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背景下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思考

2017-01-27 23:12白洪冰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政法大学监禁犯罪分子

白洪冰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在反腐背景下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思考

白洪冰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随着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形成反腐常态化、反腐高压化与反腐制度化。对贪污腐败分子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更是增设了对重大贪污腐败犯罪分子的终身监禁措施,其中有进步的一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终身监禁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反腐败工作;刑法修正案;终身监禁

一、引言

终身监禁是西方国家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定义为犯罪者终身监禁,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其生命终结的一种刑罚方式。在理论上属于自由刑,又被称为终身自由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在当下反腐和慎用死刑的背景下,终身监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既要起到制裁贪污腐败犯罪分子的作用,又要顺应当今世界慎用死刑的趋势。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大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无期徒刑相比终身监禁是可以减刑的,无期徒刑在两年刑期执行完毕后,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最少执行13年即有可能出狱。对于这些贪污腐败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之前的地位或人脉关系轻而易举能够进行一些不法交易从而获得减刑出狱的机会,大大降低刑罚的威慑力。终身监禁措施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将会一直待在监狱里等待死亡,没有减刑、假释的权利,除非出现大赦或特赦的情况,这样将会大大提升它的严惩力度。

(二)补充我国的刑罚体系

刑罚的轻缓化是世界刑罚体系改革的方向,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可以总结为死刑过重和生刑过轻,之间的过度不合理。终身监禁制度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死刑的适用,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的高低。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和严厉性低于死刑又高于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已经慢慢丧失了其应有的效果,不能严格执行其无期的刑期,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差别也越来越小,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需要终身监禁来过渡,未来将逐渐代替死刑。

(三)与国际司法发展接轨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死刑的适用将减少,人的生命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虽然未废除死刑,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去死刑化的路上又前进了一步,同时也在逐步履行在死刑方面我们应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对于多数潜逃海外的贪污腐败分子,我国的死刑制度反而成了他们的免死金牌,西方国家基本已经废除了死刑,以保护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为由拒绝我国政府的引渡,死刑不引渡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这是对我国司法尊严的侵犯。终身监禁措施的出台将会让逃亡罪犯无所遁形,西方国家再无借口拒绝引渡。

三、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终身监禁的经济成本

犯罪分子的剩余生命将在监狱中度过,短则十几年,长则几十年,其中有些人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创造社会价值,但是却需要纳税人的钱去维系他们的基本生活,去完善监狱的配套设施和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终身监禁的成本将远远高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对监狱和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必然会加大财政投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二)减刑、假释同样是人身权利

刑罚的目的在于惩处和教育,如果刑罚的执行过于僵硬则不利于改造。高铭暄认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张明楷也不赞同:“终身刑是侵害人格尊严的,比死刑更为残酷的惩罚方式,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一旦丧失了减刑和假释的权利,则打消了积极改造的念头,也会导致他们放弃立功的机会,保护其他的犯罪分子,不利于案件的侦破。这是对基本人身权利的侵犯,也会加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滋生自杀、监狱暴力犯罪的出现。

(三)舆论的影响

案件的审判处理有时候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媒体的断章取义和网络消息的不真实性、不可靠性往往会被别有目的的人利用来煽动舆论。舆论认为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不及于死刑,说到底认为终身监禁措施是一种自由刑,贪污腐败犯罪分子罪大恶极,必须判处死刑。在短暂的时间里,老百姓不会区分什么是重大贪污腐败分子和贪污腐败分子,更不会区分罪行的严重程度,此时的变化将面临不小的压力。

四、总结

终身监禁制度必然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创新,制度的创新要经过不断的质疑与改进。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台不仅对于打击惩治贪污腐败分子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废除死刑也是当今刑罚发展的趋势,终身监禁将在未来作为死刑的一种替代措施,达到预防与惩治的效果。此举既满足了国内反腐的背景也响应了慎刑的趋势。但是终身监禁也是侵犯基本人身权利的,希望刑法再次修改之际也考虑到此类问题。

[1]毛亚丙.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6.

D

A

2095-4379-(2017)21-0210-01

白洪冰,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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