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的生态本质

2017-01-27 22:22曹孟勤
伦理学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自然界康德本质

曹孟勤

论自由的生态本质

曹孟勤

康德认为人在自然面前没有任何自由可言,即使“人为自然立法”掌握了自然必然性,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物质欲求,不可能走出自然王国。由此康德提出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强调只有“人为自身立法”的实践理性才能够将人从自然王国中拯救出来而走向自由王国。康德这一命题的危害是,否认人在自然面前拥有自由,人在自然面前只能遵循弱肉强食的生物法则,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在学理上不具有可能性。本研究试图颠覆康德的这一命题,认为人在自然面前不仅拥有本体论自由,而且这一自由还优先于认识论自由和实践理性自由。人只有证明自由的本真性具有生态性质,即人在自然面前能够拥有本体论的自由,才能担保自身从自然王国之中真正解放出来,使保护自然环境的伦理行为获得坚实的哲学基础和正当性理由。

自由;生态;本真性

追求人的自由与解放,是西方近现代启蒙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自由毋宁死,成为表达人们致死追求自由的标志性口号。尽管近现代西方人非常重视个人自由,但是对自由本真性的认识,长期以来却存在一个重要误区:将自由单纯看作是社会领域内的事情,提出了所谓的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法律自由、道德自由、社会自由等,却否认人在自然面前拥有自由。如果非要说人在自然面前有自由的话,那也仅仅是一种认识自然的自由。康德对此已经批判性指认,无论人们如何认识自然、征服自然,都不可能赢得在自然面前的真正自由,因为人们认识自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物质欲求。正是对自由的这一认识误区,导致了近现代西方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丧失,以及对自然资源的滥用。人在自然面前要是没有自由的话,意味着人在自然面前完全遵循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生物法则,掠夺自然和破坏自然就成为人的应然行为。当代人要想祛除生态危机的威胁,使保护自然环境具有道德正当性,就必须从本原上重新检视近现代西方自由观,不仅承认人在自然面前拥有本体论自由,还必须承认自由的本真性是生态的,生态自由优先于认识论的自由和人在社会领域内的自由。

一、对自由认识的误区

自由的本义是指不受任何束缚和限制,无拘无束方为自由。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约束和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诚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P8)。人们所面临的束缚与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在自然面前所受到的束缚和限制,另一是人在社会面前所受到的束缚与限制。近现代以来,西方哲人主要是从社会方面探究个人如何摆脱束缚和克服限制而赢得自身的自由。他们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但这种先天的自由本质只有通过建构某种合理的社会关系才能显现出来。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强调自由的社会契约性质,即人们之间唯有达成并订立一致性契约,才能克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妨碍关系而赢得真正的自由。“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1](P23)在启蒙思想家中,对自由本身进行较为系统地认识与把握,却是发生在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之中。密尔开宗明义地阐明《论自由》的主题是讨论“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以及“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界限”,并认定自由是在不妨碍和不损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个人不受外界强制而能够按照自身条件自主地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他说:“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2](P14)由此可见,近现代启蒙思想家一开始就将自由设定在人与人关系范围内,而与自然世界根本无涉。

为什么西方哲人将自由仅仅限制在人类社会之中呢?这是因为机械论自然观在作祟。西方近现代形成的机械论自然观普遍认为,整个自然世界是一架机器,在自然界中的所有行为都完全是被自然因果性决定的,不可能有任何自由。如康德论证到:人作为感性存在物属于“自然王国”的成员,他必然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即谋求所谓自身的幸福。“作为感觉世界的一部分,我又必须认为自己的行动是和欲望、爱好等自然规律完全符合的,是和自然的他律性相符合的。”[3](P60)在康德看来,尽管人们可以运用知性认识自然界,获得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真理,但认识自然界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完全为了更好地获得自然资料,以谋求自身的幸福。人们对幸福的彻底追求,哪怕是高级的幸福,都只不过是建基于求生存的自然本能基础上,仍然束缚于动物世界之中。因此康德断定,“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质料)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先决条件的原则,一概是经验的,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4](P19)。所谓“实践法则”亦是自由法则,即以追求物欲满足和幸福为原则的行为不可能获得任何自由。康德由此确认,自由只能实现于由人与人关系组成的“目的王国”之中,每个人通过理性为自身意志立法,就能够得到人们向往的自由。“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摆脱感性世界而依据理性世界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所谓自由。”[5](P135)在康德那里,感性追求物欲的满足,知性认识世界,理性则为意志自身颁布绝对命令。康德的批判哲学一锤定音,为自由的发生划定了范围和领域,致使自由仅仅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事情,与自然世界根本没有任何关系。以后的哲人基本上沿着这一路径运思,将大量心血花费在人在社会面前的自由上,几乎无人问津人在自然面前的自由。

