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与立法监管研究

2017-01-27 11:01:39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控股公司金融业监管

张 倩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与立法监管研究

张 倩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已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流。为了能够更好的加入国际经济体系、更有力的进行经济竞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也在兴起并逐步发展。但是,其发展现状存在很多的缺陷,包括发展模式、治理结构、法律监管等众多方面,因此必须对此进行适应性调整与改革。本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及立法监管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对其以后的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从而促进我国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发展趋势;立法监管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逐步加深,进程不断发展,开放自由的经济环境使得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同时也加深其相互竞争。金融业作为经济的主导支柱产业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逐步走向金融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同时国际金融格局也在随着时间而不断发展变化。在不断发展的金融一体化进程的驱动下,金融控股集团综合性经营成为世界潮流。美国颁布《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实行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的跨行业经营模式;日本先后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和《金融体系改革法》,并修改《银行法》对金融业开展顺应潮流的大变革;台湾地区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发展均有了较为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传统的金融业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世界经济潮流,必须要有适应性的改变加以创新发展,才可以应对接下来更为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

我国入世以来,积极顺应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潮流,不断改变自身的发展模式,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初步发展进步,我国更加有能力来创新金融业的发展以应对经济竞争。在国家政策规范的引导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不断萌芽并得到一定发展,逐步形成较为有代表性的类型化金融控股集团,这使得金融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都获得发展的源泉动力。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尚不成熟,在发展模式上仍不能有较为确定的最佳选择,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外部监管体制均未有恰当的选择,同时最为重大的问题在有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仍处于半空白“脱法”状态,监管缺失或监管重复都容易造成利益的不平衡,金融公司为利益最大化很有可能跨过法律的界限而套利等其他一些缺陷。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从而影响金融业的飞速进步,削弱我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作为一国经济发展的核心代表的金融业,同时也是国家间经济竞争十分重要的因素,必须要获得长足的发展与进步,才可以保持国家的大国地位,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因此研究此问题,望能够为其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

(二)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目标与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与立法监管,目标在于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提出建议,以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实力。

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有查阅文献资料、进行论文综述、通过对比法研究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差异以带给我国一些发展启示;同时与专家老师进行交流探讨其发展、阅读专著等等。通过以上的多种方式,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界定、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以及监管模式都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发展趋势及立法上的监管有一定的看法与建议,以下的部分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金融控股公司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

1.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股权或其他权利为主要实现形式,通过子公司完全或者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根据1999年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可将其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又跨行业控股或者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者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业中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控股集团。很明显,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其他的金融类公司具有自身特有的特征:在从事金融业的基础上,要至少明显的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这并不代表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类经营业务的简单加和,也非母公司在其发展基础上的垄断与扩张,反而这是现在和未来金融领域发展十分重要的一种强有力的组织模式,因此,不断建立并发展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及治理结构是十分关键的经济活动。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自入世以来,我国积极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经济能力与整体水平的提升,逐步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文件,以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并积极开始相关工作;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并鼓励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跨产业、跨市场、跨机构等创新活动”;十二五规划中则进一步强调要在宏观审慎的既定监管原则下积极稳妥的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这些国家政策文件都表明我国正在积极推进金融业发展模式创新与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

目前,根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界定,我国多以准金融控股公司为主,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为以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在此种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中母公司主要从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下设子公司来经营相关或其他的金融业务,这样就形成了母公司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内各大银行以通过控股、参股公司的形式已经拥有证券、保险、信托等多家子公司;第二类为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在这种非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中母公司单纯的进行股权管理而不参与金融经营活动,子公司独立的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母子公司之间具有独立明确的界限,同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又具有决定重大事项等股东权利,如中信、光大集团均属于此类金融控股公司;第三类为以大型实业公司为主体而形成金融控股公司,这些实业公司以其产业资本进行控股,其本身并未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能力与资质,但却通过以全部资本控股或者参股一些从事金融业的,从而间接参与金融业并获取相关利益,如海尔集团、山东电力等均属该类金融控股公司。此三种类型是当前我国较为主流典型的代表,同时,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中,有些是出于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自发的控股或参股来积极参与金融业的发展以扩张自身实力;同时也有很大一部分的建立是由于地方政府或者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引,如地方政府对各个地方的金融业企业进行结构重组构建从而形成金融控股公司,这也可以成为区分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同标准。

不论何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其建立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只要是适合国家经济发展大环境的类型都可以继续保持不断发展。具体研究过每种类型可以看出各类型都具有自身利弊。第一类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母公司从事相关的金融业务,那么它的股权与经营权集中,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进行行业资源整合,扩大自身的规模效益,同时母子公司间的业务交流也更为方便密切;但过大的规模效益会使得金融业发展的力量不均衡、造成恶性循环,同时母子公司间也有更大的可能逃避外部监管或监管套利,造成行业不公平从而引发更大的全局经济问题。第二类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其股权与经营权分离更加有利于外部对其进行监管,同时专业化程度也会不断提升;但是由于母公司并不从事相关金融业,这就导致其整合市场资源具有很大的难度,资源隔离而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规模优势。第三类由于母公司不具备法律上所规定的从事金融业的相关资格,在实际中它并不涉及金融业经营,这就导致相关的金融规范无法对其进行监管,但是它又从中获利,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企业跨过法律限度而非法谋利;但是一般能够控股或者参股的均为实力雄厚的大型实业公司,在资本方面是其很大的优势。每种类型有利有弊,这就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国家政府有意识的去引导,让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类型更加适合国情。与此同时,我国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选择上也应积极借鉴国外的优秀发展经验,以减少弯路。

