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请愿书的多维法律性质审思

2017-01-27 14:08陈小刚陈思颖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请愿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机关

陈 昶 陈小刚 曾 静 陈思颖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2.成都大学,四川 成都 610106

量刑请愿书的多维法律性质审思

陈 昶1陈小刚2曾 静1陈思颖1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2.成都大学,四川 成都 610106

量刑请愿书是民意在刑事案件中的表达,能对司法机关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司法机关在对待量刑请愿书时,必须持谨慎、理性态度,对请愿书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为规范量刑请愿书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应在立法上对量刑请愿书准确定位、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谨慎对待。同时,量刑请愿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代替社会调查报告发挥作用。

量刑请愿书;法律性质;民意

一、量刑请愿书的界定

量刑请愿书,即一定数量的公民针对某一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书面请求。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公民请求不予起诉或从轻处罚,即“从轻处罚型请愿书”;二是公民请求进行严惩,称为“从重处罚型请愿书”。

二、量刑请愿书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实体法属性

量刑请愿书的实体法属性来源于其所包含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从实体法角度来看,量刑情节包含法定(自首、立功、累犯等)或酌定量刑情节(量刑请愿书所包含的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后果等)。

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包含纯正与非纯正的量刑事实。纯正的量刑事实是指只与量刑有关而与定罪无关的事实;非纯正的量刑事实是指与定罪事实相互重合的量刑事实,如犯罪形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1]量刑请愿书中一般是纯粹与量刑相关的情节,但是也存在非纯正量刑事实的可能。量刑请愿书中包含的酌定量刑情节决定了其具有出示于司法机关(更多是法院)的资格,反过来也界定了量刑请愿书内涵——即必须含有酌定量刑情节,否则该量刑请愿书没有被采纳的价值,也就不称之为量刑请愿书了,即使被告人、辩护人出示于法庭之上,法官也不会去查实,更勿论被法庭采纳。

(二)程序法属性

可以说,量刑请愿书类似于(并不完全相同)社区影响陈述。第一,从主体上,量刑请愿书主体来源但基本上属于广义的社区范围。第二,从内容上,“社区影响陈述”中的“具体的社区影响陈述”,针对的是特定刑事案件,指明该案件给社区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作为该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证据;而“社区影响陈述”中的“一般的社区影响陈述”,针对的是某一类犯罪,阐明该类犯罪对社区产生的影响和危害。[2]由此可见,“具体的社区影响陈述”只能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而社区是间接的被害人,因此其陈述属于广义的“被害人影响陈述”。

我国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因此,刑事证据能力的要件为:关联性、未因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未因无法保障真实性而被排除。[3]

对于量刑请愿书同样需要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检验:

第一,检验量刑请愿书是否客观真实。一方面,请愿书形成过程真实与否;另一方面,量刑请愿书中内容真实与否。

第二,量刑请愿书的内容必须与案件相关,与量刑内容有关。一方面在于量刑请愿书内容只应当包含本案事实;另一方面,请愿书中包含酌定量刑情节,需要对酌定情节进行一定程度的描述。

第三,量刑请愿书必须具有合法性。在形式上,量刑请愿书的制作必须符合规范,如签名应当由本人签署不能代签等;在内容上,量刑请愿书不能包含侵犯国家利益、个人隐私等内容。

三、规范量刑请愿书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第一,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对量刑请愿书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量刑请愿书包含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官正确量刑大有裨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立法上规定量刑请愿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明确其法律定位。

第二,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对待量刑请愿书。检察机关对量刑请愿书应采用不同的措施核实。其次,在核实后固定证据以证明该请愿书内容的合法性,并结合案件性质、罪行轻重、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等,作出不起诉处理,或是在起诉时提出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建议。再者,检察机关在否认请愿书内容时必须使用证据证明,并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或辩论。

对于从轻处罚的请求,法院处理之后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刑量刑。对于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法官应当建立起“以法定证据种类证明为基础,以‘从重处罚型量刑请愿书’为补充”的原则,请愿书仅作为证据印证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非纯正的量刑事实,属于控方的举证责任范围,必须由检察机关举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法官不能仅凭量刑请愿书对该事实单方面进行认可。

第三,量刑请愿书可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推广之前发挥部分作用。我国社会调查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没有类似的制度。而量刑请愿书一般包含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被害人情况等事实,可在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弥补法官量刑证据不足的局面。

[1]张吉喜.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J].证据科学,2013(5):548.

[2]张吉喜.论社区影响陈述制度[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2):294.

[3]纵博.我国刑事证据能力之理论归纳及思考[J].法学家,2015(3):72.

D925.2

A

2095-4379-(2017)30-0220-01

陈昶(1991-),男,汉族,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陈小刚(1996-),男,汉族,学士,成都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曾静(1992-),女,汉族,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陈思颖(1994-),女,汉族,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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