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中“没有造成伤害”如何界定

2017-01-27 14:08艾纯玉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物质性犯罪行为界定

艾纯玉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中止犯中“没有造成伤害”如何界定

艾纯玉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没有造成伤害所指的是相关的司法无法进行规定解释,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呢判断的结果。“没有造成伤害”主要讲述的是没有物质性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够高,而且只是指的是有目的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所以,本文就中止犯中“没有造成伤害”将如何界定进行研究。

中止犯中;没有;造成伤害;界定

“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伤害’。[2]”所以,造成伤害的行为必须是终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该是中止中的行为。而造成这样的原因也是由于人对于犯罪行为的有目的实施所引起的。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造成伤害的概念界定,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和权威的解释。因此本文就这一点来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造成伤害”如何界定

“造成伤害”的界定,主要指的是相关的中止犯所引起的伤害不仅有有形的物质性的伤害,而且还有无形的相关的伤害。而这一结论是少数的学者所讨论总结出来的,有部分学者认为“造成伤害”的界定是造成了相关的危害,但是并没有构成行为人的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不仅如此,有不少的学者认为:“没有造成伤害”的界定指的是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但是,也有人认为,所谓的造成伤害主要指的是中止犯所造成的相关危害之外的一切损失,而这样的伤害不仅仅只是有形的物质伤害而更重要的是无形的精神伤害。例如:在相关的故意杀人案中人的中止犯罪,会对相关的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惧,这就是所谓的无形的精神伤害。这一类的伤害队员被害人来说是具有反复性与长久性的伤害,并伴随着受害人的成长而存在。

根据相关学者的质疑做出相关的分析:首先,根据刑法可将危害的结果分为广义与狭义,但是无论是怎样的伤害都存在于一切犯罪之中,任何的犯罪行为都对法律所保护的和平社会造成相关的影响,无论从广义的含义还是从狭义的含义中都无法的来区分是否造成损害。

其次,有学者提出:中止犯处罚的行为中不仅仅指的是物质性的伤害,同时也包含着无形的精神伤害。这样的观点过于片面,不符合立法。我国的刑法对于这一处罚的原则也有了一定的修正,在第24条中第二款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中止发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但是这一规定对于处罚的轻度和重度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就物质原则而言,我国的相关处罚原则中的伤害不能只是无形的非物质的危害结果,而应该通过具体的测量,结合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来进行判断。

二、“造成伤害”的量的界定

中止犯所造成的伤害不仅仅只是无形的,而且还有物质的危害结果,这就引人深思是不是所有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都属于处罚原则中的造成损害的范围?例如:在进行抢劫的抢劫犯对被害人进行了肢体攻击的同时,由于自身的突然悔悟而停止了犯罪,而被害人的伤害也只是最低,那这样的新闻够不够成中止犯罪中的“造成伤害”,如果构成了处罚原则那么中止的犯人就应该减轻处罚,如果不是那么中止的犯人就将免除处罚。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当中对于造成伤害的范围并没有固定的限制,因此,中止犯罪中的造成伤害也应该重视伤害的是伤害的程度来进行规定,例如:相对于出发原则中的量来说造成伤害不是是有形的物质性的伤害而应该也只达到社会危害性相关程度的危害结果,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秩序,有相关的刑法规定:中止犯罪所要承担的结果有两个一个是免除处罚而另一个是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是否造成伤害主要取决于中止犯罪所发动的刑法的功能,而且,根据相关法律指出严重的影响社会的秩序的恶性行为才能构成发动刑罚的条件,由此可见,中止犯罪的行为人要达到了一定的造成伤害的范围量才能够根据所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相关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才能够符合刑法的设置。

不仅如此,对于中止犯罪中所造成的伤害的严重程度必须符合罪责刑的要求,例如:行为人在进行杀人的过程当中,中止犯罪对被害人只构成了轻微的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根据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来进行处罚,可对行为人进行减轻处罚。

所以,可见在进行中止犯罪处罚原则规定中,要根据具体的行为人的犯罪情况自己受害人被伤害的情况来进行处罚判定。

总之,犯罪中止中处罚的原则将根据造成的伤害的严重性以及社会的危害进来进行相应的判定,而具体的判定不仅要行为人在行为开始阶段中的中止犯罪行为,而且也存在与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以及实施之后所产生的中止念想,相关的处罚原则可根据受害人被伤害的情况来进行处罚判定,“例如:如果造成轻伤,原本应在青伤害的法定刑之内进行裁量刑罚。[3]”

[1]谢雄伟.对中止犯处罚原则中“损害”概念之界定[J].法学评论,2010(01):136-140.

[2]张平.中止犯处罚原则的目的解释[J].法学,2010(12):124-129.

[3]张明楷.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D].中国大学,2013(05):112-122.

D924.1

A

2095-4379-(2017)30-0221-01

艾纯玉(1992-),男,满族,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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