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的现代命运
——黑格尔早期财产思想研究(1793-1800)

2017-01-27 21:46王兴赛
现代哲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伯尔尼基督教黑格尔

王兴赛

私有财产的现代命运
——黑格尔早期财产思想研究(1793-1800)

王兴赛

关于私有财产,黑格尔早期(1793-1800)从总体上表现出从肯定到否定,最后再予以重新肯定的复杂态度。在伯尔尼初期和中期,黑格尔主要在批判基督教私人性和实证性的语境下肯定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这类似于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财产思想。在伯尔尼后期与法兰克福初期和中期,黑格尔在古典共和主义和统一哲学基础上转而表现出对私有财产以及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的现代国家的批判和否定。这类似于卢梭对私有财产和现代性本身的反思。在法兰克福末期,黑格尔最终不得不重新肯定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在某种程度上,这既是综合他自己前两个阶段财产思想的尝试,也是综合古代精神与现代性的尝试。

青年黑格尔;私有财产;实证性;现代性;古典共和主义

众所周知,在私有财产问题上,现代政治哲学与古代政治哲学存在着根本分歧。古代政治哲学以公民、德性和国家为核心,私有财产在其中几乎没有任何独立地位,甚至是被极力压制的对象。因此,古代只存在家政学,但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相反,现代政治哲学以市民以及自我保存为理论根基,私有财产的保护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目的。如霍布斯提出,因为大多数人都热衷于追求财富、支配权和感官快乐,所以政治哲学只能建立在对死亡的恐惧这种激情(passion)基础之上。*参见[美]施特劳斯、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83页。洛克在其《政府论》第二篇中强调,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政治权力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页。稍后,斯密、休谟等人开创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对私有财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意义给予进一步强调和论证。但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同时,对私有财产在现代社会中命运的反思也日渐增多,这尤其表现在卢梭那里。他强调私有财产的建立是社会不平等的起源,“以自我保存为基础的现代国家构成了一种恰与能使人们幸福的生活方式相反的生活方式”。*[美]施特劳斯、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第560页。

黑格尔是处于卢梭与马克思之间的一位重要政治哲学家。关于他的私有财产思想,我们比较熟悉的是其晚年在《法哲学原理》“抽象法”和“市民社会”等部分中的观点。比如,黑格尔提出了一种基于自由意志论的财产权理论。但更主要的是,黑格尔强调了以追逐私利为特征的市民社会的必然性和积极意义——同时希望在伦理国家中达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其实这种主张在黑格尔耶拿时期的《论自然法》和《实在哲学》中就已经成形。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在耶拿时期之前七年多的时间中对私有财产的现代命运问题曾有过非常复杂的思想历程。但这种思想历程及其重要意义尚未被学者们所揭示,本文旨在探寻黑格尔早期关于财产思想的变化历程,并努力思考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对基督教财产原则的批判

黑格尔关于私有财产的明确表述可以追溯到他的伯尔尼时期(1793-1796年)。当时,黑格尔正在做家庭教师。根据罗森克朗茨(Rosenkranz)的报道,黑格尔在这一时期曾研究过伯尔尼的金融和财政制度等。*Rosenkranz, Hegels Leben, Berlin: Verlag von Duncker und Humblot, 1844, S. 61, 86;同时参见[以]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朱学平、王兴赛译,朱学平校,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6页。可惜的是,黑格尔这一时期相关的研究笔记大多遗失了,所以这些论断无法得到文本的支撑。但黑格尔这一时期关于私有财产的思想及其变化仍可在他此时的宗教著作中发现,比如所谓的《人民宗教与基督教》、《耶稣传》和《基督教的实证性》等等。

