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7-01-27 10:48孟泓宇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局限性民商法先进性

孟泓宇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 100083

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孟泓宇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 100083

民商法,见字见义,即是为“民”为“商”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经过不断的实践提升之后,最终由旧走向了新,并且还在继续创新,适应社会。本文旨在从现代民商法的“新”出发,分析该种法律的先进性,并探讨该法现存的局限性,从而提出解决对策,为其今后的持续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一、引言

在当代,人民面临的社会环境逐渐变得复杂,简单的社会道德制约已经不能满足人们自我保护的需求,将“无形的制约”转变为“现实的约束”已经刻不容缓,这就为民商法的形成提供了需求基础。发展至今天,社会的复杂化仍呈现上升趋势,因而,将现实约束具体化、细密化就成为了今天法律发展的新方向,这也就促进了更加全面具体的现代民商法的形成。民商法由旧到新的过程,是一条漫长的路,但也是前景广阔的路。它不会止于眼前,还会继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了解其先进性,对其继承并发展,分析其局限性,不断突破自我。

二、先进性

(一)社会进步性

民商法,见字见义,中心在“民”和“商”两处,也说明了该种法律是为保护人民的经济权益而生的,在经济权益保护之下,该法律还兼护着人民的名誉等权利。

但是,在旧民商法中,法律的功能侧重明显。这主要表现为三点:第一是“商”“民”侧重,旧法律在运作过程中不以“民”为中心,反以“商”为中心,这就使得法律的属性转变,成为企业的“家”法,而不是人民的“公”法,很多企业与人民的矛盾由此滋生。第二是“商”权绝对,在旧法律中,物品、职能等的所属权利是绝对的,不存在中间阶段或者过渡阶段。也就是说,旧法律将所有物品、职责等的归属都固定化了,只能属于当事人,且不允许外人接触。第三,契约自由。旧法律认为,企业或者人民之间的交易都属于其自己的任务,是自由的,因而应该赋予他们自由协商决定的权力。这种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交易的自由,但却为“买卖欺压”等行为提供了罪恶的养料。

而在经过了不断的实践反思、经验积累之后,法律意识到了自身“短板”的不良影响,进而自我提升,改变了旧法的功能分化和侧重局面。首先,“民”“商”并重,新法在处理纠纷时,从“正义”角度出发,在维护“商”的权益时,兼顾“民”的权益,寻求二者的利益契合点,并进行沟通协商,使二者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证。其次,权力相对化。对于物品、利益的享有,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以适时根据环境、需求变换,使得企业交易变得灵活自由。最后是契约限制,新法中对企业或者个人的交易行为进行了约束,具体表现形式则为合同的签订,双方在保证利益共赢的基础上,将条例形式化、法律化,一旦条例生成和签订,就不再能轻易变动,这种限制的产生,为交易的公平提供了法制保障[1]。

从侧重到并重,由绝对到相对,以及自由到限制,不得不说这完全适应了国家发展的步调,与新型社会文化中形成了良好的继承和对接关系,实属民商法的在社会变动中的一大进步。

(二)适用性

民商法,见字见义,既是解决“民”的问题,也是解决“商”的问题,而“商”的所属又分为很多行业。想要将法律精神和法制保护落实到每一个“商”的分支上,就要对“商”进行全面的技术分析,了解各“商”的行业内容和性质,分析其中的问题常见点,并对其制定系统完善的法律保护条例。只有这样,当“商”出现利益纷争时,该法才能有核验纠纷的技术支撑,才能拥有对其实行保护措施的依据[2]。

以船舶业为例,它的主要应用是运载货物,而在运载前夕,该行业都要与“雇主”进行合同签订,明确风险的承受者、风险的适用范围等,这就产生了对船舶进行性能、技术等的航前测试,法律的适用性也就得以实现。在具体检测过程中,法律要对船舶进行一系列的技术测试,评估其航行的风险度,以此来决定风险的承担者。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要实现最终的风险评估,就要对其进行技术检测,这就是法律的技术支撑,表现了法律对“商”的全面性保护,体现了它的适用性特点。