将自由仅仅限制在社会方面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我们反思。我们知道,自由是人的本质,或者人们普遍将自由规定为人的本质。尽管人的自由本质在康德那里具有先验属性,不能在经验范围内得以证成(康德指认,在经验范围论证人的自由,必然导致二律背反),但是按照康德的观点,人们可以通过理性为自身立法的方式将其显现出来。所谓理性为自身立法,就是人为自身确立一种道德规范,做到有道德地对待他人。所谓道德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施予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由此可以确认,人的自由本质要实现出来,必须借助于道德这一中介,即通过道德地对待他人才能实现自身的自由。康德就曾明确表示,道德必须通过自由奠基,自由必须通过道德实现。但现在的根本问题是,把自由和道德仅仅局限于人类社会内部,是否能够真正显现人的道德本质和自由本质。在笔者看来,这不仅不可能,反而还产生了悖论。依据康德的设想,自由是人的本质,道德是人之为人的象征,可是,当每个人仅仅对他人讲道德、施仁爱,而不能对自然万物讲道德、施仁爱时,这仍然是一种类的利己主义、类的不道德性和类的不自由。即:作为个人是自由的、道德的,作为类却是不道德的,仍然被生物必然性所支配。当今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就嘲笑康德,认为康德尽管全力以赴论证道德的纯粹义务性和纯粹利他主义本质,但他仍然是一个利己主义者。“康德仍是一个残留的利己主义者;他虽然对伦理主体谆谆教诲道:他们应成为人本主义的利他主义者,但他本人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那种真正的利他主义者。他认为,只有‘自我’(个人)才与道德有关;他还没有足够的道德想象力从道德上关心真正的‘他者’(非人类存在物)——树木、物种、生态系统。他只是一个人本主义意义上的利他主义者,还不是一个环境主义意义上的利他主义者。然而,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的一个真正具有意义的区别是,动物和植物只关心(维护)自己的生命、后代及其同类,而人却能以更为宽广的胸怀关注(维护)所有的生命和非人类存在物。”[6](P464)

当说人的本质是自由的时候,意味着自由是人的类本质,而人的社会自由仅代表的是个人的自由。人本质的自由虽然可以显现在个人身上,表现为个人的社会自由,但个人的社会自由并不等同于人类本质的自由,也不能反过来证明人类本质的自由。一棵棵树的本质并不等于一片森林的本质,一座座山峰无论如何秀丽,都无法等同于群峰所形成的层峦叠嶂的雄伟和壮观。康德自己也强调,人们可以认识一个个自然物,但却无法认识作为“物自体”的自然本身,因为没有从自然个体通达自然整体的道路。于是,康德无奈地将人类本质的自由推向先验之中,认为可以相信其存在,却不可能证明其存在。但是康德忽略了一个问题,人对自然的关系不仅仅是个体的,更是人类的;自然不仅是质料,还可以是生态有机整体;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才存在着整体性的人对整体性的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们完全能够证明人类本质的自由。所谓人的本质,是指将人作为一个整体在生生不息的宇宙万物中有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特征。人本质的这种确认方式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的自由只能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确认,而不能在人与人关系范围内确认,因为只有在人与自然关系中才能比较人与自然万物的根本不同。人与人关系中的自由,仅仅是一种个人的自由,虽然其可以显现人本质的自由,但却不是人本质的自由。

二、自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证成人在自然面前拥有人本质的自由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是从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层面证明人的自由本质必然从自然中生成,二是从经验层面表明人必然要道德地对待自然界。形而上学的自由落实到经验层面,自由才算是最终得以完成。

近现代以来,人们总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对立的关系,把人的在世存在归结为与自然不同,认为人要想在与自然的对立中赢得自由,就必须认识自然,通过掌握自然的规律而征服自然。为此培根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培根的这一启蒙口号所表达的蕴意是:了解自然、掌握自然的规律,人们就可以对自然运用力量并拥有支配自然的权力。现代自然科学迅猛发展,一轮又一轮科学技术革命的出现,似乎印证了“知识就是力量”,彰显着人对自然的充分自由。然而,当现代人把与自然的对立视为人的根本性存在时,就决定了人无论如何都无法最终走向自由,因为人与自然对立本身就内在蕴含着人的受限制性和受束缚性。按照哲学辩证法大师黑格尔的理解,任何对立本身都意味着双方被对方所限制,双方都是一个受限制的存在,从中不可能生成自由。人类要想在自然面前赢得本真性的自由,就必须从人与自然的对立中解放出来,达成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表示的是人在自然世界之中,自然世界在人之中,人与自然在本质上结合为一个整体。人与自然融为一体,就内在克服了人的外在对立和外在限制。当不再有外物绝对与人对立之时,人最终就走向了自由。诚如黑格尔所言,“自由的真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相对立”[7](P115),“只有当没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时,我才能说是自由。”[7](P83)