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必将会以更快的速度、更加规范的的形式、更大的规模不断发展。国际经济大环境决定了金融业这一主导经济的因素会大幅度发展,那么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必然也会加快发展的步伐,以适应世界经济发展与国家间竞争。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模式也会不断发展完善,逐步走向综合经营模式,资本雄厚实力强大的金融控股公司会不断扩张自身规模以占有市场竞争力。为了适应该趋势,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会更加完善合理。下面将详细论述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这不意味着完全放任经济的发展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又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也一样,需要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但是,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大的漏洞与缺陷:一立法空白。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依据是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辅之以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缺乏一套体系完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为与不为的界限,这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很有可能钻法律的空子而监管套利;二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都由各自负责的政府主体进行监管,同时分别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这就很容易导致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复而使得监管不力。2003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首次联席会议上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对三个监管主体的工作进行分工协调,但是仍旧无法克服分业监管的弊端,同时三个监管主体唯一联系纽带是联席会议,缺乏资源信息共享的机制,这就会造成三者协调不当、监管效率低下、监管套利等。因此,要想使金融控股公司获得长足健康的发展,除去内部发展模式与治理结构的适应性改革,必须要加强外部监管,用外力促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下面将着重论述立法监管。

一立法监管的法理念。法理念对法律具体制度建设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法的理念是人们关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人们通过创制和实施法律而追求的目标便是法的宗旨。据此,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的法理念也就是说我们在其监管制度上所要达成的目标问题的基本观念以及以何种途径来实现该目标的基本观念。可以说法的理念对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影响到金融业的整体的安全与稳定。目前学界很多人认为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必须做到金融稳定安全与金融效率兼顾,但,实际上,二者无法做到兼顾。金融监管属于公法的范畴,是金融主管当局依据法律规范对金融机构所进行的检查和监督,最终目的是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定经营安全发展。如果说金融主管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目的是在于促进金融发展效率的话,就会造成很多金融机构为效率而越过法律的警戒线,原本市场经济的主体便格外重视自身发展的利益效率,如果继续以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的话会使得此局面不断恶化,因此对于其监管的出发点必须是促进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只有在正确法理念的指导下,才能够进行正确的法律制度建设。

二具体立法监管措施。在促进金融业安全与稳定这一正确发展理念的引导下,可以进行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立法,以弥补当前该方面立法的空白。

1.建立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纵观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格外关键的。如韩国,先后颁布了《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以及《规定实行细则》等法律,这些明文规定的法律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内部结构管理、责任承担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再如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程度发展处于较高的位置,同样出台众多法律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建立伞形监管机制,在美联储的主导下形成系统完整的监督机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同样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加强监管力度。

借鉴以上的发展经验,我们必须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同时建立并完善以该法为核心的系统法律体系,从而弥补分业监管的弊端,让所有的经营行为都能够有法可依。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监管方式、风险预警处置等等问题都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从而让其如普通公司一样在法律的框架下稳定安全的发展。

2.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性质范围

由于目前整体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明确的界定就较为模糊,其法律地位性质以及何为该种公司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很好的适用法律。虽然有公司法,但是其与一般公司的巨大差异致使其不能很好的适用公司法。因此,法律必须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其法律地位性质又是什么,这才能将其与其它公司所区分,更好的适用法律,推动其安全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3.明确监管主体

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很难明确的指出各个主体应该负责监管哪些内容,这就导致监管主体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的相互推脱,造成监管真空或者监管重复降低监管的实际效率。因此,立法必须要明确各个金融主管部门的不同监管职责,合理分工,并能够有机协调合作,同时可以促进各个监管主体监督的专业化,从而促进合理监管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4.确立责任风险承担

金融控股公司因其特殊性在发展过程中会存有很大的风险,该风险对于金融行业乃至整体经济发展都有很大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立法必须明确责任承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规避更多风险的发生。同时,也可根据其特殊性,适当的加重责任的承担,只有如此,才能够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稳定发展。

以上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的一些建议,再加之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内部结构的适应性调整等等手段,金融控股公司便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从而为我国金融业、整体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增强国家整体竞争实力。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虽然进行立法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保持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完全限制金融效率的发展,任何的监管都需要在金融效率发生的前提下,否则没有效率就丧失了金融控股公司最初建立的经济目的。

三、结论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要适应时代发展的大潮流,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并力争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不断增强。通过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的研究,以及对比国外的发展情况,主要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以及立法监管进行细致的论述,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国家能够重视在该方面的法律立法,从而推动我国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

[1]潘施琴.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框架的设想[J].法学杂志,2012(9).

[2]陶丽博,陈丽.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改革——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带来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0.

[3]邢桂君.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及借鉴[J].南方金融,2007(10).

[4]林建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6).

[5]陈道富.对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管理的若干思考[J].发展研究,2016(7).

[6]邓大鸣.论我国金融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J].民主与法制,2010(6):144.

[7]袁金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立法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1.

[8]李函晟.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模式[J].现代商贸工业,2007,10,19(10).

[9]姚军.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与约束机制之重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2,26(5).

F

A

2095-4379-(2017)13-0009-03 作者简介:张倩(1994-),女,汉族,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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