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松
扩大居民消费的税制优化策略
季松
近年来,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但是双税制的税收制度中,不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仍然存在税率过高、征收对象界定不合理、发票反映纳税信息不充分等问题,居民税收负担过重且缺乏知情权。为此,极有必要来探讨现有税收制度掣肘居民消费的主要问题,分析其中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优化措施,以期从税制层面挖掘居民消费潜力,拉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税制优化;流转税;所得税;居民消费;经济增长
经过30多年的稳健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2014年人均年尽管GDP达到7600美元①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及2014年末汇率计算而得。,已经位于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②世界银行2010年发布的最新国家划分标准:低收入国家人均收入在每年1005美元或以下,中等收入国家为每年1006—12275美元 (以3975美元为界分为下中等收入国家和上中等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人均收入在每年12276美元或以上。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城乡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规模不断扩大且呈现分层趋势,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越来越多,新的消费热点不断涌现。然而,在我国经济和居民消费规模“双增”的同时,它们的增长比例却是不协调的,尽管GDP的增长要快于居民消费的增长,然而居民消费却呈现出累退的态势。2000年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居民最终消费率平均水平一直保持在55%—57%之间。其中,美国一直保持在70%以上,英国超过了60%。[1]我国近年来最终消费率呈下降趋势,1994年我国的最终消费率为58.73%,2014年我国最终消费率为51.79%,其中居民消费率从1994年的44.50%下降到2014年的38.19%。[2]生产的目的是消费,消费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为此,党和政府在“十三五”及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作用,着力扩大居民消费”,“把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战略重点”。2015年政府报告中又再次指出:“扩大消费要汇小溪成大河,让亿万群众的消费潜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税收是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运转的根基。税收与居民消费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社会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税收与居民收入及消费呈反向关系。税收的增长会导致居民收入的减少,从而抑制消费;反之,税收的减少,意味着居民收入的增长,进而带动消费的增长。具体到不同税种,税收对消费的调节机理和作用会有所不同。有的税种对消费短期起抑制作用,但长期会有促进作用;有的税种则短期起刺激作用,长期起抑制作用。因此,在当前我国投资和出口不畅、人口众多、消费市场巨大的情况下,需要政府根据不同税种的特征和我国的现实情况,重新调整和设置具体税种的征税范围、对象、环节、税率等税法要素,优化税制结构,合理地运用税收宏观调控杠杆,让利于民,藏富于民,激发和挖掘居民的消费热情,从消费层面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流转税是以商品、劳务和服务在生产、周转过程中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由于流转税不论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其税额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故又称为间接税。所得税是以企业或个人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征的税,我国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所得税。由于所得税额不能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一致的,故所得税为直接税。当前,不论是间接的流转税还是直接的所得税,运行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调动居民的消费积极性,拉动经济的发展,需要改进和优化。
1.流转税推升商品价格。流转税是间接税,其税额最终会记入商品零售价格,导致价格上升,进而直接影响居民的消费意愿和能力。流转税中与商品关联度高的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下面以这三大税为例进行分析。
增值税是流转税中的第一大税,尤其是2016年5月,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其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价格之外单独计税,价税合计后,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消费税是流转税中的第二大税。我国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烟、酒、化妆品、珠宝玉石、金银首饰、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等15类商品再加征一道消费税。消费税是价内税,税款包含在价格之中,致使销售价格上升。价格的升高会抑制居民的消费热情。且对这15类商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一道消费税,存在多重征税的现象,使得这类商品的价格更高,因此消费者承担的隐形税负更重。
关税也是价内税。近年来我国居民的境外购物热、旅游热和置业热等,预示着消费者的消费潜力是巨大的,在市场容量一定的情况下,境外消费的高涨,会抑制国内消费。与境外商品相比,国内商品除税负过重,价格太高,在价格上缺乏竞争力外,作为替商品进出口“把关”和构成商品价值的关税发挥作用不够,未能合理运用关税调控杠杆,适度降低已经高企的商品价格以抑制国内消费市场的外溢。
2.流转税税法要素设置不合理。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且不论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营改增”特殊情况等若干不同情形下的税率,仅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就有17%、13%、11%、6%四档。征纳双方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商品来适用税率,区别情况计税,加大了征纳双方的计税成本。目前,我国对于涉及民生的粮、油、水、气、报刊等适用优惠的13%的低税率,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类似情况的低税率来说,仍然明显偏高。[3]由于低税率商品品种多,涉及的人口基数大,且属于居民的必需品,时间效应长,偏高的税率既增加了居民的税收负担,又不利于带动和挖掘现有及未来的居民消费潜力,拉动经济的发展。
