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与经验

2017-01-27 20:12安德明
民间文化论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约文化遗产物质

安德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与经验

安德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已发展为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文化运动。它的迅速普及,植根于急剧工业化和全球化影响下不断增强的民族自觉意识,以及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激发和引领。自开展以来,这项文化运动的确为传统文化和人们的相关实践,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由于一系列与非遗保护相关的行为,以及国家、社区和研究者之间更加积极的合作,许多民间文化方面的内容,尤其是那些曾被打上“封建迷信”标签而严格禁止的民间信仰习俗,因被国家重新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得到了更多的生存空间,其传承人与相关社区也因此获得了更高的地位。然而与此同时,诸多问题也随之涌现。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教科文组织理想化的理论与特定语境下的保护实践之间的矛盾。它不仅在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地方之间造成了争夺传统文化所有权的竞争或冲突,也削弱甚至剥夺了普通人通过自己的文化来进行自我表达的权利。就此而言,非遗相关的社区、研究者和国家权力等,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实践;中国经验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从最初引入中国到现在已经有15年的时间。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时,这个概念在中国还显得十分陌生,今天,它却变成了一个几乎家喻户晓的流行词。在实际生活中,可以看到,无论是企业、地方政府,还是个人或专业团体,都在试图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标称自己所拥有的某一项文化产品,以此来提高相关产品及其拥有者的地位或效益。这方面较突出的一个例子,是前几年当一款著名的凉茶饮料因配方问题受到质疑之后,凉茶相关方做出的反应:

随着卫生部“王老吉违规添加夏枯草”的一段声明,号称能降火的王老吉,自己火烧火燎起来。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长张俊修说,“凉茶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没能下大气力向社会传播凉茶文化的社会历史价值与养生健康价值,带来了一些不理解。但对于极个别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行为,我们将保留法律追索的权利。”①《中国青年报》,2009年5月13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在当下中国引起的关注之广、其背后所包含的特殊价值之高,由此可见一斑。

一、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和来自UNESCO的影响——非遗保护运动在中国迅速普及的原因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迅速兴起和普及,同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来自UNESCO的持续影响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1970年代末之后的三十多年间,中国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经济腾飞、物质生活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受快速工业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传统文化不断遭受冲击、甚至濒临消亡的状况,也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担忧,如何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及相关思想观念的传承和延续,成了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而在这方面,知识分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许多国家,知识分子对于社会文化的变迁往往会有更加敏感的意识和更为强烈的焦虑。由于他们掌握更大的话语权,在他们倡导之下,这种原本产生于知识分子特定群体的焦虑,会逐渐转变成全民族普遍关心的问题。以中国民俗学的发轫为例,众所周知,中国民俗学是在五四运动前夕由北京大学一批有远见的教授和学生所发起的歌谣征集运动推动下拉开序幕的。而发起这一运动的目的,既是为了从民间探索建设新文学、重构民族精神的丰厚资源,也是为了在不断推进的电气化、工业化所造成的传统生活文化剧烈变化的情势下,“抢救”和保存民间传统①[美]洪长泰:《到民间去——1918~1937的中国知识分子与民间文学运动》,董晓萍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87—88页。。事实上,这种因现代化而引发的忧虑、相应的行动及其目标,从近现代以来始终在知识分子当中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它在民间文化领域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1980年代初期由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即现在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发起、并在文化部、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支持下启动的“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形成的“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简称“十套集成”)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既是为了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之时重建中国文化传统,更是为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抢救”和保护那些因快速现代化而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传统。从实际来看,前后持续近三十年、被誉为“文化长城”的“十套集成”工作,其本身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更是为后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中国的顺利展开,奠定了扎实的观念基础,也培养了广泛的工作队伍。②参见安德明、杨利慧:《196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民俗学:成就、困境与挑战》,《民俗研究》,2012年第5期。

如果说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持续传承和不断增强,是使得非遗保护工作在中国全面展开的内在原因,那么,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政策和行动,则是重要的外在刺激因素。三十多年来,UNESCO框架内陆续产生了一系列有关非遗保护的重要行动,并通过了诸多相关的法规或公约,为在世界范围内强调保护传统文化的迫切性与重要性,发挥了十分积极的引领作用。例如,被视为UNESCO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源头的、玻利维亚政府于1973年提出的有关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民俗保护项目的议定书、UNESCO先后于1989年和2003年分别通过的《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建议案》(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等。

