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娜
老年幸福实现的伦理基础及制度保障
孔娜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幸福是老年这一特定人生阶段的幸福,它以老年个体的存在为形式,关涉到老年群体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是老年人的主观体验感受和整体生活实践。老年幸福实现的伦理基础就在于幸福权的确立、社会正义的实现和老年需求的满足。老年幸福的实现离不开制度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养老政策、完善老年权益实体法律制度和完善老年权益程序法律制度。
老年幸福;伦理基础;制度保障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截至2014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1亿,占总人口的15.5%,据预测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1]。上海则成为中国第一个进入老龄化“30时代”的城市,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海户籍老年人口比例已达到30.2%[2]。增速快、规模大、未富先老、发展不平衡,中国面临的老龄化问题形势严峻。我们不仅要关注“老了以后怎么办”、“老龄问题如何解决”等诸多问题,而且要思考“如何让老年人幸福”这个更为基本的问题。对老年幸福的尝试性探讨,就在于为老龄事业的发展、老年政策的制定、老年人的生活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指导。
幸福是人类无法回避的永恒主题,幸福概念却充满迷幻,连康德都感叹“幸福的概念是如此模糊,以致虽然人人都是想得到它,但是,却谁也不能对自己所决意追求或选择的东西,说得清楚明白、条理一贯”[3](P366)。众多学者对幸福概念莫衷一是,原因之一就在于幸福既是个体的主观体验,包含强烈的主观性,又是一种现实存在,可以通过观察得到确认。“幸福是一个关于人的存在及其意义的总体性范畴,它既是存在的,又是意义的,既关涉事实,又关涉价值。”[4](P32)作为主观体验,不同的人对幸福有不同的感受,即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对幸福也会有不同的感受;作为现实存在,一个人是否幸福是一种事实,有其客观内容,无论秉持何种价值观,我们都能判断是否拥有它。
第一,老年幸福是总体性意蕴的概念范畴。幸福概念非常复杂,我们认为定义老年幸福在某种程度上要比定义幸福更为复杂。把幸福由个体跨越到群体,不仅仅是数量的改变,或许还包括质的差异。尼古拉斯·怀特就认为,“虽然社群和社会组织,像他们所做的那样,都有被称为‘涵盖并高于’其成员或公民的目标、决策和行动,但这并不表明,所有这些概念用在他们身上和用在他们成员身上是一样的。比如,构成一个社会组织幸福的,与它的各部分状况有关的东西,与构成个人幸福的东西就有很大不同”[5](P16)。虽然理解群体的幸福与理解个体的幸福有所不同,但实际上自古希腊开始,伦理学家们谈论幸福并没有确切区分是指向个体的还是群体的。
评判一个人是否幸福,当然可以如梭伦所主张的,在人们的生命结束之后再来判定。但在人们活着时,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某一群体的存在状态作出是否幸福的判断,也是可行并有意义的。“在古希腊,幸福范畴从其产生之初起,就不是一个纯粹关于个人的范畴,而是一个以个体存在为形式,或以个体为载体的关涉个体与社会整体关系,有关人的存在方式、本质、意义的具有总体性意蕴的范畴。”[4](P13)老年幸福,就是指老年这一特定人生阶段的幸福,它是以老年个体的存在为形式,关涉到老年群体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是关于老年群体的主观体验、生活境况、存在状态的具有总体性意蕴的概念范畴。
第二,老年幸福是老年人的主观体验感受。主观幸福论者认为幸福来自于个人的主观体验,适合所有人的幸福评价标准并不存在,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评价自己的生活。虽然主观幸福论遭到各种各样的反驳,但其观念却一直广为流传,就因为幸福是人对于自身存在的体验,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老年幸福是老年人对于某种“好生活”,包括健康的身体、充裕的财富、美满的家庭、良好的环境、生活的品质等等感到满意的经验感受。这种经验感受具有主观性,老年人幸福与否最终关涉的是老年人个体的生活而不是他人的评论。不同的老年人对同一事物的幸福感受不同,有的老年人觉得和同龄人一起住在老年公寓是幸福的,有的老年人则认为住在老年公寓是被抛弃了,和儿女在一起才是幸福。对于每个老年人而言,幸福是切身感受到的,当他体验到一种舒适感、一种特别的快乐、一种成就感、一种称心如意的感觉时,才会觉得幸福。
幸福是欲望的满足。人的欲望如果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处于不安、紧张与痛苦之中。老年幸福的实现过程就是从单个欲望的满足到多个欲望的持续满足过程。无论是物质欲望还是精神欲望,与其他年龄段的人相比,老年人更需要把欲望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为一旦欲望超出了合理范围,就会反过来损害到幸福。“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原因在于,人类的欲望的目的不是在顷刻间享受一次就晚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6](P72)这种对欲望的无限追求是完全属于当下的,得到的只是最低层次的刺激与满足,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老年人要理性审视欲望,过滤掉不和谐的欲望,放弃或者限制某些欲望。
第三,老年幸福是老年人的整体生活实践。幸福是与人生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目的,即人的可实践的善,就是幸福。他把人们的生活分为享乐的生活、政治的生活和沉思的生活[7](P11)。享乐的生活只追求肉体的快乐,是动物式的;政治的生活追求荣誉与德性,但也不够完善。幸福是人的最好的实现活动,沉思生活的幸福是第一好的,但只有少数人才能达到。合于第二好的道德德性的活动,是完全属人的生活,是人们通过努力能够获得的生活,是可实践的幸福。老年幸福,既是老年人需要和欲望得到满足的主观心理体验,也是体现老年群体存在状态的整体生活实践,是老年人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