自然界中的生命个体都遵循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生物法则,而处于相互反对的生存竞争关系当中,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然而,大自然本身却在生命个体的相互反对行为中形成了有机统一性,即生命个体与周围自然环境形成了一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生态关系,致使自然界本身成为一个有机和谐的整体。虽然自然界中的生命个体之间充满杀戮和死亡,但大自然本身却通过个体间不断的杀戮和死亡迎来了新生命的不断诞生,迎来了自然万物的蓬勃发展和整个自然界本身的欣欣向荣。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不是在生命个体的意义与各个自然物的和谐统一,而是在整体的意义上与自然本身的和谐统一。因为人与其他生命个体毕竟存在着生存竞争关系,不可能与各个自然物达成和谐统一。然而,人虽然不能与自然界中的生命个体达成和谐统一,却能与自然界的整体完成和谐统一,即人的本质能够进入到自然界之中,自然界的本质能够进入到人之中,人与自然界在本质上能够融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关于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性问题,黑格尔以纯思辨的方式向我们表明,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思维即是存在,存在即是思维;精神亦是自然界,自然界亦是精神。“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是事物的本身或对象的本质”[7](P120)。马克思则通过劳动和实践概念向我们证明,自然界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是辩证统一的过程,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尤其是自生态危机发生之后,当代人更是深刻反思了近现代所形成的人与自然分裂的哲学世界观,更加确信人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整体统一性。自然界本身的存在不在于它的个体性,而在于它的有机整体性,个体生命在历史长河中生生灭灭,但自然界本身却常青永驻。人与自然界整体性达成本质统一,就从根本上或本原说克服了与自然本身的对立,人的本质自由就由此得以确认。

人与自然有机整体完成本质统一,人就在与自然有机整体的统一中获得自己的本质。自然的整体性是一种万物和谐性,是让万物生长和发展意愿。当人将自然界的有机整体性内化为自己的本质时,人就必然从弱肉强食的生存竞争中超拔出来,以一种更高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立足于世界中,像大自然那样,以和谐的方式,以让自然万物存在、生长的方式对待自然万物。当人以让自然万物生长的方式对待自然万物,意味着人尊重自然万物和善待自然万物,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由此就演化为一种伦理关系,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就成为人的必然选择。不可否认,人类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而必然要消费自然物,但人类拥有了自然界本身的有机本质之后,就彻底改变了人类消费自然物的方式,做到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用保持生命、发展生命的方式消费自然万物。诚如生态伦理学的先驱史怀泽所言,“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8](P9)。现代人对自然界的认识是原子式的,即仅仅掌握个别自然物和个别自然领域,对整个自然界的有机整体性却表现为盲目。正是对自然界有机整体性的无知,不知道各个自然物在整体自然中的地位和价值,造成现代人对各个自然物的利用上也呈现出盲目性,结果导致了对自然界的破坏和人在自然面前的不自由。人与自然世界完成本质的统一而获得自然界的有机本质后,人在对待自然万物时就不再是盲目的,而是像大自然那样表现为一种善待万物的自觉。人毕竟不是动物,人对兽性的超越如果仅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仁爱关系上,那是不完善的,必然导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的人格分裂状态。只有当人将道德关怀普遍施与自然万物时,人才真正走向完善和崇高。

自然界的有机整体性用当今流行的话语表述,就是指自然界本身的生态性,即自然界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人与自然界完成本质的统一,将自然界的这种生态本质内化为自我意识之后,人就必然地不再把自己看作是凌驾于自然万物之上的存在,而把自己看作是与自然万物和谐统一的存在。人克服了与自然界的对立并拥有了生态智慧,做到生态地对待自然万物,守护自然界的和谐与美丽,人就必然从与自然对立的限制中解放出来而成为拥有自由的存在。