而引发这项工作的直接导火索,是这样一个事件: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著名歌星保罗•西蒙(Paul Simon)演唱的歌曲《雄鹰飞过》(El Condor Pasa)风靡世界,为演唱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③西蒙演唱的这首歌,被收入他和加芬克尔(Art Garfunkel)共同灌制发行的唱片《忧愁河上的桥》(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该唱片曾占据1970年度Billboard排行榜第18位和Easy Listening排行榜第4位。实际上,西蒙这首歌是借用安第斯地区(包括玻利维亚、秘鲁等国)一首以民谣为基础创作的著名歌曲的旋律而重新填词改编而成的。歌曲原先的内容,是为了纪念秘鲁自由战士Tupac Amaro,传说他在18世纪末期领导一场反抗西班牙殖民者的战斗时牺牲,死后变成了一只雄鹰,翱翔于安第斯山之上。西蒙重新填写的歌词,延续了安第斯地区人民对自由追求不息的精神,也充满了对当地人民反抗斗争的同情和赞扬,但他的歌曲获得成功之后,仍然引起了许多的争议。不少人认为,西蒙至少应该把一部分收益返还给歌曲的原产地,西蒙本人也因此陷入了一场版权纠纷案。①参看:“El Condor Pasa”,Wikipedia(https://en.wikipedia.org)。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玻利维亚向UNESCO提出了有关民俗保护的“议定书”,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国内外商业团体或个人对其民俗传统的不恰当使用②UNESCO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lore:“Study of various aspects involved in the protection of folklore”(突尼斯,1977年7月11-15日),http://unesdoc.unesco.org/ images/0002/000280/028098eb.pdf。——这其实可以看作是在文化间的交往互动不断加强、国际商业化活动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在国际交流中相对处于弱势的民族为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完整和相关权利而发出的一种倡议,其中既包含着民族文化意识的自觉,又包含着对传统文化产业化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诉求。③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而这种诉求,在今天不同国家和地区实施非遗保护的过程中都有或多或少的体现,它也是相关工作中之所以会出现负面结果的一个内在原因。

UNESCO发起非遗保护工作,也同韩国政府的提议有关。④[日]爱川纪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韩国》,沈燕译,《民间文化论坛》,2016年第2期。1993年,韩国根据自己的经验提交给UNESCO一个“建议案”,建议在UNESCO框架内建立“人间国宝”(即传承人)保护体系,并提供了以评选不同层次人间国宝名录的方式来进行保护的方案。⑤UNESCO:“Establishment of A System of Living Cultural Properties (Living Human Treasures) at UNESCO” (1993)。 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09/000946/094624eo.pdf。这种建议,显然对今天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操作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与玻利维亚注重知识产权维度的保护目标不同,韩国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在快速现代化的过程中保护民族文化本身的传承。⑥[韩]任敦姬:《“人间国宝”与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挑战》,彭牧、沈燕译,《民间文化论坛》,2016年第2期。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促成了UNESCO范畴非遗保护工作的兴起。而后一方面的因素,同中国对有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此前在这方面所积累的经验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说是吸引中国作为最早的一批成员国参加UNESCO相关活动并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原因。

二、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及其成就与意义

早在2003年,作为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工作的一种回应,中国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就共同发起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成立了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包括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在省、区、市等各行政区域,也相应设立了地方一级的组织机构。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批准,中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而成为最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也随后(2006年)更名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它在为非遗项目相关者提供政策咨询、组织相关普查与学术研讨、建议或指导保障措施在不同地方或社区的实施等方面,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我国非遗保护的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⑦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第2—3页。在这种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下,非遗保护在我国已经迅速发展成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盛大的社会文化运动。如果说在开始之初,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来自学术界的力量,那么现在,政府部门、文化机构、企业以及传承主体等多种不同的力量也都在发挥重要作用。不同的相关方,本着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参与这一工作,矛盾冲突在所难免,最后相互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并达成各种各样的妥协。而协商和达成妥协的基础,就在于尽管不同参与者有不同的具体动机,却有大体一致的诉求,即期望通过参与活动获得更多收益,包括经济利益,以及文化地位的提升和社会地位的增强等。这使得这项工作变成了充满冲突、协商和妥协的复杂活动,远远超出了学术的范畴。这种特征,也提醒作为学术研究者的我们,对于非遗实践中的各种现象,在保持一种批评立场的同时,也应该以宽容的态度去加以理解。比如许多地方政府,他们积极参与非遗保护的目的,仍然延续了早年“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思路,只是在策略上略有变化,也许变成了“搭文化台唱经济戏”。对这种做法,前些年学术界一直采取的是坚决反对的批评态度。事实上,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要有一个切合其现实目标的充足动力,仅仅依靠某个高尚的抽象标签,往往很难促使相关行动者完成相应工作。因此,对待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方面的现实诉求,一方面我们要予以警惕和规约,提醒其时刻以保护非遗以及非遗主体的权益为中心,并防止因为过度开发而对非遗本身造成伤害,另一方面,也应该对经济与文化在特定语境下相互支持、协同发展的成效予以“同情之理解”。如果能更好地平衡这两个方面的关系,将会使保护工作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

