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嘉怡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对人民检察院保留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思考
——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再修改为视角
叶嘉怡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8月28日人民检察院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关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是否仍然拥侦查权,以及与监察机关的权限衔接问题,一直都是司法体制改革讨论的重点。
《检察院组织法》;侦查权
在《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决定中,规定了在三地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取得了检察院的司法职能中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职务犯罪预防等案件的调查权。检察院是否仍然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存在着不同的争议。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草案中明文规定了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案件拥有侦查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现行三大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的权限范围虽比较广泛,但实现路径相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刑事领域。因此,修改草案所提到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应当是指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所享有的侦查权。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现行检察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活动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拥有自侦、公诉、批捕、诉讼监督等多项诉讼职能。此次,组织法的再修订,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检察院对于涉及职务犯罪是享有侦查权的。
同时,职务犯罪的案件侦查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体现的是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职务活动的监督,其性质应当从属于法律监督。而根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特性及配置原则,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上理应享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应该既有侦查权的普遍特性,也有其自身运行规律和要求。而对其具体权能的配置是否适当,则会直接影响权力运行所带来的效能。[1]
由于现行的检察院组织法自1983年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导致与现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衔接不到位,使司法改革的成果没有凸显。因此,借着此次组织法的再修改,从立法层面上明确检察院拥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应完善合理性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完善的配套设置,强化并巩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赋予的合法职权
历史以来,由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符合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合法合理规定。此次组织法的再修订中,重新明确在法律层面上检察院拥有侦查权,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匹配,方向一致。证明国家在未来的司法改革方向中,仍然倾向于许可检察院拥有部分案件的侦查权。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作用在于厘清检察职能,作为检察院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石,为其合法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
(二)检察院的角色与职能
检察制度在构建之初的角色定位即是法律监督部门,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有着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分工。经过数十年的工作运行后,对如何侦办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探索。若在司法改革进程中,贸然将有关于职务犯罪类型案件的侦查权抽离检察院,将直接导致检察职能的碎片化,造成检察资源被稀释。由于检察院承担着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和法律监督等职责。即使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抽离,在国家监察委取得确切的犯罪证据后,仍然要将案件依法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检察院在接受证据材料后,又要再一次审核案件,才能提起公诉。这无疑是对检察院处理职务犯罪案件多年办案经验的熟视无睹。其次,再次核验证据等环节更是极大地拉低检察院的工作效率,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同时,检察系统所享有的资源总量也是有限的。在当前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下,必然会成立不同的新部门,这就不得不从既有的部门组织中抽取骨干力量作为支持,若检察院的侦查权被剥离,势必造成检察系统中拥有多年办案检验的经办人员被同时抽离,进而导致人员力量的分散,一线办案力量被削弱,资源集聚效应被弱化。[2]
此次检察院组织法的再修订,既然已在法律条文上明确检察院仍拥有侦查权,则应当在未来完成更为完善的构建:(一)细化条文,与三大诉讼法联通
修订草案第13条的规定对检察院拥有侦查权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制就显得过于笼统和概括。为其运行预留了较大的可塑性空间。在未来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的取证工作,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修法应当进一步完善侦查权的细化和相关的配置。同时,应相应的增加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顺利运行。
(二)增加侦查权的运行保障措施
除了对适用侦查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外,组织法修改对于如何配套实施侦查权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做出相应的细化。目前,检察院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仍有大量的工作细节是需要探讨的。基于目前犯罪手段的增多,职务犯罪的智能化程度也不断加深,隐秘性增强。[3]检察院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难度日益加大,同时办案阻力也相对较大。而现行的侦查措施,检察院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手段和方法都相对克制,不够完善,在实际侦查中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在组织法修法中,应当对涉及初查、技术侦查等侦查环节和手段进行详细的斟酌考量,为每一阶段的侦查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确保侦查权落到实处。
(三)完善对侦查权的监督
检察院对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分为部门间的内部监督、上级检察院的纵向监督,以及2003年施行至今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但由于这3类监督的规定条文多散见于国家下发的意见或决定当中。监督制约措施缺乏一个从总体框架下法律层面赋予的确认,在实践运行中的监督效果受到折扣。因此,在组织法修改的背景下,应当从立法上给予侦查监督相应的法律地位,协调各类型监督之间的联系,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适用范围、落实上级备案制度等。使监督措施发挥出实效,规范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标准和模型,防止侦查权被滥用。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检察院组织法的再修订为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做出了新的审度,准确把握组织法的调整范围,妥善处理与诉讼法等法律的关系,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体制的改革成果,确保检察院侦查权得以落实开展。
[1]何曼.浅谈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11).
[2]邹云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完善研究[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3).
[3]冯坤.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修改[Z].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2011(10).
D926.3
A
2095-4379-(2017)33-0164-02
叶嘉怡(1993-),女,汉族,广东人,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