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悦然
(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对未成年人性犯罪适用刑罚的比较研究
周悦然
(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本文从刑罚目的、刑罚量刑和刑罚方式等三个角度出发,对中日韩三国的性犯罪适用刑罚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性犯罪适用刑罚的研究建议。
未成年人;性犯罪;刑罚
未成年人,不仅仅可能是性犯罪中的受害人,也可能成为性犯罪中的施暴者。根据杭州市检察院发布的《杭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中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仅在2014年至2016年的三年时间里,杭州市就有累计94名未成年的性犯罪嫌疑人被判罪入刑。事实上,不仅仅是在中国,在韩国、日本也存在大量的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发生。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更好预防和遏制我国的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发生和发展的视角出发,对中日韩三国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适用刑罚进行比较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日韩三国之间的历史渊源颇深,尤其是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文化同源性,决定了三国社会文化生活中畅行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非常接近。正是这种文化和社会道德观念的相似性,使得同属大陆法系却社会制度不同的三个国家,在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实施刑罚的目的上,既表现出了一定的相似性,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
性犯罪,是性质恶劣的严重暴力罪行。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性犯罪的发生与其个人对性需要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对于14-18岁的未成年性犯罪行为人来说,对性需要的理解比较肤浅,控制性需要的能力还不够强,常常容易因为难以抑制的性冲动而激情犯罪。对未成年性犯罪实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刑罚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端正自己对于性需要的认识和理解,从严肃法纪的角度倒逼未成年人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性冲动。从这一点出发,中日韩三国对未成年性犯罪实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基本一致的。
从实施刑罚的目的来看,日本实施的《少年法》中规定的对未成年性犯罪适用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通过有效刑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在韩国,由于未成年人性犯罪经常以校园暴力案件的形式出现,因此韩国社会严惩未成年性犯罪呼声一直很高。从刑罚目的来看,韩国出台的《性侵害防治修正案》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有效的刑罚严惩未成年性犯罪。相较之下,我国《刑法》第17条虽明确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强奸等性犯罪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却也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见,中国对未成年性犯罪实施刑罚贯彻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其目的是以适当力度的处罚和教育帮助并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量刑适当,才能有效地将刑罚转化为惩戒,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从这一点出发,中日韩三国都希望通过有效刑罚来遏制未成年性犯罪案件的发生。为此,三个国家的刑法及专门法中都有明确的对未成年性犯罪进行量刑的规定。从相关规定的内容来看,尽管三个国家制止犯罪的意图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刑罚的量刑上还是有所差别。
从中日韩三国对未成年性犯罪实施刑罚目的的相似性来看,为了达到实施刑罚的相应目的,同属大陆法系的中日韩三国在未成年性犯罪的量刑上,都是将量刑的自主权交给了具体案件的主审法官。案件的主审法官在量刑时,主要的量刑依据是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从未成年性犯罪案件的本身情况来看,案件发生之后虽然会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但是与案件本身带来的恶劣的社会影响相比,案件的主审法官会更多地考虑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力。由于中日韩三国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近似,因此,无论是在中日韩三国中的哪一国,未成年性犯罪案件的主审法官都会更多地依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来进行量刑。从这一点出发,因为中日韩三国主审法官的量刑程度也比较近似。
中日韩三国在对具体案件的量刑标准上也有着不同的要求。比如在《日本刑法典》的第176条中规定,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对已满13周岁的男女实施猥亵的,或者不论是否使用了手段对未满13周岁的男女实施猥亵行为的,就构成“强制猥亵罪”。这类罪行通常要被处以“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在《日本刑法典》第177条中则规定,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奸淫13岁以上女子或者无论采取任何手段与发生性行为的都应当被判“强奸罪”,要被处以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韩国,《性侵害防治修正案》将对未成年人实施性暴力的罪犯量刑的量刑下限核定为比杀人罪更高的10年有期徒刑,将所有对儿童、青少年实施性暴力的犯罪量刑核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为了有效遏制犯罪,韩国政府还允许对未成年性暴力罪犯的嫌疑人实施化学阉割,并在韩国全境实施佩戴电子脚环预防惯性犯罪制度,有效遏制了国内未成年性犯罪的增长势头。
