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啸宇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沉默权制度的问题研究
卢啸宇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沉默权制度由英美国家影视作品中出现的这句“你有权保持沉默”被人们所熟知,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沉默权制度。是否应当将沉默权制度立法于我国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当中,学术上尚有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对我国是否应当通过立法设立明确的沉默权制度进行浅析。
沉默权;程序公正;英美法系;米兰达规则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米兰达告知规则是英美法系中沉默权延续至今的体现。然而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法院在审理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合法,议会认为: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议会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米兰达案”的审理后,确立了米兰达告知规则。对于这一规则,不仅是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更重要的是法律在保障人权上的一大进步。时至今日,许多英美法系国家依然采用着这种沉默权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沉默权在这些国家也在不断演变进化。沉默权发展成为两种类型,分别为明示的沉默权、默示的沉默权。明示的沉默权就是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某一诉讼阶段依法享有沉默权,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出现“沉默权”字样,通过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沉默权予以确认。而默示的沉默权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并不明确出现“沉默权”的字样,但依据立法机关的原意和立法的宗旨可以推断出其隐含的沉默权,法律通过对被追诉者陈述的鼓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使沉默权得以实现。目前,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采用默示沉默权制度,例如,德国、日本并没有采用“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美国式表述,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1]在美国成立米兰达告知规则以后,默示沉默权全部转型为明示沉默权。[2]
如今,沉默权制度早已成为许多国家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的一部分。在我国,沉默权似乎并没有完全得到重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地制定沉默权制度,但我国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出现了类似默示沉默权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加入内容。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通过设立类似默示沉默权制度,对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方面在立法层面上进行了提升。话虽如此,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完全的引用沉默权制度,最多也只是有了沉默权制度的“影子”而已。那么,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沉默权制度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刑事法律当中呢?
沉默权制度的优点是象征着一个国家对人权保护的提升,“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似乎是发达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条件。确立及实现沉默权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地位进一步趋近平等,从而完善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虽然从理论角度出发,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本为平等,审判机关居中裁判。但在现实生活中,检法两院皆为国家机关,控方往往掌握主动权。辩护方是自然人,加强如实供述并配合侦查机关破案义务,那么现实中无法实现平等。因此,沉默权的赋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权,使之可以与国家机关抗衡,达到程序公正的目的,即便不能实现程序正义,也能使国家权力不那么“野蛮”横行。[3]此外,沉默权制度在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八大证据的一种,侦查机关提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便成为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通过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从而尽快侦破案件的问题屡见不鲜。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改善此现象,从立法的根本出发,警示侦查机关工作人员,防止、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同时,沉默权制度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也没有完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既是对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与保障,也是我国完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4]
当然,确立、实现沉默权制度也有其弊端。我国俗语有云“沉默是金”,此言用作于此也颇有几分恰当。若犯罪分子利用沉默权制度,对侦查机关的讯问闭口不言,这样便会使案件的调查上增添难度。在美国,因“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选择放弃沉默权,进行有罪供述,来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理。但是,在我国,侦查方法和侦查手段并不先进,与美国等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一些流窜作案的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破案会有非常大的难度。[5]同时,按照常理理解,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会选择沉默,进而为自己的无辜进行辩护。恰恰是有罪之人才会选择“沉默是金”,用沉默权制度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也成为了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矛盾所在。也有学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并不适用于现阶段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其原因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来源。若落实沉默权制度,侦破案件、还原案件事实就要在其他证据方面做出提高。而此种提高往往会增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的工作量,同时也耗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加快犯罪案件的侦破速度和进程,而且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6]
综上所述,笔者推测正是由于沉默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利弊清晰可见。虽然在保障人权、抑制刑讯逼供现象上有其积极作用,但难免会让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上做出让步。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立法机关尚未完全将沉默权制度进行引入。
[1]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J].政法论坛,2013,31(01):107-114.
[2]吴旭仕.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新刑诉法中沉默权的确立及实现[J].法制与经济,2017,02:172-176.
[3]陈宝鹏.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沉默权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在我国的发展[J].法学博览,2016,06:223.
[4]王琪.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新刑诉法下关于沉默权制度的思考[J].法学博览,2017,06:224.
[5]吴舒敏.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沉默权应否本土化[J].法制与社会,2017,04:123-124.
[6]林敏华.福州大学法学院.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应该缓行[J].法制与社会,2011,05:43-44.
D925.2
A
2095-4379-(2017)30-0177-02
卢啸宇(1988-),男,汉族,吉林长春人,研究生,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