从消费征收范围看,什么是“高消费品”?税法没有界定清楚或界定不合理。从类别上来说,真正属于高消费品的奢侈品,如私人飞机、高档家具、高档服装、名贵字画、高端娱乐活动等未包括在征收范围内,使消费税“名不副实”,既抑制了居民大众的消费意愿,又没有很好地筹集到税款,在当前社会贫富悬殊较大的社会环境下,还会进一步引发社会不公,脱离税收公平效率的本质。从价值上来说,消费税法规定1万元以上的手表才属于征税范围。这个标准的确定不甚合理。高档手表确定了起征点,高档化妆品则只是根据推算,2016年10月起生产环节销售价格等于或超过500元,需要缴纳消费税。[4]而对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法则未明确确定起征点。
从税率来看,消费税税率形式多样,既有从价税,又有从量税,还有从价从量兼有的复合计征。对同一个税目,还存在细目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虽然这样设计,考虑问题比较细致,能分别不同情形计税,考虑不同纳税者的承受能力,尽量体现税法的公平性,但过多的税率形式和税率级次同样会加大征纳双方的计税难度和征纳成本。
从征收环节来看,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虽然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税,但其最终在消费环节转嫁给了消费者。由于环节的前置和发票制度的不健全,会挫伤消费者消费的积极性,不利于拉动实体经济的增长。
3.流转税发票信息缺失。虽然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分离,可以单独显示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款,但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给消费者的烟、酒、服装、鞋帽、化妆品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消费者承担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消费频率高、消费数量多的增值税不能取得相关票据,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属于价内税的消费税涉税商品,即使能取得发票,按现行规定,发票也不会显示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款。无法取得发票及发票纳税信息的缺失,造成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为国家贡献了税款却毫不知情,会极大地挫伤他们的纳税“荣誉感”和抑制其消费热情。
1.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基本处于合理状态。[5]但相比目前我国实体经济不振的现状,税率仍然偏高,税收负担较重。一方面,所得税的缴纳,会使企业净利减少,从而削弱其再投资、再生产的消费能力;另一方面,较高的所得税负担,会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为了获得一定的盈利,会通过提高价格来转化成本和压力,最后通过间接抬高价格,将税款转嫁给居民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受损。
2.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虽然历经四次调整,但是相对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来说,免征额增长仍然过低、过慢。我国居民的免征额从起初的800元提高到现在的3500元,只增长了区区四倍多,远低于收入的增长速度,且未考虑到地区差异,使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沦为精力旺盛、有创造力和创新能力的工薪阶层的工薪税,进而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明显减少,消费能力受到制约,不利于拉动经济与“橄榄型”和谐社会的构建。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虽然分为11个税目,但税源稳定、管理规范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前面1—3档的税率增长过快,税率级次过密,导致工薪阶层沦为缴纳个税主力。
个人所得信息系统不完备,对于有多种所得来源的高收入者,存在钻税法和征管漏洞,隐匿和转移收入,逃避税收征管,以致税款流失的现象,踏实勤奋工作的工薪阶层则成了“替税的羔羊”。且在分类征收的模式下,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人口结构和养老抚小等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个人和家庭负担重的多纳税,而负担轻的少纳税的现象,不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极大地挫伤了居民纳税热情、消费能力和生产积极性。
以上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1.增值税。增值税税率偏高,提升了商品价格,不利于拉动居民消费、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虽然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工商业电价等,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达5000多亿,但结合目前我国经济下滑,投资、出口环境不佳的现状,对品种多、涉税面广的增值税有必要降低基础税率,进一步减轻消费者的税务负担,从消费层面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四档基本税率过多,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征纳成本,应适当予以简并,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和时间、精力,使他们能以更饱满的精力投入到高效工作之中去。
消费者应对其在购物消费中为国家贡献了多少税款有知情权。取消税法中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给消费者的烟、酒、服装、化妆品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使居民在购物消费中向国家贡献的税款外显化,一方面,使他们能行使知情权;另一方面,使他们能体会到“纳税光荣”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再则,可为以后退税制度的施行奠定一定基础。在信息化、数据化发展的今天,国家完全有能力开发软件收集居民消费信息,根据居民消费额度实行比例退税制度。