生活实践与生活事件有明显的区别。生活实践总是与一定时间内的生活、行为、状态相关联,在时间上具有明显的延续性,与伦理学意义上的幸福相关。后者则是孤立的和单个的,可能与心理学意义上的幸福感相关。老年幸福是宏观层面的老年人的整体生活实践,意味着与老年人的幸福相关的不只是个体的快乐体验,也不是单一欲望或连续欲望的满足,而是所有这些方面集合成的一个整体;也意味着老年人可能在某个时刻因遭遇困难挫折而痛苦,但我们是对他们的整体生活做出总体评价和判断。我们要思考与老年幸福相关的目标、欲望、价值等,要对老年人的总体境况、存在状态给出一个总体的评价,并且能用这个评价来指导实践。
老年人怎样才能得到幸福?老年幸福如何实现?这是讨论老年幸福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老年幸福的实现是现实可能的,幸福权的确立、社会正义的实现和老年需求的满足是老年幸福实现的伦理基础。
第一,幸福权: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幸福对人类而言是社会的某种至善,对于个体而言则是人生的某种圆满。老年幸福实现过程就是老年人超越自身有限性而趋于无限性的过程,它已经超出了老年人个体的范围,进入了社会伦理领域,是老年人的目的性追求。寻求并拥有幸福是所有人的权利,自然也是老年人的权利。2012年联合国大会第66/281号决议明确指出,追求幸福是人的一项基本目标,确认幸福和福祉是全世界人类生活中的普遍目标和期望,具有现实意义[8]。
虽然老年幸福是老年人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老年人属于人口中的弱势群体,有人认为老年人到了生命尾声阶段,已经远离了幸福,也不需要再去追求幸福。老年人能否获得幸福?早在古罗马,西塞罗就从反驳“老年人是不幸的”这一基本论点出发,阐述了老年人应该幸福的观点。西塞罗对当时流行的“老年使人不能积极工作”、“老年使人体弱”、“老年剥夺了人的感官快乐”以及“老年使人受到死亡的威胁”的四种论点,逐一进行了批判。在西塞罗看来,老年时期仍然可以是幸福的。老年是收获期,收获的是对早年幸福往事的大量回忆,收获的是自由的想象与创造,更收获睿智,收获只属于老年人的宁静和安逸。老年人仍然能发挥重要作用,甚至“没有老年人,国家就完全不可能存在”[9](P33)。
老年幸福的实现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指标。党的十八大已作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部署,全面小康社会是一个更加注重发展质量的社会,是一个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全面小康,关键是“全面共享”。这个“全面共享”,要求小康所涉及的领域全面,小康所覆盖的人群、涉及的地域全面,包括城市和乡村所有老年人均共享发展成果,最终目标之一就是老年人幸福的实现。
第二,社会正义:基于老年群体的视角。个人和群体幸福总是深深扎根于社会历史条件之中。老年幸福不可避免地会由老年个体德性引向个体社会公正,只有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中,老年幸福才有实现的可能,离开了社会公正侈谈老年幸福,只能是空想。尽管不同的人可能持有不同的正义观,但是,“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10](P5)。以这一观点为基础,代际正义和补偿正义能够产生“恰当的平衡”,以促进老年幸福的实现。
1.代际正义。代际正义首先关乎在世各代与将来在世后代之间的利益分配,其次涉及在世各代之间的利益平衡,老年幸福主要涉及后者。“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0](P302)老年人因年龄衰老逐渐丧失劳动能力,无疑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根据罗尔斯的观点,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应该考虑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老年群体再进行分配,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实施,以使老年人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每一个老年人都有机会改善自己的生活前景,寻求并获得幸福。
2.补偿正义。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补偿因各种原因而利益受损的老年群体,由此达到社会公正。许多老年人都是上世纪的企业职工,年轻时他们生活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国家发展付出许多而积蓄甚少,年老后因双轨制只能领取较低的退休金,在许多时候只能依赖子女的物质帮助。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存在,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城乡差异,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被完全纳入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只能由家庭养老保底。这些企业职工和广大农村老年人事实上为国家发展做出了牺牲,国家理应向他们提供一定的补偿。
第三,需求满足:老年幸福的物质底线。“幸福——人类一切企求的最终目的——在我们的自然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以前,是无法得到的。因此我们首先要研究后者的本质。”[11](P10)老年需求的满足是老年幸福实现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主要表现为经济支持、医疗健康和生活照料需求。