康德在对实践理性的批判中确认,自由是道德根基,是整个道德建筑的拱顶石,而道德则是自由的显现,人唯有通过为自身立法而确认一种普遍的道德法则,才能将自由完整地呈现出来。他说:“我只想提醒一点: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如果道德法则不是预先在我们的理性中被明白地思想到,那么我们就决不会认为我们有正当理由去认定某种像自由一样的东西。但是,假使没有自由,那么道德法则就不会在我们内心找到。”[4](P2)根据康德所确认的这一原则,我们有理由说,当人们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守护自然界的和谐与美丽,人就在自然面前真正地实现了人本质的自由。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而生成的人本质的自由,属于一种形而上学的自由,这种自由存在于理性的判断和确信之中。就像康德所言,这种自由只能相信其存在,但却不能在经验中证明其存在。然而,人的本质自由虽然在经验层面不能得以证明,却可以在经验层面通过人的道德行为而显现出来。人类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守护自然界的和谐美丽,就从根本改变了人与自然万物的敌对状态,即人类的生存不再受到被破坏的自然界的威胁,人类就能够逍遥于天地之间,长久而自由自在地生存于自然界之中。也就是说,人类敢于对自然界运用自己的主体能力,而又精心呵护自然界的稳定、和谐与美丽,便是人的自由。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辩证性质,人反对自然,必遭自然反对;人让自然死,自然也必让人死;人让自然活,自然也让人活;人让自然万物竞自由,即让自然万物按照自己的存在目的生存,自然也让人自由、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存在。古希腊人希望近神而居赢得自身的自由,基督徒祈盼追随上帝以能够进入上帝之城而获得自身的自由,然而,人的自由并不在遥远的彼岸,就在善待自然万物的实践活动之中。人与自然界和谐统一而生成的自由是人的本质性自由,这种自由具有生态性质,由此可以说,人的根本自由是生态自由,自由的本真性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是自由的本质,具有本体论的性质。因此,它在价值地位的排序上优先于人类的其他一切自由,人们对它的关切应当优先于对其他一切自由的关切。因为人与自然和谐之自由是人类整体的自由,其他一切自由仅是个体的自由,整体优先于个体,整体大于部分之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自由关涉的是人类能否在自然界中生存,这种基本自由不存在了,人类其他一切自由都将不复存在。人必须先自由地生活,然后才追求过一种好的生活。人类的其他自由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人对各个自然物和各个自然领域之认识的自由,另一是人在社会中的自由。承认人与自然和谐的自由具有先在性,就为个体自由树立起一种普遍的道德法则:第一,人对自然认识之自由,必须接受人与自然和谐之自由的指导,人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利用不能妨碍和破坏人与自然的生态平衡;第二,人们在追求社会中的各种自由时,不能妨碍和侵犯人对自然的生态自由。

三、屈从自然界不是人的自由

当我们说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是自由的本质时,我们不得不回应一个基本问题:工业社会之前的传统社会改造自然界的能力非常低下,根本不可能对自然界产生大规模的改造活动,于是人们普遍认为,在传统社会中存在人与自然和谐的统一关系。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笔者强调自由的生态本质,是否意味着传统社会中的人非常自由自在?我们要享受充分的自由是否就应该倒退到传统社会之中呢?笔者对此回答是,传统社会根本没有达成笔者所谓的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因而传统社会不可能生成生态自由。传统社会中的人们所建构起来的人与自然关系,根本不是人与自然平等基础上的和谐统一关系,而是人屈从、屈服于自然的等级秩序的关系。其看似和谐统一,实质却是人匍匐在自然界的脚下,被自然界所支配和所奴役,完全丧失了人的主体性价值和能力。诚如马克思所言:“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9](P81)。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之所以会形成屈服于自然的观念,是因为传统社会还没有发展出较为发达的生产力,人们还不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主体性能力,也不能合理确认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因而不可能从自然界中获得自身解放和自由。“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9](P74)