自全面开展以来,非遗保护在我国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从统计数字来看,截至2015年,全国共收集了87.9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信息;到2016年底,中国有39个项目被列入UNESCO相关名录(31项代表作,7项急需保护,1项优秀实践);2005年以来,国家每年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保护经费,①《为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每年投入超1000万》,《时代周报》,2015年4月14日。截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为这一活动共投入了42亿元资金(包括相关机构工作经费、国家级传承人的津贴、奖励基金等)。②参见:《项兆伦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2005年开始,国务院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立为 “文化遗产日”(2017年起更名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确立了一个号召和提醒公众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的时间,为在国民心目中强化有关非遗的概念和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提升了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意识;而清明、端午和中秋之所以能够被列为公众假期,也同非遗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文化的地位得到了较大提升,不少内容获得了更多的生存空间。许多民间传统,特别是庙会等各种与民间信仰相关的活动,长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延续并发挥着重要功能。然而,在1949年之后的二三十年间,受极左思潮的影响,这些传统被视为“封建迷信”的残余而严格禁止,只有一些坚定的传承者,还在暗地里小心翼翼地坚持相关的活动。1970年代末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日趋宽容,各种传统得到了较多复兴的机会,但是,与民间信仰相关的许多内容,仍然处于努力从政治话语体系中争取合法性的状态。这种状况,直到非遗保护工作全面展开之后,才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最显著的成就,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即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发行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当中,“民间信仰”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内容之一,并为之列出了细致的调查提纲。①参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第157—162页。而在2006年至2014年国务院先后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诸如女娲祭典、妈祖祭典、白族绕三灵、庙会、祭祖习俗等多种民间信仰习俗,都赫然在列。②关于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具体信息,可参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 www.ihchina.cn/)之“法规文件”部分。这可以说是民间信仰在官方话语中获得足够合法性的一种表现。它在保证民间信仰的生存与延续空间、进而保证传统文化传承的完整性的同时,也使得这些传承和使用这些文化的人们从其所拥有非遗项目中获取了更多的历史感、自豪感和认同感。或许正由于此,一些研究者才会把非遗保护运动带给中国的意义上升到“文化革命终结”的高度。③高丙中:《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开放时代》,2013年第5期。

三、负面影响及其产生的根源

除了积极影响之外,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也引发了许多负面效应,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它变成了一种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导致或加剧冲突的因素。

随着“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等UNESCO框架内的各类名录及不同国家和地方层面多种非遗名录制度的不断实施,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及同一地区的民众之间因要求某一非遗项目“所有权”(实际上是该项目的“申报主体”或“传承人”)而导致的冲突屡见不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社区之间或同一社区中不同成员之间正常的社会关系。对于许多特定的文化事象,向来会有来自不同地区或群体的多种有关起源地或所有权的主张,而经过长期的分歧与论争,有关民众或社区在这方面已达成了某种妥协或一致——这也为维护相关文化事象的活力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名录制度的实施,却会强化已有的紧张关系并破坏已达成的平衡,特别是当它被人们同经济及其他可见或想象的利益联系起来之时。在中国,这方面最引人注目的事件,莫过于前几年中国和韩国互联网用户之间有关端午节“产权”的激烈争论。④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被UNESCO宣布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由于这一节庆活动也以“端午”命名,并且其主要日期(农历5月5日)和中国的端午节同期,因此,尽管该项目在内容和仪式的形式等方面与端午节有很大差别,许多中国网民仍然认为端午祭源于中国端午节,而UNESCO的宣布会使中国人在全球化背景下丧失对端午节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最终这一事件引起了两国网民之间历时数月的强烈敌意和激烈争吵,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两国之间的关系造成了损害。此外,它在国内引发的不同地方之间的争论和冲突,也格外严重。比如,这些年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对名人故里的争夺,诸如孙悟空故里、貂蝉故里、西门庆故里、潘金莲故里,等等,甚至出现了“伏羲东奔西走,黄帝四海为家,诸葛到处显灵,女娲遍地开花”的现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对于相关文化事象起源地的争夺也无可厚非。因为民间文化的生机,恰恰在于群体之间的互动交流,在不断的争论与争夺当中,它会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并得到不断的传承和加强。但是,名录认定的制度,却由于其中先天地包含着有关知识产权的诉求,往往会进一步激化相关各方原有的矛盾,使之变成更为激烈的冲突,甚至在全球范围引发一场规模宏大的“遗产圣战”。那么,对于一个特殊的文化符号而言,谁才是真正的拥有者?所谓的传统拥有者,对传统拥有权的界限在什么地方?这一类的问题已在文化研究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①Michael Brown. Who Owns Native Cultur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5.同时,这一制度也会使一种文化的所有权得到体制化、层级化的官方认定(虽然UNESCO一再强调某一项目被列入相关名录并不意味着申报主体对该项目拥有所有权,却仍然无法改变社会大众对“所有权”的普遍期待。)这实际上会导致限制甚至扼杀文化传承和延续、并在客观上造成文化间的不平等的效果。