在我国,除了《刑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外,《刑法》第49条还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还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前者量刑时应当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1.刑罚方式的相似性
从年龄上看,未成年的犯罪行为人还没有到法定的工作年龄,甚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还是初中或者高中的在校学生。在这个年龄段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比较旺盛的融入社会的人际交流意愿和在人际交往中获得认可和尊重的成长愿望,自由刑的刑罚方式恰好限制了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意愿的实现,所以,在自由刑的基础上施加适当的行为教育和思想教育,往往就能够起到比较理想的处罚效果。虽然在自由刑的时间期限上各有不同,但是中日韩三国都是采取了自由刑为主的刑罚方式,对未成年性暴力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2.刑罚方式的差异性
除了自由刑,在针对未成年性犯罪的刑罚方式上,中日韩三国还有很多不同。比如中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法院却会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还会对相关行为人进行短期的收容教养。相较之下,日本在出台了《关于规制跟踪行为等法律》之后,出台了“禁止命令”的刑罚方式,所有被处以“禁止命令”的犯罪行为人都必须遵守相关禁止令,远离符合其伤害对象特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再在特定场合做出特定行为。相比中日两国,韩国在未成年性犯罪的刑罚方式上最为丰富,除了自由刑以外,还分别采用了强制佩戴电子脚环以及强制进行“化学阉割”等方式进行处罚,相关刑罚方式的采用使得对未成年人性犯罪行为人的处罚方法更为灵活多样。
根据韩国政府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佩戴电子脚环预防惯性犯罪的《电子脚环法》 在2008年9月正式实施后,到2016年6月的不到八年时间里,被强制佩戴电子脚环的人员数量已经增加至2479人。在韩国媒体公布的韩国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有91.7%的电子脚环佩戴者表示“佩戴电子脚环后对不法行动进行自制”,更为显著的是,佩戴电子脚环的刑罚方式使得72%的佩戴者“再次犯罪会遭逮捕的意识”得到了有效强化。从犯罪复发率的数据变化情况来看,在2004年至2008年时,韩国性暴力的犯罪复发率高达14.1%,但是在佩戴电子脚环预防惯性犯罪制度正式实施7年后的2006年,性犯罪的复发率已经下降至1.7%。强制佩戴电子脚环的刑罚方式的效果非常明显。
另外“化学阉割”也是有效的刑罚方式。在2012年,韩国政府对《对性暴力犯罪者性冲动进行药物治疗的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将所有针对对未满19岁的受害人实行犯罪的性犯罪者划入到实施“化学阉割”的药物治疗的范围内。化学阉割,是1973年诞生于丹麦的一种通过调节男性荷尔蒙机制来抑制性欲的治疗方法,由于是药物介入的方式来控制男性荷尔蒙的分泌,所以化学阉割是一个阶段性的多次注射才能完成的治疗过程。尽管这一刑罚方式的实施数量并不多,但是却足以给未成年性犯罪的行为人足够的震慑,起到理想的刑罚效果。
1.明确刑罚目的
未成年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成长的关键时期。因为难以抑制性冲动而导致的一时冲动的性犯罪案件的发生,不足以彻底毁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整个人生。毕竟,以案为鉴、以罚促教,这才是实施刑罚的最终目的。从这一点出发,在具体案件的量刑中,必须要首先明确案件刑罚的具体目的,才能选择适当的刑罚方式,使得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与相关犯罪嫌疑人年龄相仿的其他同龄的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有效管理性冲动和正确认识性需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对案件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导向产生正确的引导。
2.细化刑罚量刑
对比中日韩三国的刑罚量刑来看,应当考虑适当加重对未成年性犯罪的刑罚量刑,但是这种“加重”并不是简单意义的量刑累加,而应当是具体参考每一个案件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杜绝因为案件“广为人知”而盲目加重处罚的情况出现,杜绝因为案件“无人知晓”而武断地减轻刑罚的情况发生。应当将案件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害的具体程度上升到与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力同等重要的高度,细化刑罚量刑的量刑依据,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3.完善刑罚方式
从刑罚的具体方式来看,可以将在韩国和欧洲多个国家施行后证实切实有效的“化学阉割”和“电子脚环”的刑罚方式引入国内,对未成年性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和所有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多种方式的刑罚。这些刑罚方式,能够最大化地降低相关犯罪嫌疑人再次犯案的可能性,对遏制未成年性犯罪的发生率会有非常积极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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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悦然(1992.12~ ),女,天津人,学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