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舒
中共辽阳市委党校,辽宁 辽阳 111000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思考
杨晓舒
中共辽阳市委党校,辽宁 辽阳 111000
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宪法的监督,是特定的机构依据特定的程序,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规范进行处理的制度。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仍未有完整的违宪审查案例,实践上的空白恰恰说明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完善的紧迫性。笔者通过各种类型违宪审查制度及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分析,认为我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当务之急是缩小违宪审查提出主体的范围。
违宪审查;提出主体;案件量
(一)维护宪法的权威
只有确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权威才能得以确立。“五四宪法”科学的界定了国体、政体,比较完整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因为没有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社会主义改造后宪法的权威、尊严、效用被轻易的践踏。只有设置了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依据制度违宪的行为和法律规定不可逃脱撤销、废止的命运,宪法的尊严、权威才能得以维护。
(二)传播核心价值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废止某个规定,本身就是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向社会昭示我们的宪法在维护什么样的核心价值,只有通过公开的违宪审查制度公民才会深刻的了解宪法所维护的精神,进而明确自身的价值追求。
(三)兼顾各方利益
多数人决定原则是目前人类能够找到的最具可行性和可行性的规则、法律制定方式。但这种多数人决定原则也有其弊端。多数容易有意或过失的忽略少数人的正当权益,而少数人的客观事实又决定了他们无法改变最终的规定的出台。而一个制度的是善还是恶其中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看你是否兼顾了各方利益。而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弥补了多数人决定的短板,少数人群可以依据违宪审查制度废止掉多数人通过的规定。
世界范围看目前违宪审查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司法审查
以美国为代表,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才用,大都为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或当事人一方认为适用的法律违反宪法,都可以向本法院申请违宪审查,该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后即可以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判决,因需有个案后才可申请违宪审查,所以也被称之为附带性的违宪审查。
(二)宪法法院审查
以德国为代表,但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在奥地利建立的。同样为附带性的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或当事人一方认为适用的法律违反宪法,均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违宪审查,原法院再根据违宪审查的结果继续审理。
(三)宪法委员会审查
以法国为代表,目前世界上有十余个国家设有宪法委员会。与宪法法院不同的是宪法委员会只接受法官提出的违宪审查的案件,也就是说违宪审查的提出主体不包括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违宪审查的时效性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以和宪法法院审查相比各有利弊。
(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
由国家体制决定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当然我国也如此。
我国立法第九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而实践当中第一部分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主体们,从未提出过违宪审查的要求,处于未启未动的状态;而第二部分可以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在2007年孙志刚案件中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但最终人大常委会都没有正式的受理公开审查。
贫乏的实践说明我们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问题。而其中主要的症结在于违宪审查提出的主体过于宽泛。从目前90条的规定看基本上全体公民都有违宪审查的建议权,而人人都有权的制度设计导致了人人都无权的事实结果。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国民的法治意识大幅度提升,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受理即具有司法作用,将不堪违宪审查建议的案件量的重负。所以纵观世界其他三种违宪审查的方式,即便是相对宽松的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也都对违宪审查的提出主体加以限定,所以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首要任务当务之急就是科学界定违宪审查的提出主体,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其他几种方式的做法将提出主体限制在有实际厉害关系的范围内,既能督促违宪审查落到实处,又能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案件量过大而不堪重负的问题。当然要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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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1-0200-01
杨晓舒(1982-),女,山东临邑人,中共辽阳市委党校,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