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2017-01-27 10:48张小川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小川刑事诉讼法被告人

张小川 李 娜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张小川 李 娜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的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得不少学者认为其存在一定缺陷。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司法审查

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利益,实现对国家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行使权力的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公诉转自诉制度。客观地讲,这一制度在给被害人以特殊的救济方法,制约侦查、公诉权力滥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遭到颇多质疑,不少学者认为其理论存在缺陷,实践中被害人也难以真正通过自诉程序得到救济,而且破坏了刑事诉讼中其他原则、制度的执行。由于立法在这一制度设计上的粗疏,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公诉转自诉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公诉可以转化为自诉的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规定是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的重大突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案件自诉权对公诉权的制约监督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改变实践中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相互扯皮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现象。

二、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类案件可以从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但是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界线并不明确,人们不能根据法条明确是否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因为导致许多被害人面对自己所受的伤害不能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破坏了社会和谐,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的程序过于繁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的程序以及审理相关问题,公诉案件想转化为自诉案件需要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五个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不能转为自诉案件。

(三)实践中运行效果不佳使这项制度形同虚设

被害人既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能实现其控告被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确定就一定能够在法院实现其控告的权利。如果定罪前景不明朗,法院一般会选择避免此种情况下的受理与审判。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在现实社会中频繁发生,使得刑事诉讼法中的关于公诉转自诉的条文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三、对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界线

面对公诉转自诉案件界线不明确的问题,立法应从更加细致的角度出发完善对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的条件,明确其两者之间转化的条件。首先立法不仅要明确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之间的界线,更要明确规定两者之间的转化条件,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两者之间差别。其次是立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自诉的公诉案件的范围过于狭窄,若是把这些案件纳入自诉案件的范围,不仅可以减轻公检法的办案压力,更主要的是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从而及时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同时自诉案件的范围又不能过于宽泛,否则会使条文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真正的效能。

(二)简化公诉转自诉程序

面对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如此繁琐的程序,立法者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简化此程序,使该程序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而不再是纸上的规定。第一,一旦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侵害,并且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范围,法院应当立即受理,不得再要求被害人提供相关的具体的证据。第二:立法者应该自立法时规定突发紧急案件的处理办法。程序的简化是未来法律发展的大趋势,简化各种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程序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积极性,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

(三)建立公诉转自诉的司法审查制度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在不妨碍国家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公诉权的监督制约,协调公诉权与自诉权之间的关系,坚持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也可以防止被害人滥用自诉权。

(四)设立自诉案件的司法援助机构

鉴于我国的发展现状,人民对于法律的了解程度,国家司法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自诉案件司法援助机构,帮助那些没有法律知识、不了解转化程序的人,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避免那些因为各种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而采取极端解决措施的情况的发生。司法援助机构不仅为公民提供了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并且可以借此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在全社会的公信力,从而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

[1]潘姝君.浅论公诉转自诉的思考[J].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40-42.

[2]孙晓玉.论公诉转自诉制度[J].知识经济,2008(9):36-37.

[3]程金海.翟国瑛.论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1997(3):69-70.

D925.2

A

2095-4379-(2017)29-0201-01

张小川(1990-),男,汉族,山东枣庄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公司法务。

猜你喜欢
小川刑事诉讼法被告人
基于贝叶斯解释回应被告人讲述的故事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审理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
聆听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