通过对这些宗教著作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在伯尔尼初期和中期(1793-1795年)黑格尔对私有财产主要持一种肯定态度,而对基督教的财产原则与侵权行为持否定态度。具体而言,黑格尔强调,人处于市民生活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中,市民社会的关系决定着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公民的财产权利与国家保护财产的义务。很明显,耶稣和基督教的财产原则是与现代立法和财产原则相违背的,不能被扩展到市民社会和国家中来。黑格尔也由此把这些原则斥为“小社团和小乡村的原则”。*在《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第一卷的《文本17》中,黑格尔第一次提到了市民生活错综复杂的关系,并在《文本20》中将耶稣和基督教的财产原则指责为“小社团和小乡村的原则”。参见[德]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贺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06页;G. W. F. Hegel, Gesammelte Werke, Band 1,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1989, S. 129,下文将该书简写为GW 1。一旦扩展到整个社会和国家时,它们就会成为不正当、压制和不合适的。但在某种程度上,西方社会的历史就是基督教不断扩张的历史,即基督教原则不断渗透到社会和国家之中的历史。在黑格尔时代,基督教原则的威力仍很强大。为此,黑格尔激烈批判教会与国家二元体制下教会对公民财产权和国家财产权的侵犯。比如,在基督教国家,持非正统信仰的人(如犹太人)不能获得任何种类的不动产,在纳税方面也受到不平等待遇等。*参见[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270页;GW 1, S. 318。

值得分析的是,黑格尔此时的私有财产观念是在何种背景下出现的。这种观念的意义何在?这首先要从黑格尔在伯尔尼时期的问题意识谈起。众所周知,在青年黑格尔所处的时代,德意志民族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外壳下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而且在经济方面远远落后于英国和法国。经历过启蒙运动与古典文化教育的双重洗礼后,黑格尔表现出强烈的实践兴趣和关怀。黑格尔图宾根时期最重要的《图宾根断篇》(即《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第一卷中的《文本16》)表明,他希望从宗教入手来寻求德意志政治上的变革,即首先通过宗教批判和革新来改造德意志人的“国民性”,进而推动本民族的发展。为此,黑格尔提出“人民宗教”(VolksReligion)概念,它以古希腊的公民宗教为原型,表现为理性、情感与政治参与三方面的综合。*[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82页;GW 1, S. 10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人民宗教”相对的概念之一是“私人宗教”(privatReligion),黑格尔在文本中恰恰把基督教判定为私人宗教。*[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80—82页;GW 1, S. 102—103。虽然黑格尔此时尚未对基督教的教义、精神和历史等各方面作具体的研究,但在某种程度上,私人宗教的定性似乎决定了黑格尔在伯尔尼初期和中期对基督教的态度。正因为基督教本身的私人性,它不能被扩展到市民社会和国家中去,或者说不能作为人民宗教。*See Goldstein J. D., Hegel’s Idea of the Good Life, Netherlands: Springer, 2006, p. 69.

在这一时期,同时决定了黑格尔对基督教的态度和财产思想的是他所谓的“实证性”(Positivität)概念。正如卢卡奇等学者所公认的,黑格尔此时的焦点在于,以康德的自由和道德原则为标准来批判基督教的实证性。*[匈]卢卡奇:《青年黑格尔》选译,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8—49页;Lukács G., Der junge Hegel, Neuwied/Berlin: Hermann Luchterhand Verlag, 1967, S. 52—53.而实证性概念与私人宗教的概念并不矛盾,甚至在某种程度是一致的。但在康德影响下,黑格尔也力图在“实证性”问题上把耶稣与基督教区分开,即耶稣之教训在于自由和道德性,而后者的本质则是实证性。所谓“实证性”,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实证的信仰是这样一个宗教原则的体系:它所以对我们来说具有真理性,乃是由于它是由一种权威(Autorität)命令给我们的,而这权威我们不能拒不屈从、不能拒不信仰。”*[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307页,GW 1, S. 352,为了统一译名起见,笔者将本段中的“positiver”译为“实证的”。因此实证性就是外在性和强迫性,它与自由完全对立。在黑格尔看来,基督教的实证性表现在教义、仪式以及与国家的关系等各方面。基督教的私人宗教特性和实证性本质就决定,当基督教扩展到社会或国家中去后,它必然会侵犯个人情感、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等。从基督教历史上来说,虽然耶稣教训的本质在于道德性,但其中仍旧蕴含着实证性因素,如对奇迹、个人人格的强调等。*参见[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234页;GW 1, S. 288。耶稣的门徒因为自身理性能力的欠缺而进一步在早期教会中把这些实证性因素强化了。在基督教成为国教并形成教会与国家二元体制后,基督教的实证性达到了最高程度。黑格尔在伯尔尼初期和中期对基督教财产原则的批判和否定就是在这种语境下作出的。作为公民自由权利的一种,财产权在市民社会范围内理应受到法律和国家的保护。

