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惠心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健全法律法规 规范民间信贷
郑惠心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信贷迅猛发展,成为对正式金融的一个补充。然而,由于相应规范民间信贷业务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民间信贷业务长期游离在正规金融系统之外,难以受到有力的监管,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同时产生了很多不安定因素。本文剖析了民间信贷市场的现状,提出规范民间信贷业务,保障借款人和放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健全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民间信贷;法律规范;金融市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得以创办建立,民间信贷作为对正式金融的一个补充得以蓬勃发展。但是,由于相应规范民间信贷业务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民间信贷业务长期游离在正规金融系统之外,难以受到有力的监管,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灰色产业链。近年来,暴力讨债、催债的现象屡屡发生,在带来消极社会影响的同时,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现象时有发生,老板“跑路”、担保人自杀等悲剧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经济金融市场的稳定。这些时间揭露了民间信贷市场混乱,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的现状。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重演,必须法律制度上规范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和使用。
民间中小企业经营者与放贷人之间的问题错综复杂,远不是加害者和受害者的简单二分法可以定义。事实上,民间借贷在供需两方面,在当今社会都有其合理性,也是对正式金融的一个很有力的补充。从供给方来说,由于我国利率水平偏低,缺乏多元的投资渠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投资的方式,收益率高,手续简单,自然受到许多投资者的青睐。而对于苏银霞这样的中小企业家来说,由于个人融资的渠道少,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民间借贷能够确实地缓解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
尽管民间借贷的市场和发展十分旺盛,但现行法律并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民间借贷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地位非常尴尬。于某案事实上折射出我国金融、司法实践中的不少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对于讨债行为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限制。在西方,习惯法下允许所谓的专业收款公司拥有一些特权,比如进入欠款人住宅等。但是,它们也需要受到一些严格的法律制约,如不能恐吓欠款人,不能惊扰未成年人,不能向欠款人亲友或工作单位透露欠款人的负债等等。此外,包括我国台湾省在内,都有针对“老赖”的速审制度,能够快速查封欠款人财产,用来偿还给债权人,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这样一来,放贷人讨要欠款的法律成本和风险就会比较低。
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中国现有的所有讨债公司基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法。尽管民间讨债人并不完全是黑社会人员,但是因为没有被合法化,收债人往往倾向于使用一些非法手段讨债,容易引起刑事纠纷。正如于某案所显示,组织化的收债人已经具有了很明显的黑社会团体特征。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针对中小借款人,我国没有债务重组的相应法律或者专门机构,使得借款人可能还不上钱的时候所面临的处境非常艰难。在这种时候,债权、债务双方都会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去实施资产转移或非法讨债,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律体系会逼得两方面都有动机去铤而走险,只能诉诸私力救济。
另一方面进入,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民间信贷以互联网金融、P2P、小额网贷等大量新兴金融主体和实践的出现。而相关的合同规范等和民事法律却没有作出及时的调整。征信体系不完善、网贷平台监管方面有所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技术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大学生裸贷等灰色业务长期无法受到有效地监管,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产生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包括P2P平台在民间借贷中的定位问题,民间借贷的利率合法性问题,以及企业间的借贷有条件解禁三项内容作出了详细说明。这是有关部门紧随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司法政策变革,进一步考虑了民间借贷主体的融资需求和出借人的收益需求,合法提升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投融资空间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民间信贷业务,促进民间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仍然是制造业大国,有着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然而这些中小企业产品单一、市场单一,难以对抗周期性风险,特别是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增长放缓,面临长时间的产业转型期。中小企业家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融资,只能依靠民间信贷业务。只有制定借贷和催收行为合理合法的边界,规范监督民间信贷市场,让民间信贷业务运行在阳光之下,才能让民间信贷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良药。最高法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无疑是个有利的开端,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也许暴力催债和借款人跑路的事件不再重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刘曼.民间信贷成因及政策研究[J].教师教育学报,2005,3(3):43-46.
[3]王海平.民间信贷的现状分析及规范方式探讨[J].中国商界,2010(7):46-48.
D923
A
2095-4379-(2017)30-0225-01
郑惠心(1991-),河南南阳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