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婧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4400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机制研究
张 婧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4400
我国是法治国家,但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难免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当案件上升到刑事高度时,往往会牵涉到人命问题。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当地司法机关不够公正,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建立异地审查制度。本文围绕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先论述了其启动条件和原则,并对其机构确立和基本程序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其配套措施和注意事项加以探讨,旨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司法;透明化;公正公开
申诉是我国公民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即为刑事申诉,具体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依照我国法律,刑事申诉案件需当地的法院和检察院担任审查机构,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从而导致冤假错案。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2017年,对此加以强调,并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审查机制。此举有利于完善申诉制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充分发挥各地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但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机制颇为复杂,包括异地审查机构的确立、适用范围、具体程序、配套制度等,都应纳入考虑范围。
异地审查必然会导致司法成本增加,而且要处理好两地甚至多地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所以首先要清楚,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或者都适合采取异地审查制。其前提是本地司法机关的申诉审查久拖不决,或者案件较为复杂,被告方始终不服判决而不断申诉等,此类特殊情况可以启动异地审查。如果案件较为简单,证据充足,本地法院已经宣判,且被告方的新证据和申诉条件不会影响判决结果,则无需开启异地审查。
至于本地司法机关审查久拖不决的原因,多与当地的地缘压力、司法利益等相关,受这些因素影响,当地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提出申请,请求异地审查机关参与其中。另外,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如影响较大的聂某案,原地法院主动提出异地审查的申请,使得异地审查机构执行权力时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但基于前面一点考虑,如果建立出台了异地审查制度,则应该无需通过原地法院或检察院主动申请。
由于异地审查机制尚不完善,很多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异地审查过程中律师的阅卷权。具体的异地审查流程也不健全,基于现行法律,异地审查应遵循几项基本原则,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要求则要视案件和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而定;整个审查过程要保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鼓励社会监督,令申诉人充分行使宪法予以的权利,并充分发挥代理律师的作用。以聂某案为例,可以说是开了我国刑事异地审查的先河,在异地审查时,律师的阅卷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既是保障律师的权利,也是为了避免重审中的错误。同时,该案举行了听证会,使得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有所保障,当然前提是公开内容不涉及当事人隐私。
确定启动异地审查后,需尽快确立审查机构,完善基本程序,明确具体要求。我国划分有明确的行政区,在行政区范围内,所有地方法院都接受所在地上级法院的监督和调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如果是同一行政区的异地申诉审查,应尽可能地按照同一审级负责,即本地基层法院交由异地基层法院,本地高级法院交由异地高级法院。
在聂某案重审中,原地司法机关为河北高级法院,异地审查机构为山东高级法院,属于跨省行政区的申诉审查。其原因可能是:①两地法院没有人情、利益上的牵连,以保证司法的公正;②同属于高级法院,业务能力、权力相差无几,前者可提高信誉度和权威性,后者则避免了受上级法院的牵制,从而确保审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③出于司法成本考虑,如果两地距离太远,包括人员往来、证据搜集、司法交流等,都会导致成本增加。所以,今后的异地申诉机制也应考虑这些因素。
异地审查的基本法定程序应包括启动、立案受理、指定管辖、具体审查、评议决定几个阶段。其中,审查阶段最为关键,为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真实性,必须采取正确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审查实质性内容,搜集相关证据,作为审查结果的依据。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审查模式越来越透明化、公开化,本世纪之前,申诉审查案件多由法院自由裁量,采取书面化审查模式,显然对申诉人不利。而后,听证程序开始进入申诉审查阶段,公开听证会的形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透明化,但效果一般。聂某案的重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大量讨论,一方面说明我国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说明了公民的法治意识在提升。聂某案的公开化、透明化较之前的此类案件更明显,除了书面审查,异地审查机构还亲自到事发地点进行实地调查,并询问相关知情人员,这种多元审查方式更加科学合理,出示的证据也更全面、更可信。
而对于审查的内容,需全面涉及,抓住重点疑点。具体内容包括申诉理由、申诉人出示的新证据、原法院判决的合理合法性等。对申诉理由进行审查,可以初步了解申诉人的目的,当申诉人出示新证据后,司法机关应加以审查判断,以免证据造假。原法院的判定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认定罪名错误,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等行为,这些关系到原来的最终判决,都应该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首先,两地的司法机关要积极交流,互相配合,完善协作机制。此类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有很多疑难点,原地审查单位要把掌握的证据信息详细告知,确保异地审查单位尽快熟悉案情,并能够理清思路。须注意的是,两地交流尽量透明化,接受上级和社会的监督,以防原判单位作出行贿、强迫等违法行为,或避免双方存在利益上的关系。异地审查机构要做好防干扰准备,公正执法,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决抵制走后门等行为。在实际申诉中,申诉人因为不服原判而提出申诉,若异地审查机关最终同意原判,申诉人必然依旧不服,此时异地审查单位有责任出面说理,宣传法律教育知识,解决申诉人的疑问。
其次,相关法律制度要跟进,不断完善异地申诉审查机制。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机制近些年才被最高检察院提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之所以进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牵涉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法治建设是项长期工程,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并非朝夕之事,但同时也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可以先出台临时性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给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提供法律保障。今后需不断总结经验,逐步确定异地申诉审查的原则、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对其加以完善并不断细化具体化。
建立健全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从近处看,可以有效的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特别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往往一纸判决就会牵涉到多条人命,必须谨慎。从远处看,可以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削弱人情和人脉关系在法律中的作用。当然,申诉异地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在长期实践中坚持,不断积累经验,而对于确定启动异地审查后,还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要求进行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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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2
A
2095-4379-(2017)30-0196-02
张婧(1986-),女,汉族,河北南和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任职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