很明显,在伯尔尼初期和中期,黑格尔对私有财产的认识是附属于他对基督教私人性和实证性之批判的。也就是说,私有财产问题不属于他此时政治哲学思考的核心问题。他的财产思想此时也并非建立在他对现代性本身的认识基础之上,而不过是为宗教批判服务而已,或者说是宗教批判的产物。

值得注意的是,在伯尔尼初期和中期,虽然黑格尔主导的财产思想是强调市民社会关系中公民财产权的重要性,但他也已经显露出对财产本身的批判倾向。比如在《文本26》中,黑格尔就曾说到:“道德观念如果能在人类中取得地位,那么那些财富就将贬值,而那些仅仅保证生命和财产的制度将永不再当作最佳的,那整套可厌的机关,那套千千万万弱者在其中寻求慰安的人为的讲动机和慰藉理由的体系就将是多余的。”*[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139页;GW 1, S. 164。这种态度在《耶稣传》(即《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第一卷的《文本31》)中再次出现:“要以毫不介意的态度牺牲财产的占有,要以温和、善良和高尚的情操,牺牲你们自己的即使是合法的利益。”*[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159页;GW 1, S. 217。随着黑格尔从康德道德哲学转向统一哲学,这种对财产的否定倾向愈加明显,并成为他在伯尔尼后期与法兰克福初期和中期主导的财产思想。

二、对私有财产的拒斥与批判

在伯尔尼后期,黑格尔的财产思想发生了明显变化,即从之前的肯定态度变为拒斥和批判。这首先表现在《基督教的实证性》第三篇(即《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第一卷的《文本34》)中,继而在《德意志观念论最早体系纲要》和《犹太教的精神》中达到强化,并在《基督教的精神》的大部分文本中达到顶峰。在《基督教的实证性》第三篇中,黑格尔把私有财产或私利精神看作与现代性和基督教同时出现的东西。在黑格尔看来,罗马共和国向罗马帝国转变的过程就是古代向现代性的转变。私利精神被看成现代性的精神,现代国家就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的国家,而基督教恰恰是与这种精神和国家相符合的宗教。*尤其参见《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325—327页;GW 1, S. 369—371。在《德意志观念论最早体系纲要》中,黑格尔直接判了现代性死刑:“没有国家的理念……拆除人类历史的种种原则并且彻底剥开国家、宪制、政府、立法这整个苦难的人造物的画皮。”*G. W. F. Hegel, Gesammelte Werke, Band 2,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2014, S. 615,下文将该书简写为GW 2;同时参见[德]荷尔德林:《荷尔德林文集》,戴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81—282页,译文有改动。一句话,以私利为精神的现代国家应该被超越、被废除(aufhören)。在《犹太教的精神》中,黑格尔进一步把现代性的根源追溯到犹太教的创始人亚伯拉罕那里,亚伯拉罕的精神导致犹太教成为拜物教。值得注意的是,在《爱》(即《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第二卷的《文本49》)这个断篇中,黑格尔第一次在生命哲学体系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废除,即私有财产作为与爱、生命和统一相对立的分离环节,必须被完全废弃。*参见[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499—500页;GW 2, S. 85, 88。沿着这条思路,在《基督教的精神》大部分文本中,黑格尔对私有财产的拒斥和批判达到了顶峰。黑格尔试图借助耶稣的教训来扬弃法律、权利、私有财产、财产权等。比如在《文本54》初稿(1798年)中,黑格尔所着力讨论的是,作为“无法则性和无义务性”(Gesetz-und Pflichtlosigkeit)*GW 2, S. 175;[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391页,译为有改动,中文翻译为“超出法规和义务”。的爱如何扬弃道德和法律,或者说如何摧毁与爱相对立的领域,即权利、正义以及整个财产等领域。只有如此,人才能处于生命中美的和自由的领域,人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才能和谐统一。显然,这可看成黑格尔试图克服现代性之缺陷的一种尝试。