三、局限性

(一)局限性

理论是行为的先行兵,具有什么样的理论,就会从中产生怎样的行为表现。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捆绑销售”,似乎已经成为人们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在生活实际中,这种“理论+实践”的形式,却没有被完全体现,法律就是其中之一。

民商法制定的本意,是为了给人民利益建立起一座“保护塔”,减少外界对塔中区域的损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塔中区域”,是将整个人类社会囊括在其中的,它的对象是“全部的人”,也就是说,该法的原则制定不受社会阶级、金钱等的影响。但是,该法在将理论“化实”的过程中,却没有将这种“不受限制”原则真正贯彻到实处,最能体现这一点的是经济影响[3]。

以农民工讨薪为例,农民工在付出实际劳动之后,经常面临着薪水的难发、不发问题,而在遇到这种问题后,诉讼是他们能够想到的最优方法。但是,当他们在辩诉时,却发现成功的可能性极低。这是因为,他们面对的“对手”实力强大,尤其是经济实力。农民工没有强大的经济后援,难以维持代理律师费用,在打“薪水仗”时,时常因实力悬殊,草草落败。这样,本来在纠纷中占据“正义”位置的一方,却因为经济实力的影响,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使得“正义落败,邪恶取胜”。

除了经济实力的影响,申诉能力也是影响法律正义性的因素之一。在法律申诉中,通常人们不会将自己作为申诉的主要行动人,而是将自己的权力授予专业律师,利用其专业的申辩能力和完备的法律认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全权委托,也就间接地将权益申诉变成了律师的实力厮杀,而法庭则是他们厮杀的战场,法律是其厮杀的工具。因而,律师实力也就成为这场纠纷的成败关键,而法律本身的“正义性”则没有完全显现,对正义一方的保护原则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

(二)解决措施

在今天,民商法的“保护塔”建设已经渐趋完善,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座塔有层级之分,且层级越下,“塔”的保护能力越不稳定。因而,“保护塔”的内部建设还需继续努力。

首先,对于“塔”的层级之分,法律要不断对其进行消除,强化自己的“保护”职能,真正实现“理论+实践”的模式,让法律的职能回归“本真”。同时,强化自己的“适用性”原则,完善自己的技术能力,提高对“正

义”的辨识能力。

其次,对于“塔”的基层建设,法律要对其进行适时的鼓励和援助,为实力不足、能力有限的人们提供必要的法律之手,做到“法无差别,同等对待”,真正让“法”成为所有人的“法”,成为“公”法。开通绿色途径,为弱势群体提供申诉、维权的真正有效通道,改变他们在维权中的被动地位。

最后,促进“家”法向“公”法的转变,不仅需要法律自身的职能强化,还需要“塔”中所有人的努力,基层者不断完善法律认知,明确法律对自己的保护范围,穿好“防护外衣”。上层者更要严肃认识法律的危险性,守好本心,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4]。

四、结语

总之,民商法相当于人民的“保护外衣”,这层外衣,不管什么时候,不管何时何地,都会笼罩在人们周围,保护人们不受侵害。因而,这层外衣要不断强化自己的保护功能,与时俱进,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提高自己的时效性和保护性。同时,为了促进自身发展的持续性,民商法还要不断突破自我,打破局限,实现完美蜕变,真正实现“家”法向“公”法的转变。

[1]师睿.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商,2016(18):242.

[2]吴小燕.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的探讨研究[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7):00225.

[3]沙巧.浅析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11):00238.

[4]李玉生.当代中国民商法制发展概览——兼论中国民法法典化问题[J].法制现代化研究,2001.

D913

A

2095-4379-(2017)29-0165-02

孟泓宇(1990-),男,汉族,安徽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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