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庚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民间借贷民事法律纠纷的分析
王晓庚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案件属于现阶段民事审判中较为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主要是由于国内银行信贷收紧,大多数中小企业及个人面临着经营困难、融资难等情况,各个地区之间出现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及时的解决了社会上部分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但民间借贷具有较高的风险,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及涉案金额不断上涨,在纠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争议话题。为了分析民间借贷民事法律纠纷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及制定,笔者针对现阶段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
民间借贷;民事法律;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是指自然人及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及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出现的纠纷,民间借贷关系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的定义及性质属于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上出现的纠纷[1],在实际的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要纠纷的原因为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现阶段,大量毫无秩序的民间借贷由于利息较高等因素层出不穷,引发了较多的社会问题及安全隐患,引起了社会上对于此类事件的高度重视。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虽然具有一些规定及标准,但仍存在较多的漏洞,因为这种法律上的漏洞导致法律工作者对相关法律条规产生不同看法及分歧[2]。
现阶段出现的民间借贷民事法律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总量较多,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导致纠纷事件发生率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急剧增多主要是由于自然人有利可图,老百姓手中有钱,且储蓄的利息较低,借贷的利息较高等原因导致更多的老百姓愿意将钱进行借贷,获取较高的利息;还有就是亲戚与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很多借款人要求打借条,但出于对方是自己的亲戚或朋友觉得没有必要,导致证据不足等现象,且农村人大多还是使用现金借贷,不懂得如何操作网上银行及电子转账,没有金额交付记录等,无法证明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a.借款主体较为复杂:借款背后一般有担保公司及投资公司等的参与,在借款形式上表现为个人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一方与投资公司及担保公司具有较为直接的联系;b.借贷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民间借贷的担保形式主要为抵押及保证两种,当事人一般将作此为借据中的条款进行处理,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会让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c.借款利率约定不一: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方面的利率标准不一,具有多样化,普遍超出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4倍左右,且部分案件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利息,出借人对于借款时利息已经扣除这一说法进行否认,导致案件没有证据证明,难以查清,主要是由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较为淡薄等相关原因[3];d.不规范的借贷形式:在借贷的过程中通常只有一个简单的借款收据,上面写着借款人的姓名及借款的具体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未能及时、清楚的记录下来,或干脆连借据都没有,借款现场只有一个证人,缺乏借条、欠条、借款转账凭证及现金支取凭证,法院很可能认定为无借款事实;e.抵押物的不规范: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经常出现将房屋用作抵押进行借款的现象,但由于相关部门对个人之间的房屋抵押不能办理准确的抵押登记,导致无法对抗第三人,经常出现借款人将抵押期间的房屋出售或转至其他人名下的现象,导致出借人的权益受到严重威胁。
(一)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时的一些意见及建议指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出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四倍以内,但决不能超过四倍以上。且出借人不得将本金及利息合并算入下一利息周期内,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一旦出现超过同期银行的四倍以上时,对已经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返还[4],借款人已经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予部分,按照相关的民法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单项合同,借款人有权利行使撤销权,在双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受赠人未违反撤销权规定的基础上,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存在强制性的要求,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共同协商而定,当事人对于利息的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若没有明确的约定即可按照没有利息出借进行处理。
(二)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时的调解措施
在法院处理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过程中,针对能够找寻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一般主要以调解手段为主,充分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之后,调查及了解借贷关系的起因及结果,重点审理具有高利贷嫌疑的案件;针对无法举证的现象,积极与出借人进行沟通及交流,最大程度上在合法情况下对双方之间的权利进行保护。针对故意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应进行沟通疏导,针对较为强势及野蛮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的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被执行人的债务履行能力的监督,让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债务。针对拖延履行及拒不履行的现象法院应采取送达法律责任告知书、电话提醒、短信告知等形式进行监督及管理,监督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5]。
(一)针对借款人及出借人在民间借贷中提出相应的意见
针对出借人提出相应的借贷意见:出借人在进行与个人或组织、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不应为了较高的利息将款项借给非法组织及他人从事非法犯罪行为,高利息意味着还不了款项的高风险,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超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借款人在法庭上明确表明不具有偿还能力,导致出借人的债权受到严重的执行风险。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建议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出借人不应为了眼前的高利息轻易将钱借给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个人或其他犯罪组织,在借贷过程中应重点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在进行借贷活动时一定要保留好借款的证据,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就是借据,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应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以此在纠纷过程中受到法院的支持。现实中经常出现由于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属于朋友、亲人、恋人甚至直系亲属等关系,碍于面子不会让借款人书写书面借条,一旦出现还款纠纷的现象,没有借据而导致失去法院支持情况;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转账的打款凭证上只能证明支付了款项,却无法证明款项支付的性质及名义,若只有打款凭证、没有借据的情况下也不易被法院支持。此外,借据应书写详细、明确、合法及清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只有借款人姓名及金额等信息,缺乏详细的借款人、出借人双方名字、借款实际金额、具体还款时间、利率、支付利息的时间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等信息,且大多数借据中的字迹较为潦草,错别字较多且时间概念较为模糊等,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会作出对出借人不利的判决[6]。针对借款人提出以下意见:若不存在借款事实或款项还未拿到手不应轻易的出具借据或签字,承担借贷风险,在借贷过程中若及时还款后应当面要求出借人将借条还给自己,避免出现已经存在还款事实但出借人手中还持有借据并不承认还款事实的现象;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不应该为了任何原因进行高利贷借款,部分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不考虑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向职业放贷人进行高利的借款,最后由于无能力还款导致各种暴力事件的发生,借款人在恐惧心理的驱使下不敢利用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最后将房子及所有物品进行抵押偿还,甚至出现自杀行为。且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不应向不特定的人大量进行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进行高利数额较大的借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违背了民间借贷的初衷,导致非法集资及诈骗的后果[7]。
(二)完善及优化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现阶段民间借贷中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导致法院受理的案例越来越多且复杂,法院应建立针对性的民事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在制定针对性的民事法律的过程中,可以首先针对借贷主体人物、客体、资金来源、合同签订方式及合同内容、利息等进行明确及细节的规定,避免出现漏洞现象导致分歧意见。针对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纠纷应完善及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正确、科学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完善借贷合同中关于担保方面、合同方面等方面的修改及完善,针对民间借贷民事法律纠纷过程中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及时的补充及说明,不仅可以保障民间借贷借款人及出借人双方的权益,还能规范信贷市场[8]。
综上所述,现行的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还具有不完善之处,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分歧难以解决,相关的司法部门应不断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的主要流程及规定,减少及避免出现民间借贷民事法律纠纷现象。
[1]蒋丹凤.民间借贷纠纷的实务探讨[D].黑龙江大学,2014.
[2]文龙.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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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梨.论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应对措施——以民间借贷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28(12):244-244.
[5]马凌洁.从一民事纠纷中辨析新型“委托理财”合同[J].时代经贸,2011,34(26):35.
[6]朱刚.民间借贷案件速裁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7]郭杰.自然人民间借贷法律适用困境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41(4):228-229.
[8]李清清.关于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分析与思考[J].卷宗,2016,21(10):102.
D923
A
2095-4379-(2017)30-0068-02
王晓庚(1988-),女,山西晋中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