可见,黑格尔在伯尔尼晚期、法兰克福初期和末期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同样需要思考的是黑格尔财产思想变化的原因所在。根据相关文本,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就在于黑格尔从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和统一哲学思想出发对现代性本身所作的批判。在《基督教的实证性》第三篇中,黑格尔一方面努力从历史哲学方面来把握古希腊和罗马公民宗教向基督教、古代向现代转变的原因。简单来说,罗马政治体制的变化导致罗马人政治自由的丧失,进而导致时代精神的变化,并最终引起现代性的产生。另一方面,黑格尔站在古典共和主义立场上表达了对现代性和基督教的批判。在古典共和国中,人民处于政治自由状态:“在公共生活以及私人或家庭生活里,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自由人,每一个人都是遵循自己订立的法律而生活。”*[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323页;GW 1, S. 368。而在现代性中,首先,国家成为一种机械国家:国家事务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所决定、统筹,其他人民仅“作为个别的齿轮”为机械国家服务,根本谈不上自由参与国家事务,而仅仅在与别人的关系中产生自己的价值。其次,人民为特殊利益所据,一切活动、一切目的都以个人为核心,而全体和国家观念在民众心目中没有地位。再次,原来的政治自由丧失了,公民权利现在仅仅成为保障财产的权利,它是一个人最主要的权利、最关心的东西。最后,公民对死亡充满了恐惧,把死亡看作最可怕的事情。*[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325—326页;GW 1, S. 369—370。显然,黑格尔对现代性的这些缺陷是非常不满的。这才使得他进一步在《德意志观念论最早体系纲要》中作出废除现代国家的断言。同时,也正是在古典共和主义思想下,黑格尔在《犹太教的精神》中两次对比希腊两位立法者梭伦(Solon)、吕库古(Lykurg)与摩西在财产立法方面的差别。梭伦和吕库古之所以限制个人财产权,是基于古典共和主义,即为了保证自由和平等。而摩西则缺少一种共和主义理想,他仅仅基于一种宗教原因而限制人民的财产。*[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366—367页;GW 2, S. 63—64。

黑格尔的统一哲学思想对他的财产思想同样影响巨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古典共和主义思想与统一哲学思想是相统一的。而统一哲学又是与耶稣的教导紧密相关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统一哲学就是耶稣教训的哲学化表述。黑格尔这时期的统一哲学思想最明确地体现在法兰克福时期的《爱》这个断篇中。黑格尔提出两个最重要的两个概念,即“爱”与“生命”。爱是对有生命之物的感觉。在爱中,全体就是生命本身。在爱中存在的是生命“自身的双重化,亦即生命找到了它自身与它自身的合一”。*[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499页;GW 2, S. 85。黑格尔在这里进一步提出了生命的圆圈式发展,即生命“从这种未经发展的合一出发,经过曲折的圆圈式的教养(Bildung),以达到一种完满的合一”*[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499页;GW 2, S. 85。。他稍后把这种过程简化为“统一物、分离物和重新统一物”。*GW 2, S. 91;[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501页,译文稍有改动。德文原文为“das einige, die getrennten und das wiedervereinigte”,中译本译为“统一、分离物、重新结合”,似乎不妥。在这种统一哲学中,虽然分离、对立作为发展的环节有了积极的意义,但黑格尔仍旧没有承认个体性、私有财产等分离物的必然性和重要性,而是把它们看作与爱无法兼容的东西。这些思想进一步在这一时期的《基督教的精神》大部分文本中得到延续和强化。

