法》(Law on Cultural Heritage),2001年颁布并生效于2002年,最近刚得到修订和修正,以使其符合现实生活及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价认为,这部法律的条款基本符合《公约》要求。我们在这部法律中融入了新的概念,主要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措施方面,恰当地确定每个部门在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活着的遗产、具有能力,并存在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视为活态的、当代的、传统的,并为社区所认可,这不仅仅因为这是他们的遗产,而且还因为这对他们的身份认同来说是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系列旨在确保遗产可见度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对遗产各方面复兴的研究、保护、推广、弘扬、传承、传播,特别是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持需要人类的参与。因此,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物质,与此同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继承人类活的文化。“保护”(“safeguard”)这个词的真正含义包含着传承和承继。它是对人类文化持有者的保护。
第二,克服只注重理论、过多关注研究者角色的主观观点,现在我们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认同和文化多样性,必须首先从文化传承人开始,从他们的需求、他们的利益出发,他们才是决定者。还给他们决定权,帮助他们识别他们的身份、他们拥有什么以及他们需要什么。他们需要的是那些与他们努力争取获取自身存在、再生产社会产品及其精神生活相关联的东西。如果文化传承人可以在当今市场经济下得到适当地提升,文化遗产将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潜在资源和驱动力。研究者和管理者必须帮助他们找到他们的可发展的潜力,并帮助他们把这些文化潜力变成一种推动力。
第三,在当代社会中,公众认识是保护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基础。如果所有人都认识到并完全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将能克服任何困难。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是文化机构的职责,特别是博物馆。越南人正尝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囊括到他们的活动中来。他们在博物馆中组织民间艺人表演、开放发现课程,或那些传播传统手工艺品的课程。延伸到社区,帮助他们清点目录,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增强他们的身份意识,恢复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能力,利用这些价值去创造产品以为人们服务。以影像发声、以社区为基础的电影以及在学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来进行积极的和创造性的教学活动,是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方法,而这些方法在越南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排名的问题已经得到讨论,当2001年的《文化遗产法》在今年六月在越南国会得到修订和修正时,后者即不进行排名已被国会通过。其中,国会在总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的基础上,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条款,该条款为:“因为每个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社区来说都是重要的,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平等性这一原则意味着将某一社区的遗产与另一社区的进行对比或排名,认为其更具有更多或更少的价值是不恰当的。在《公约》的前身‘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中,就有这样的比较或排名。从代表作项目遇到的困难中吸取经验,国际社会在起草2003年《公约》时,它明确拒绝等级性或攀比性。这样的排名不符合《公约》的宗旨即确保对所有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以及确保其互相赞赏。”
在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没有进行排名,但它们会被分类。作为清单制定的一部分,根据它们当下的生存能力和它们相对需要保护或急需保护来进行分类。这非常符合《公约》中有关清单宗旨的规定:“为了得到保护加以确认”(条款12.1)。由此,一个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将被相应地拟定出来,以评估其所包含的各项遗产的生存能力,确定那些需要不同保护方式的遗产,从而为发展适当的措施及分配保护资源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
我们正面对着同样的挑战,比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问题和处理方式;文化传承人生活环境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负面影响;文化遗产的商业化问题;全球化和文化融合对本土文化持续性存在的影响,过度旅游开发对那些脆弱的文化遗产因素造成的损害。
相比中国、韩国、日本和其他发达国家,越南才刚刚开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你们在解决上述问题时更有经验。我们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并愿意向你们学习。
[责任编辑:冯莉]
K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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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214(2017)04-0014-03
黎氏明李(Le Thi Minh Ly), 越南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文化遗产局副局长。
[译校者简介]沈燕,华东师范大学民俗学研究所博士生;彭牧,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