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2017-01-27 17:57钱申宇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刑诉法刑事案件审判

钱申宇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钱申宇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章节,这是多年立法工作不断进步的体现,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针对程序中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研究,分析程序规定中的不足,并且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坚持的原则

(一)不公开审理原则

在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的形式案件审判应当坚持不公开原则。这项原则规定主要出于未成年人心理和身体发育都不够成熟,他们还面临着很长的学习成长阶段,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帮助未成年人更快地回归到正常生活中。

(二)感化教育原则

感化教育原则是指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司法人员应当秉持感化教育的理念,除了追究未成年人应尽的职责,更应当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帮助他们纠正自身错误习惯,以便日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感化教育原则贯穿于刑诉法始终,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未成年的原则。

(三)快速简便原则

快速简便原则是指案件审判尽可能快速,早日结束案件的审理,极大程度地降低未成年人在本次审判活动中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遵循这个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如果未成年人已经认罪,此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便诉讼流程,同时也帮助未成年人早日接受更好的教育。

二、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一)社会调查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主体主要有三类,分别是侦查机关即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同时条文还明确了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未成年成长教育背景等等。虽然制度中有所规定,但是实践中调查主体还未进一步明确,需要立法进行完善。

法律规定社会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与案件相关的其它事实,这些都是围绕未成年人自身展开的调查。只有充分了解了未成年的情况、生长学习背景,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感化和教育的作用,对未成年人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除此以外,法院通过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这是法庭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避免定罪量刑偏差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严重影响。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未成年人案件诉讼中特有的规定,体现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原则,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为国家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也起到了教育未成年人的作用,给了未成年人重新开始的机会。附条件不起诉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自我改造的机会,让他们在非禁锢的空间中改造自我,减缓了未成年人对国家的仇视。

三、完善诉讼程序的思考

(一)对社会调查的制度完善思考

社会调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对未成年人家庭背景、教育背景、个性特征等进行的调查,以此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危险性,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形成评估报告,成为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

国外参与社会调查的主体很多,美国主要是缓刑官,英国是社会工作者和缓刑官,港澳地区主要是福利署的工作者。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不同主体社会调查目标不同,调查内容也会有差别。比如律师参与调查时,肯定会偏向于对未成年人出罪的社会调查研究,而忽略对其它社会背景的调查;公诉人参与的社会调查,会侧重于对入罪材料的调查,忽略对未成年出罪材料的收集。法官参与社会调查,始终以中立状态调查案件,但是法官参与案件调查会有先入为主的嫌疑,影响到案件审判的公平。如果聘请社会机构参与调查,则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撑,无疑加大了司法成本。

综合比较以上不同主体参与社会调查存在的利弊,笔者认为可以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承担调查任务。这类型机构专业性比较强,与未成年人接触比较多,对未成年人比较了解,国家以专项资金的方式给予矫正机构一定的支持。社会工作者是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第三方,能够保持较为中立的状态去对未成年人进行客观评价,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完善思考

根据现行刑诉法中的规定,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满足条件是: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但是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多是属于暴力型的重大犯罪,量刑范围通常也是在1年以上,因此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情况很少。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1年期限适当延长至3年,通过适当放宽的方式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

除此以外,如果该未成年人的家属已经给受害方一定的补偿,受害方对该未成年人有谅解,这点也可以纳入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之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四、结语

新修改的刑诉法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从立法上对未成年人权益予以重视。社会调查和附条件不起诉都是未成年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对于案件顺利审理,提高司法效率都至关重要。对于这些制度规定,司法工作者应当深入研究,在了解立法者本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制度的价值。

[1]陈卫东.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J].中国法学,2011(6).

[2]谭京生,等.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6).

[3]陈建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与完善[J].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1).

D925.2

A

2095-4379-(2017)31-0142-01

猜你喜欢
刑诉法刑事案件审判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关于盗窃刑事案件认定的几点思考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禁毒刑诉法适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消失中的审判
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实施刑诉法实践调研
审判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本期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