另一方面,保护工作中的一些措施,也在传统文化领域制造了新的话语霸权。这主要是从UNESCO层面来说的。这几年,我作为UNESCO非遗审查机构中国民俗学会工作团队的专家,负责了不同国家向UNESCO申报非遗相关名录的多项申报书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获得了许多的认识和感想。比如,按照评审标准,申报书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来完成,是否提供了要求提供的各项信息,是决定项目能否通过的关键,其中以公文范式为中心的形式主义特征十分突出,也无形中凸显了UNESCO在相关领域的绝对权力。另外,作为一个国际政治博弈的平台,教科文的非遗保护工作中也有非常强烈的政治色彩,这尤其突出地体现在对各种关系的平衡方面。比如中国、韩国和日本,现在只能每两年向UNESCO申报一个项目,原因是这几个国家原先被列入的项目太多了。

可以看到,尽管非遗保护的出发点之一,在于承认和维护文化之间的平等,可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文化却由于被划分为“被认定的文化”和“没有被认定的文化”出现了客观上的不平等。②杨利慧:《新文化等级化•传承与创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就与挑战以及韩国在未来国际合作中的角色》,《民间文化论坛》,2016年第2期。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借助文化传统进行自我表达的权利,也由于阶层的划分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或褫夺了。

上述问题的主要根源,还是基于UNESCO理想化的理念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具体实践之间的矛盾,其中一个突出的例证,就是围绕UNESCO“以社区为中心”的要求而产生的矛盾。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章第二条,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6年中文版,法国巴黎,网址 : www.unesco. org/culture/ich。在这里,社区、群体或个人是不是把它当成自己的文化遗产,是判定不同具体文化事项是否属于非遗的关键,可见社区对非遗而言是多么重要。那么,什么是社区呢?UNESCO非遗保护范畴的社区,主要指的是特定非遗项目传承人构成的共同体,它在本质上同“群体”或“传承人”具有同样的内涵。在《公约》及其衍生文件中,始终在强调社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按UNESCO相关文件的解释,主要是为了保证非遗保护工作能够有效地、可持续地开展下去。④杨利慧:《以社区为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政策中社区的地位及其界定》,《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但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跟这些要求不相吻合的情况。比如,前面提到的中国非遗保护的工作原则,首先一条就是“政府主导”,这跟对社区中心地位的要求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而事实上,保护工作由政府主导和引领的情况十分常见,是许多国家现阶段普遍采取的一种工作模式。例如,我看到的不少申报书,都是由经济落后或处于动荡中的国家提交的。在这些国家,民众要过上正常的生活都很困难,要他们凭着自觉、自主地进行非遗项目的发掘和保护,几乎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有相关权力机构,依靠足够的资金或权力支持来加以引领,才能够保证工作的顺利展开。可见,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要真正实现非遗保护的社区主导并不容易,政府主导还不得不存在一段时期,①参看: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涵义、多样性及其与政府力量的关系》,《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这样,在理想化的要求与实践之间出现许多具体矛盾,也就在所难免。

然而,实践中的具体困难,并不应该成为忽略或背离《公约》要求的借口,相反,相关工作的参与各方,只有时刻以《公约》为指南,不断调整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行动,才能够达到克服各种困难并保证工作有序展开的效果。我们高兴地看到,文化部项兆伦副部长在他最新的一个关于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报告里,提到了很多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特别是明确强调了非遗保护过程中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和社区的中心地位,②《项兆伦同志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7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这可以说是我国非遗工作以对《公约》精神的坚持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取得巨大进步的重要体现。

