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人权与主权关系刍议

2017-01-27 10:48王建霞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本质属性人道主义

王建霞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200

国际法中人权与主权关系刍议

王建霞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200

人权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是一国内政问题,且当今时代国家主权原则系国际法根本原则并没有过时。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使其两者的论争从为停息。本文从两者的本质属性出发进行探讨,并得出其系辩证统一的关系的结论。

主权原则;人道主义干涉;辩证统一的关系

从国际法理及现行国际法律文件来看,人权与主权都是内在统一的。然而,随着事物的发展,矛盾也将逐渐凸显。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战争时有发生的时代,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必须的时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甚至引发武装冲突。

一、人权与主权的内涵

纵观国际法律规范,其涉及人权问题的并不少,在主要的文件中都有规定,比如,联合国宪章将对人权的保护作为其宗旨之一列入其中。尽管如此,“人权”这一概念在国际法上是属于一国内政还是允许他国干涉,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无定论。

对于人权的本质,法学界有诸多定义,但万变不离其宗,只是表达方式的不同及论述的角度不同而已,其本质涵义都是指天赋人权,生而具有,死而失去,不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更不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为条件。审视国家的产生,其使命是为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国家主权属于其人民。审视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最为根本的便是人权有对抗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因此,笔者认为人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一国内政。然而,主权却以国家的存在而存在,是国家所固有,即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事物最高权力和对外完全独立不被干涉的统一。[1]可以说,引起对两者关系持不同观点的原因主要系对人权这一主权之后的概念是否已超出国界的理解不同。

二、就其两者关系争论的焦点及原因

国家主权被尊重且不被干涉一直都是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根本准则,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又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义务规定进联合国宪章。那么,是不是说当一国出现人权被侵犯的时候,他国就可以随意对该国进行干涉,甚至军事介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虽然和平与发展依然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旋律,然而多国却内战不断并持续至今。2012年5月25日的叙利亚大屠杀便是其内战的悲剧。尽管时至今日,这次大屠杀事件是政府军所为还是恐怖组织所为仍不清楚,但清楚的是92人就此无故丧命。事实上,只要有战争的发生,交战双方就都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存在。这便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幌子将本国主权凌驾于他国主权之上。这也是叙利亚内战最终演变成为叙利亚与美国之间的战争的原因。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从理论到国际法规范从未停止对其的抨击,更别说从实践中找到其可被支持的合理依据。当然,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行为是不得不被承认的,但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对他国的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得到安理会的直接授权。如,从1986年持续至今的索马里战争,本是该国反对穆罕默德·西亚德·巴雷的高压政策的内战,却因美国等国以人道主义援助为借口的加入演变为了地区性的冲突。讽刺的是,美国等国只是为了石油开采权。

三、国际法中的人权与主权系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美国等国的支持下,“人权高于主权”这一理论的呼声居高不下。然而,从上文对人权与主权两者本质的讨论中,可以得知这种理论是没有任何国际法上的依据的。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虽然国际法中对其予以规定,但并没有改变其是一国内政的本质属性。现实中,一些发达国家对他国的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其干涉他国内政、称霸世界的借口,是最应受到制裁的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犯罪行为。早在17世纪,“人道主义干涉”就被极大地滥用,肆意侵犯他国主权甚至残忍践踏他国人权。事实上,现行国际法根本不承认以人道主义援助为借口的对他国内政的干涉。

随着地球村式的国际环境的出现,国家主权必然是受到限制的,然而还是有学者提出了“主权高于人权”的观点。当然,不得不指出的是该观点对国际法中的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也是片面的,但该观点指出的当今时代主权理论原则没有过时的说法是值得肯定的。也有人提出“保护的责任”理论。此理论有很大的创新,但依然没有克服主权不可侵犯原则和他国干预人权之间的冲突。

然而,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主权的性质决定其乃是人权的基本保障,其与人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当今时代,主权原则依然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而人权也被联合国作为根本宗旨列入宪章。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社会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一国公民是否能够实质享有人权,取决于独立主权国家的保护,取决于其国内法的保障。[2]因此,笔者认为,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国际关系的理论和实践都不允许用人权原则取代主权原则或将人权原则置于主权原则之上。国家主权与其公民的基本人权相互制约,互为其实现的基础和保障。[3]

[1]贺鉴.“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击[J].河北法学,2006(11).

[2]刘玥琪.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2008.

[3]张黎.国际夭系理论中的主权与人权阎题述略[J].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2).

DF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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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9-0230-01

王建霞(1990-),女,汉族,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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