(1)经济支持需求。老年人更易受到社会排斥,处于贫穷和边缘化状态,是贫困的高发人群,需要经济支持。目前中国老年人贫困的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巨大,贫困状况令人担忧。一个来自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低于世界银行绝对贫困线的贫困老人有4895万,占老年人比例23.09%;低于国内低保线的老年人有5576万,占老年人比例达到26.3%[12]。尽管学界对老年贫困人口数量尚存争议,但老年贫困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医疗健康需求。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的衰退,抵抗能力的下降,患病的可能性增大,老年群体比其他年龄群体在医疗健康上有着更多的需求。《中国养老产业发展战略研究(2014)》报告指出,老年人是各种慢性疾病的多发人群,我国80%-90%老年人是慢性病群体和亚健康群体,对医疗的需求是青年人的3-5倍[13]。(3)生活照料需求。虽然老年人并不等于依赖,绝大多数老年人也不需要被人长期照顾,但老年人的身体机能、感觉功能等会逐渐衰退,对日常生活照料的需求增长。对老龄化的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到了85岁,大约25%的老人即使没有患病,也会表现得孱弱[14](P37)。由于我国老年人基数大,据统计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大概有1200万人。[17]
当然,在这三个基本需求之外,老年人还有诸如价值实现、情感交流等多种需求。在健康许可的前提下,满足老年人在娱乐、交友、求知等方面的发展需求,挖掘老年人潜能,老年人通过参与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实现老年人的价值。积极老龄化主张老年人通过“再社会化”保持身心愉悦、肯定自我、实现自我,从而获得幸福。
现代社会,人的幸福离不开制度保障。合理的制度有利于老年需求的满足和幸福的实现。老年幸福的制度保障体现了人类尊老敬老和相互帮助的美好品德,促进了社会正义的实现。老年幸福的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动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资源。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在老年权益保障策略选择方面有所侧重,完善保障制度,即在完善落实养老政策的同时,不断完善老年权益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落实养老政策。无论是从历史经验还是现实价值来看,养老政策对于老年幸福实现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等任务,并提出包括完善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建立家庭养老扶持政策,提高家庭养老扶幼功能”作为“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也特别强调“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要求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和老人赡养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
家庭养老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模式,家庭是老年幸福的基本依托。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仅仅依靠晚辈成员,很难确保家庭养老的质量。必须尽快制定覆盖城乡的养老扶持政策,尤其是要用制度保障社区增加相应的职能,组织更多社工或义工为家庭养老提供支持,并且承担医疗服务中心的功能,以签约医生制度等拓展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服务。国家应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精神文明创建奖惩政策,媒体多宣传倡导良好家风,对虐待遗弃老人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增进老年幸福的社会氛围。
落实中央提出的养老政策,需要各地创造性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关爱老年人群。诸如建立专门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开展敬老助老活动,使老年人得到精神慰藉;帮助空巢老人优先入住“托老中心”、“养老中心”,优先获得政策照顾;等等。各地在实践中积累了许许多多的经验,亟待制度化设计,用具有稳定性的制度保障老年幸福长效机制的形成。
第二,完善老年权益实体法律制度。法律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的工具,主要是通过合理划定权利的界限和范围,提供公平规则,建立救济机制,以弥补权利的缺失,协调复杂的利益冲突,解决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完善老年权益实体法律制度,必须确立老年权益优先的价值导向。为老年幸福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应该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6]这一价值导向体现在立法活动中,则意味着民生优先。因此,当前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特别需要抓紧完善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医疗、住房、环境资源、养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将老年权益从政策和舆论层面转化为法律。