事实上,从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以来,UNESCO具体的工作思路和策略也是处在不断发展和修正、甚至类似不断“打补丁”的状况。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学术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来自学术研究领域的许多新成果,通过教科文咨询机构、有关非遗保护的N G O论坛等,对教科文在每年政府间委员会上出台新的文件发挥了重要参考作用。就国内学界来说,以民俗学者为主的许多研究者,通过参与非遗相关工作,既对民众生活文化进行了更充分的观察和思考,也更深入地探讨了非遗保护中存在的深层问题和解决思路。2014年底,中国民俗学会在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九届常会上当选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审查机构成员,任期3年(2015—2017年)。截至今年六月份,该会非遗评审工作团队圆满完成了三年的评审任务,一共负责评审了140多项不同国家向教科文提交的不同类型的申报材料。这是中国学者全面参与世界性工作的一个标志,它既提升了中国学界在国际机构和相关事务中的地位,又为学界和有关部门更有成效地进行研究与实践积累了经验。可以说,通过更加密切地观察和了解教科文与多个国家非遗保护相关的政策和实践,中国民俗学者正在越来越多地通过自己的努力,在UNESCO和中国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社区之间,搭建相互理解的桥梁,来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良性发展。

在多种力量不断推动之下,我国的非遗保护越来越强调从《公约》精神出发,并在理念上发生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变化。它们在大大有益于我国相关实践的同时,对UNESCO范畴的有关讨论与思考也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第一,从“原生态保护”到“整体性保护”。过去,我们常常听到的说法,是要对非遗进行“原生态保护”,还经常看到一些“非遗专家”指责传承人没有“原汁原味地保护”某一非遗项目。实际上,非遗不是“遗留物”,也不是“活化石”,而是现实中的人鲜活地传承和使用的生活文化,它是在不断创造、变异和调适的过程中才得到绵延不绝的传承的,因此,非遗保护必须要以承认和尊重文化的创造性为前提。经过多年来不断的讨论和纠正,现在,我们国内已经很少看到“原生态保护”的提法,取而代之的,则是“整体性保护”③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这种更有包容性和学理性的要求。

第二,从一开始强调自我文化的“杰出”或“独一无二”特征,变成了越来越注意避免类似的表述。这种转变是受UNESCO新的文件要求影响的结果,其原因是为了从概念表述的层面进一步强调文化间的平等,同时规避背离相互平等、相互尊重原则的做法。④杨利慧:《新文化等级化•传承与创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就与挑战以及韩国在未来国际合作中的角色》,《民间文化论坛》,2016年第2期。

第三,从过去注重保护专业传承人发展到提出“人人都是文化传承人”的概念。这个概念,是作为2013年举办的第四届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的主题语提出的。它是多年来学术界不断积累、不断探讨的结果,也是我国非遗保护主导机构、参与各方和学术界积极互动的结果。以前,非遗研究与保护的重点主要放在“文化专家”身上,注重的是那些大量掌握非遗专门知识的人士,对一般参与者在非遗项目传承过程中的作用却并不重视。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和论争,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非遗知识是社区成员共享的实践知识,它的实践和传承,不仅要依靠“文化专家”的保存、生产或展示,更要依靠普通人的理解、接受和共同参与,缺少后一方面的因素,任何一种非遗项目都不可能有存在和传承的基础。

结 语

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发展成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文化运动,是民族自觉意识不断加强,以及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的结果。与UNESCO的相关原则和行动同步,中国在非遗保护方面采取了诸多积极措施,并在相关实践与学术研究领域取得了突出成就。作为一项旨在“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章第一条,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6年中文版,法国巴黎,网址 : www.unesco. org/culture/ich。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四章第十六条,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6年中文版,法国巴黎,网址 : www.unesco. org/culture/ich。的运动,非遗保护的迅速普及,也为中国社会重新认识自己传统的生活方式带来了重要启示和质的改变。但与此同时,通过仔细观察和分析国内外非遗保护的各种具体实践,我们又看到,这项工作已发展成多种力量展示和实现其特殊愿望的场域,远远超出了UNESCO发起这一活动的理想化初衷,其引发的负面结果也格外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要解决其中凸现的矛盾,最关键的还是要回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本身,一切的保护实践,都必须以《公约》为指南。也许有人会问,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遵循一个来自国外的文件呢?实际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由UNESCO多个成员国经过多次协商议定的法律文件,中国在其协商、制订过程中是积极参与者,又是最早通过并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因此,该《公约》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在国际语境中参与和实施非遗保护的最高行动纲领,遵循《公约》,就是坚守我们自己所认可的最高理念。而只有坚持《公约》精神、特别是坚持以社区为中心的保护思路,坚持“人人都是文化传承者”的理念,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并朝着一个更加伟大的目标迈进。这个目标就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契机,更加有效地保障相对处在弱势地位的传承群体的权利,最终为实现马克思所强调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③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第683页。做出特殊的贡献。

[责任编辑: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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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214(2017)04-0017-08

安德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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