2.消费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水平逐步提高,目前15类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明显滞后。应该实行有加有减的方法,将低于一定价值的居民普通消费品剔除,将属于高消费的奢侈品如达到一定价值的名贵字画、服装、皮革制品、私人飞机等纳入征收范围中来。消费税的税率过于繁复,不利于税收征管,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税率和计税形式。消费税是价内税,税款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但在发票中未单独列示。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要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主要是希望让消费者获得纳税的知情权。其实,价内价外计税不是问题所在,关键是要能在发票中显示消费者所缴纳的税款,让消费者体会到为国纳税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同时为以后实行退税制度奠定一定的发票和数据基础。由于消费税缴纳的主力是终端消费的消费者,鉴于消费者应该有纳税的知情权,以及配合消费税由隐形转为显性,或由价内转为价外,可以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为其后分项开具显示税额的发票和实行退税制度做好准备。
3.关税。为防止国内消费市场外移,需要重新设计合理的关税税率。关税是价内税,过高的关税税率会导致进口商品价格走高,不利于提升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但是关税过低又会导致境外商品冲击国内市场,因此需把握合适的度,针对不同的商品和消费群体设计恰当的关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应降低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让实体企业有能力去再造血、再生产,实体经济的发展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由于所得税的高企会间接传导至商品的价格,进而削弱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愿望,不利于从消费层面带动企业的生产,从与消费市场的长期关系来看,也应降低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应将其7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简并,并适当拉大前3级的级距,降低其对应的税率,切实改变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不良状况,让有创造力的工薪阶层生生不息,有热情和动力去消费,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其不尽的潜力。国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信息系统。征收个税时,应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实行综合征收,让真正有多种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无处遁形,担负起应尽的责任,让收入低且来源渠道单一、养老抚小、家庭负担重的纳税人得到扶助,彰显税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1]石博磊.促进居民需求的税收政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黄丽君.中国税制结构对扩大消费的影响研究[D].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
[3]何广涛.你知道吗,世界各国增值税率是多少?[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646f70102vcq9.html,2016-09-26.
[4]网易财经.化妆品价格随税而降,消费税改革再启 [EB/OL].http://money.163.com/16/1012/06/C35J4TK0002580S6.html,2016-10-12.
[5]王洋.世界各主要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览[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646f70102vcq9.html,2014-12-30.
责任编辑:贾 春
Study of the Impact of Optimized Tax Policy on Boosting Household Consumption
JI Song
As an important economic policy,tax policy is the lever and means of regulating macro-economy by the State.Although a series of tax reforms have been carried out in recent years,they still fall far short:the tax rates of both commodity turnover tax and income tax in a dual-tax system are high;tax targets are not reasonably defined;it is not convenient to issue invoices of tax;and tax items are not clearly listed.All these problems result in a heavy tax burden and a deprivation of the right to know the truth on the part of consumers,therefore it thwarts the plan of the government to driv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consumption.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how the current tax policies restrain household consumption,what are the main reasons,and what can be done in an attempt to help boost household consumption through taxreformand ultimatelyhelp push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tangible economy.
taxreform;commodityturnover tax;income tax;household consumption;economic growth
10.13277/j.cnki.jcwu.2017.04.018
2016-12-01
F810.422
A
1007-3698(2017)04-0125-04
季 松,女,中华女子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税务、审计。100101
本文系中华女子学院2016年度教师能力提升资助专项科研规划课题“流转税优化对拉动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KG2016-0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