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志学会章程(2017年7月25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西地方志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GUANGXI LOCAL RECORD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GLRA)。
第二条本会是广西从事地方志(含年鉴,下同)研究、编修和整理的工作者和工作机构自愿结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体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区研究、编修地方志专业工作者和业余工作者,探讨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理论,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开展地方志书编修、年鉴编纂和古籍旧志整理,提高修志人员的水平和志书质量,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开展,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广西地方志学会挂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地方志学会会员单位。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本会主要在广西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制度。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体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地方志理论。
(二)开展地方志学术活动,加强方志学学科的建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探讨志书编修、年鉴编纂工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交流社会主义新方志和年鉴的编写、研究以及古籍旧志整理的经验和成果,为会员提供自治区内外的修志编鉴信息。
(三)宣传广西史志知识,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
(四)组织发动会员编纂地方志书、年鉴,参加古籍旧志和各种历史资料的整理研究工作和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
(五)开展与地方志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本会接纳广西各市、县、城区的地方(史)志办公室、地方志学会及《广西通志》各专志编辑室为团体会员。也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愿意提交个人的相关信息;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维护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沟通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聘请本会顾问等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同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组织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工作经验交流会,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过常务理事会议定,可根据需要吸纳热心支持学会、地方志事业发展的人士为理事或常务理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个别调整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核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完成主管业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布置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协调秘书处人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在地方志学会内部建立课题基金和奖励基金,对有影响的课题和论文著作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17年7月由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李秋洪主任率队参加2017年全国地方史志期刊主编培训班
2017年6月12-16日,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地方志学会史志期刊研究会主办,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协办,晋城市地方志办公室承办的2017年全国地方史志期刊主编培训班在山西省晋城市举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冀祥德出席培训班开班式并讲话。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张志仁,晋城市副市长张利锋出席培训班开班式并致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主任李秋洪、桂林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徐朝凯以及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班开班式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邱新立主持。
冀祥德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重视地方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刘延东副总理就地方志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2016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修史修志”;2017年1月15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要求“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推出一批研究成果”;2017年5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加强地方史编写和边疆历史地理研究。完成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出版工作。开展旧志整理和部分有条件的镇志、村志编纂”。这些讲话和规划都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之中,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地方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的重要作用。中指办主办的《中国年鉴研究》《中国方志馆研究》创刊号近期将与全国学术界见面。地方志事业全面转型升级,志鉴编纂成果硕果累累,志鉴理论研究逐渐深入,都为推动全国地方史志期刊数量的稳步增长,为丰富史志期刊稿源,提高来稿质量提供了保障。史志期刊数量的增长,必然带来史志期刊编辑队伍的壮大,因此,必须加大史志期刊编辑的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品位。冀祥德强调,史志期刊主编﹑编辑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担当意识、质量意识、阵地意识。还要继续弘扬工匠精神和“啄木鸟”精神,培育“仙人掌”精神。他指出,史志期刊主编﹑编辑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熟练的编辑技巧、扎实的专业知识、综合的沟通能力,要甘为他人做嫁衣。期刊主要负责人要通过此次培训,深化对史志期刊作用、功能、任务的认识和了解,把在培训班上学习到的知识、理念和创新精神运用到工作中去,实现史志期刊在大数据时代的完美转身,为全国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作出更大的贡献。
邱新立在主持开班式时指出,史志期刊是方志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理论前沿,史志期刊工作在理论研究中担负着重大作用。当前史志研究成果丰硕,但发表情况很不理想,因此,期刊工作任务艰巨。他要求各位学员在培训班结束后,把学到的知识切实运用到期刊工作中,使史志期刊在方志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5位专家先后为培训班授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报刊处处长卓宏勇讲授期刊法律法规及管理情况,《编辑之友》原主编孙琇讲授期刊及期刊编辑工作,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总编辑、《历史研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主编李红岩讲授学术期刊管理及质量把控,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数据网络部主任杨齐讲授媒体融合发展带给社科学术期刊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瑞红讲授大数据与期刊影响力及评估。李秋洪主持第二课“期刊及期刊编辑工作”。
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史志期刊负责人、主要编辑140余人参加培训。(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 吴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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