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雨晨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浅谈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法律问题
汤雨晨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主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整治、严惩一系列水污染行为,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自2016年12月7日起实行,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水污染;生态;监督;可持续发展
继我国成为发展中大国之后,国家各项经济指标都呈现出几何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国家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也愈加频繁,然而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后,生态环境恶化情况逐渐突显,给社会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到国家经济发展,尤其是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水资源的污染情况相当严重,因此,水污染问题逐渐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为有效遏制水污染的恶性发展,《水污染防治法》也在不断进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终于在2016年正式向全社会征集修订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在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正式颁布实施,经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和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修订后,随着国家各项经济指标不断大幅提升,重工业和其他制造业也随之不断发展,国家将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经济建设上,而环境保护问题却忽略不计,导致国家生态环境极度恶化,尤其是水环境污染程度更加恶劣,尽管在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国家水污染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其效用已无法满足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现状的治理要求,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1]。由此,在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水污染防治法》协定列入五年计划,又在2016年3月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初稿,并在4月征求了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等31个国务院部门以及各省市环保厅的意见。历经八年的修订之路,终于在2016年6月12日,国家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于当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标志着《水污染防治法》正式迈向修订之路。
(一)水污染防治法内容
近几年,我国在水污染防治问题上投入了诸多精力,经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特别是在2015年“水十条”正式公布以来,我国水环境得到显著提升,虽然就目前看来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紧张,但随着人民增长速度不断飞升,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需求与增长速度相比显然存在着较大差距。据相关学者总结,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成本高、违法行为多、惩处力度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与此同时,在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九龙治水”现象,即以控制末端污染为主、源头查处能力弱;各方面管理上出现“条块分割”、“城乡分割”、“部分分割”[2]。
围绕我国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着重地方责任落实,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及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治理等制度,改进水污染防治措施,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处于十到五十万以下的罚款金额调整至二十到一百万以下,进一步加大一切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此同时,修正案中还尤其强调对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或体系的梳理与协调,对排污许可进行核心定位,推行并实施排污许可相关制度,并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改善水质的主要措施,强化与水质标准的衔接[3]。草案将通过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来实现强化落实的地方责任的目标,从而使党中央相关部门与各省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到密切配合的效果,以便上下联动处理水污染问题,发生问题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明确排污主体的责任,责令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污、依法进行监测与记录、定期提交执行报告等,一旦发生问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加大追责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度,进而实现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目的。
(二)水污染防治法特点
201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最大特点就是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也就是说本次草案的提出明确了对于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态度,用发展的眼光,着力解决当前的问题,并根据草案内容,总结出以下特点:继承性、透明性、延伸性、监督性及前瞻性[4]。
总而言之,水污染防治法需随着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坚持“防在前,治在后”的原则,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水污染防治问题,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予以合理的严惩,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从而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情况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而维持良好、健康的生态平衡。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理性思考[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31(9):85-90.
[2]崔华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与完善[J].法学杂志,2006,27(1):130-132.
[3]周辉,王世进.关于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6(4):248-252.
[4]王利娟.浅析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C].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5:875-877.
D
A
2095-4379-(2017)21-0178-02
汤雨晨(1996-),女,南昌大学,法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民商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