显然,与伯尔尼初期和中期相比,黑格尔在伯尔尼后期、法兰克福初期和中期不再仅仅站在宗教批判语境下来看待私有财产,更多是在现代性批判语境下论述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也因此成为这一时期黑格尔政治哲学要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私有财产以及私利精神被理解为现代性的基础和根本特征。而黑格尔对现代性展开批判的基础则是其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和统一哲学体系。虽然对基督教本身的批判仍旧保留着,但黑格尔对耶稣之教导的借用愈加明显,这体现出黑格尔试图把国家统一到宗教之中的倾向。但不论这些思想和体系在理论上多么完美,在残酷的现代性面前,它们都将软弱无力。因此,黑格尔才不得不寻求与现代性的和解,尤其是寻求与私有财产的和解。这正是黑格尔在法兰克福末期所发生的思想变化。

三、对私有财产的重新承认和肯定

在法兰克福末期,黑格尔的财产思想主要表现为对私有财产的重新承认和肯定。比如,在《基督教的精神》中的《文本54》定稿最后(1799年),黑格尔不得不无奈地指出,耶稣关于财产的命令*参见《马太福音》6: 20—34。仅仅是“一种连祷,只有在说教中或者在赋诗中这样说是可以宽恕的,因为这样一种命令对于我们是没有真理性的。财产的命运对我们说来已变成太有威力了,使我们不能忍受不去反思财产,使得废除财产在我们成为不可设想”*[德]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389页;GW 2, S. 173。。同时,在《文本55》最后,黑格尔也反思了“灵魂之美”的不幸命运。主动放弃权利(如财产权)的过程是不断从生活关系中抽离(Abstraktion)或退缩到自身的过程,也是自我毁灭的过程。最后,黑格尔在其新的理论哲学体系中把私有财产确定为必然性的环节,这体现在所谓的《1800年体系残篇》(即《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第二卷《文本63》和《文本64》)中。

黑格尔之所以在法兰克福末期能重新肯定私有财产和现代性,在根本上源于他对现代性的重新认识,以及他对之前统一哲学体系或耶稣教训的反思。根据罗森克朗茨的报道,黑格尔在1799年2月19日至5月16日曾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Staatswirtschaft)德译本作了评释。他在评释中讨论了市民社会的本质、需要、劳动、劳动分工、等级职能、济贫制度、警察和赋税等重要问题。*[德]黑格尔:《黑格尔政治著作选》,薛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16页;Rosenkranz, Hegels Leben, S. 86;GW 2, S. 621。虽然黑格尔在伯尔尼时期就已经非常关注市民社会,如考察财政制度、公路制度等,但与之相较,黑格尔此时对市民社会或现代性的认识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虽然这只是猜测,但在《基督教的精神》的后期文本中确实体现出黑格尔在这方面的重大变化。此外,根据罗森克朗茨的报道,黑格尔在评释中还批判了重商主义,批判这种理论中与生命相对立的死的东西,批判竞争、劳动和交往中的机械性。*同上。因此,在评释中,黑格尔一方面重新肯定了市民社会或现代性,另一方面也试图通过其他方式消除现代性中的异化。