自由首先是主体自身的主体意识的觉醒,是主体积极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障碍努力将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实现出来。最基本来说,自由就是人敢于对自然界充分运用自己的主体能力,改造自然界以保证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需要和幸福。然而,工业文明之前的传统社会中的人根本没有对自然界的这种主体意识,更不可能广泛而又深入地加工改造自然界,他们心甘情愿地对自然界俯首称臣,不敢僭越大自然为人类安排的等级秩序。在古代人的心灵中,自然是神圣的,强大的,它创造一切,主宰一切,人类根本不可能与之比肩,只能对其心存敬畏。如古希腊人就用至大无外的自然世界吞噬人类自我,致使人类自我完全自失于茫茫自然世界之中并沦为自然世界的附庸。在古希腊人建构的这种主奴关系秩序下,他们认为人类的实践智慧就是按照自然行事,完全听逻各斯的话,顺从自然而生活。当代法国学者吕克·费希就明确指认:“大部分古希腊思想家都将关于‘好生活’的问题与世界的总体秩序、宇宙整体相提并论,而不像我们今天这样往往只把该问题与主观性、个人满足感或者个体的自由意志相联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乃至斯多葛哲学家都理所当然地认为美满生活以意识到自己从属于一个‘外在于’并‘高于’我们每个人的现实秩序为必需条件。在他们看来,人类非但不是这个宇宙的创造者和建立者,反倒是大家不约而同地感觉到自己不过是宇宙的极其渺小的组成部分;大家都从属于某一个整体,人类决非其‘主人和占有者’,反而是这个整体包围着我们,完全凌驾于我们之上。”[10](P19)也就是说,古希腊人所建构起来的人与自然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主奴式的等级秩序关系,在这种关系结构中自然世界为主人,属于独立的自为存在,人则为自然世界的奴隶,属于依存性存在,或者是为对方的存在。当人完全屈从于自然界而丧失了自我的主体价值时,人的自由就无从谈起。

无独有偶,中国传统社会泱泱大国几千年,人始终萦绕着“天”而存在,“天”成为人生活的真理和标准,人的一切社会活动皆由“天”来安排和定夺。传统儒家的奠基者孔子曰:“唯天为大,为尧则之”;(《论语·泰伯》)又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言”(《论语·季氏》)。亚圣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汉朝大儒董仲舒则言:“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宋明理学的代表人物朱熹则提出:“存天理灭人欲”。道家代表老子强调“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二十五章》)。由此可见,天道本体始终是中国古人的基本信念,中国古人信任“天”远远胜于信任自己。中国传统社会将“天”奉为凌驾于人之上的至高至圣的存在,必然贬低人的主体性地位和价值;人被“天”所主宰、所管控,就必然丧失自身的主体性自由。没有对主体性价值的自我确认和觉醒,古代人根本不可能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界,更不可能要僭越“天”的位置,与“天”平起平坐,因而古代人的劳动活动不可能破坏自然界。

正是古代人的自然观将人类自我置于自然的统治之下,因而发生在西方近现代的启蒙运动,就对自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袪魅,以求将人从自然的奴役中彻底解放出来。牛顿力学的出现及其占据统治地位,自然世界被宣告成为一架没有灵魂、没有生命、死一般的机器,只要人们运用知识的力量,确认“我思故我在”的主体性地位,就能够做到“人为自然立法”,成为掌控自然这架机器的主人。尽管近现代的西方启蒙运动将人与自然的价值地位做了根本性倒转,但其所建构起来的人与自然关系仍然具有主奴式结构,只不过是人是主人,自然是奴隶罢了。然而,人是自然的主人,并没有给人带来自然面前的解放,近现代人仍然束缚于不自由之中。黑格尔的主奴关系辩证法告诉我们,主人从成为主人那一时刻起,就开始走向奴隶;主人之为主人,是因为其依赖于奴隶,没有奴隶就没有主人。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奴式建构是以人与自然的对立为前提,只要人与自然处于对立之中,每一方都必然受到对方的限制并依赖于对方,因而双方都没有自由可言。

当代法国哲学家吕克·费希指认,在古希腊人那里,“神是被认作整体的世界的完美和谐的结构”[10](P213),古希腊人把大自然创生万物和让万物有序生长的有机整体性视为神,如斯多葛学派的芝诺提出“神的本质是整个世界和天空”。神是大自然本身的有机整体性,人将大自然本身的有机性内化为自己的本质,意味着人就具有了神性。人做到与大自然共舞,看护整个自然万物,守护自然界的完整与美丽,人就必然成为神圣的存在。神创造自然万物而自身不被创造,神是自然万物生成的根据而自身却没有生成根据,因而神是自由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而获得自然的神性,做到道德的对待自然万物而成为神圣性存在,人在自然面前就能够像神那样自由驰骋,逍遥于天地之间。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6]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7]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史怀泽.敬畏生命[M].陈泽环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吕克·费希.什么是好生活[M].黄迪娜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10.

曹孟勤,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人对自然的身份认定与责任担当研究”(16AZX021)

猜你喜欢
自然界康德本质
关注本质 为理解而教
自然界里神奇的“干饭人”
自然界中的神奇香料
自然界的一秒钟
康德的法律法则
理解本质,丰富内涵
童年的本质
纯接受性的被给予?——康德论自我刺激、内感觉和注意
例说“自然界的水”
艺术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