199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法经过三次修订,进一步健全了老年社会保障、发展养老社会服务和优待老年人制度。可以说,我国关于老年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日臻完善,但是有关法律关于老年权益的规范还相对滞后。以涉及老年幸福的税法为例,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原因之一就是税收执法的依据的是国务院文件,而不是国家法律,刚性不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精神,国家税收,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应该对相关税法做出修改或补充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未来赡养老人等家庭支出将有望在缴纳个税前获得一定的扣除,更体现税收公平。
第三,完善老年权益程序法律制度。当前及今后我们要从完善老年权益决策听证制度、畅通老年权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和优化老年权益网络表达平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老年权益程序法律制度,以保障老年幸福的实现。
(1)完善老年权益决策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政治系统内部和外部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是老年诉求与政府回应有序互动的制度保障,更是老年权益表达的有效渠道。进一步完善老年权益决策听证制度,逐步扩大听证、评估的范围,既要做好程序化和规范化工作,杜绝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又要引入司法监督程序,切实保证听证对行政决定产生积极影响;还要完善听证的反馈机制,广泛收集听证信息,不断改进听证工作,确保听证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2)畅通老年权益诉求表达渠道。老年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并非要实现利益均等化,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是真实存在的。当老年权益受损或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回避矛盾和冲突,而是应该找到一种合法的制度化手段表达利益诉求。要建立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和制度,诉求渠道畅通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多关注老年权益了,老年权益纠纷就会减少。(3)建立和优化老年权益网络表达平台。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我们必须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建立和优化老年权益网络表达平台。整合已有的资源,建立综合性的“老年权益在线”网络,实现老年诉求外网受理、内网交办的网上运行模式。同时,开通老年诉求热线,实现在线网络与咨询电话无缝隙对接,完善老年权益的咨询投诉和举报窗口链接,方便老年人通过在线咨询、在线投诉、在线举报和其他方式进行利益诉求,形成完整的老年权益诉求体系。
[1]中国逐渐进入老龄社会 2035年老年人口将达4 亿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6 -01/22/c_128656901.htm.2016-1-22/2016-11-26.
[2]钱蓓.上海户籍老年人口比例达30.2%远超北京广州[EB/OL].http://sh.eastday.com/m/20160402/u1a 9279164.html.2016-4-2/2016-11-26.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4]高兆明.幸福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
[5]尼古拉斯·怀特.幸福简史[M].杨百鹏、郭之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6]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8]联合国大会第66/281号决议:“国际幸福日”[EB/OL].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 asp?symbol=A/66/L.48/REV.1.2016-11-26.
[9]西塞罗.西塞罗三论:老年·友谊·责任[M].徐奕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3.
[10]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1]约翰·格雷.人类幸福论[M].张草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12]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 2016-08-16/doc-ifxuxnah3642658.shtml.2016-11-26.
[13]中国经营网.赛迪顾问:我国老年人对医疗需求是青年人的3-5倍[EB/OL].http://www.cb.com.cn/info/2014_1208/1100244.html.
[14]Morgan,Kunkl,Aging:The Social Context,California:Pine Forge Press,1998.
[15]杜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需求.第四届中国人口问题高级新新资讯会论集 [EB/OL].http:// theory.people.com.cn/GB/40557/59413/59416/4174342. html.
[1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1).
孔 娜,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老年幸福及其实现路径研究”(13YS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