几乎与此同时,黑格尔写作了理论性非常强的《1800年体系残篇》,在其中初步构建了一种客观观念论,其重要性可与《爱》这个断篇相媲美。在《文本63》中,黑格尔指出,生命与它所要排斥的东西(如法律、私有财产等)要发生关系,要丧失个体性于这些东西中,要与它们结合在一起,这是一种“必然性”。为此,黑格尔提出:生命是结合与非结合的结合,或生命是合题(Synthesis)与反题(Antithesis)的结合。*GW 2, S. 344;[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475页,译文有改动,中译本将“Verbindung der Synthesis und Antithesis”中的“Synthesis”误译为“正题”,而应译为“合题”或“综合”,具体分析参见朱学平:《古典与现代的冲突与融合》,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25页以及注释1。在《文本64》中,黑格尔则指出,在宗教生活中,一方面,人与客观世界之间要保持一种有生命的关系,或者人的行为要使现实客体成为有生命的;另一方面,人在现代社会的命运提醒我们,必须让客观的东西作为客观的东西持续存在着,如私有财产等,甚至把本身有生命的东西变成客观的东西。*[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477页; GW 2, S. 345。显然,这与黑格尔在《爱》这个文本中所建构的统一哲学已经大相径庭了。同时,黑格尔还强调,生命本身将重新远离客观的东西,使生命本身从客观的东西中解放出来,让被压抑的东西有它自己的生命和它的重生。*[德] 黑格尔:《黑格尔早期著作集》上卷,第477页; GW 2, S. 346。显然,这与上面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重新承认一致,也与他对重商主义和现代异化的批判一致。

很明显,与上一段时期相比,这个时期现代性在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思考中更具主导地位,同时黑格尔也实现了与现代性(包括私有财产)在某种程度上的和解。可以说,正是基于对私有财产、市民社会和现代性的重新认识和判断,黑格尔在实践哲学和理论哲学上的思想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同时也促使黑格尔发展出对现代政治哲学有重大贡献的理论体系。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私有财产,黑格尔早期从总体上表现出从肯定到否定,最后再重新予以肯定的复杂态度。在伯尔尼初期和中期,黑格尔主要在康德道德哲学基础上批判基督教会对公民财产权和公共财产的侵犯。到了伯尔尼后期,在古典共和主义和统一哲学影响下,黑格尔转而表现出对私有财产以及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和精神的现代性的批判和否定。这种否定态度在法兰克福初期和中期是主旋律。在法兰克福末期,经过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以及对耶稣和基督教命运的反思,黑格尔最终不得不重新肯定私有财产的正当性,确认私有财产的必然性。此后这种态度就一直延续在黑格尔从耶拿时期到柏林时期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中。很明显,这种肯定与伯尔尼初期和中期的肯定也已经不同了。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肯定-否定-重新肯定类似于一种正、反、合的思维模式。在最后的肯定中,内容已经比最初的肯定更加丰富了。

从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史角度来看,黑格尔在伯尔尼初期和中期的财产思想类似于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即从自然权利等角度肯定私有财产或财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当然,黑格尔此时的逻辑其实更符合启蒙运动以来的宗教批判思路。在伯尔尼后期与法兰克福初期和中期,黑格尔的私有财产思想更类似于卢梭,即从古典共和主义角度批判私有财产以及现代国家,并希望复兴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时期那种政治、社会和宗教统一的状态。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古代精神对现代精神的否定。在某种程度上,黑格尔此时的财产思想也类似于其后马克思和共产主义思潮,即通过废除私有财产来克服现代性的异化,并实现一种没有异化和不平等的理想社会。但在法兰克福末期,认识到私有财产在现代社会的威力,认识到私有财产构成了现代人的命运之后,黑格尔最终放弃了之前要求废除私有财产的思想,并转而肯定和承认私有财产的必然性,同时探求通过其他方式克服私有财产的消极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方面黑格尔在法兰克福末期表现出一种综合现代精神与古代精神的努力,另一方面黑格尔从理想主义转向了现实主义。

B516.35

A

1000-7660(2017)05-0012-06

王兴赛,(广州 510275)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特聘副研究员、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成员。

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与全球化时代的人类理想”(16JJD710015);中山大学2017年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青年黑格尔与青年马克思现代性思想比较研究”(17wkpy49)

(责任编辑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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