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晶晶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以刑事诉讼监督为“审判中心”护航
罗晶晶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在“审判为中心”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为确保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起到重要的制衡作用。本文从“审判为中心”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带来的影响、新时期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作用以及检察机关如何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具体措施几个方面,全面解读检察机关将如何应对“审判为中心”的挑战,更好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审判为中心;侦查监督;庭审监督;审判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日趋成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领域一个热点问题。审判为中心,是指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作用,通过庭审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的实质性功能。那么“以审判为中心”会给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带来怎样的影响,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这样的改革,更好的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确保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一)侦查监督
审判为中心,严格证据标准,检察机关需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侦查工作是司法程序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司法程序启动的准备过程。庭审的证据都是通过侦查活动取得的,须解决好控诉案件的事实真相与证据质量问题。落实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法院对证据审查标准的提高,必然倒逼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取证的监督和引导。
(二)庭审监督
审判为中心,庭审为关键,检察机关需加强对庭审过程的监督。改革意见中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让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由审判作出终局评价。这些诉讼规则的落实与否,需要检察机关发挥庭审监督职能。
(三)裁判监督
审判为中心,凸显法院的最终裁判权,检察机关需加强对裁判结果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裁判具有监督权,刑事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是对法院适用法律的实体性监督,是防止裁判权滥用,监督审判者提升庭审查明事实、司法裁判能力、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途径。
以审判为中心不是说以法院为中心、法官为中心,审判权必须受监督,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运行才能健康,才能确保改革后不是“走偏”的“审判为中心”。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侦查及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相反,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从侦查、起诉及裁判的全过程监督尤为重要,紧绷法律之弦,监督之权,只有加强了侦查、庭审、裁判监督,才能保证真正的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一)强化侦查监督
加强对侦查机关取证的程序及内容监督。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排除。要重点加强对侦查合法性的监督,要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对侦查人员严重违法侦查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庭审监督
加强对法院庭审程序的同步实时监督与对裁判实体的事后及时监督并重。要监督法院是否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具体规则,例如法院是否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是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要加强对是否公开审理和当庭宣判的监督,对庭审中存在的审判违法行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提出纠正的监督意见、建议。同时,亦需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公诉活动的监督。
(三)加强裁判监督
加强对法院裁判适用法律及结果的审查。对一审裁判明显错误的案件要依法抗诉;对二审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应当依法及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探索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途径。对发现的严重刑事冤假错案,要依法加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展法律监督的力度,建立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预防冤假错案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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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雅蓉,袁雪娣.审判中心视野下诉讼监督的思考[J].犯罪研究,2014.
D925.2
A
2095-4379-(2017)30-0147-01
罗晶晶(1985-),女,辽宁营口人,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