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背景下女性维权思考

2017-01-27 14:08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暴受害人

王 英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广东 东莞 523960

反家暴法实施背景下女性维权思考

王 英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广东 东莞 523960

维护妇女权益至关重要。反家暴法的出台和实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立法更加健全,为女性维权提供了有利环境和条件,以及更多有效的法律途径。要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通过增强妇女法律意识、完善立法和形成社会合力、加强联动协同等举措进一步完善女性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助力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

反家暴法;妇女权益;维权途径;完善举措

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发展进步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妇女能顶半边天。古今中外,女性为人类社会创造了各种物质和精神文明财富,在社会生产劳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维护妇女权益能更好地发挥女性的聪明才智。女性是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和谐,维护妇女权益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反家暴法的实施为女性维权提供了有利环境和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科学文化素质水平有了极大进步,广大妇女地位得到极大提升。但由于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等一些封建传统思想影响,以及女性自身生理劣势等因素,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往往处于弱势,经济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2015年来自全国妇联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反映了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不仅极大地伤害了受暴者个人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的幸福美满,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消极影响。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文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女性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日益重视,逐渐通过立法及法律的实施减少家庭暴力行为、消除家庭暴力现象、解决家庭暴力纠纷,切实维护广大女性的人身权益。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并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事实上,由于现实生活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因此,该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弱势女性。

反家暴法出台前,我国在反家暴方面的立法和救济主要有《宪法》第49条规定的禁止虐待妇女;《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条规定的禁止用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等。这些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法律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而反家暴法则是一部专门针对家暴问题的立法,对于家暴的预防、处置、法律责任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内容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针对性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该法的出台和实施,使我们在现有的维护女性基本权益的立法基础上,更加健全了维护妇女权益的立法,使女性家暴维权变得更加有法可依。该法的出台和实施,也能对施暴者产生明显震慑作用,使全社会对反家暴有更多关注和法律认知,从而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积极意义,为女性维权提供有利环境和条件。

二、反家暴法实施背景下女性维权的途径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有的妇女长期遭受家暴,却碍于家丑不可外扬,默默忍受,使得施暴者长期肆无忌惮;有的家庭即便被发现,也容易被视为家务事,因外人不好干预等理由被忽视。反家暴法的出台和实施正在逐渐使消除这些情况。该法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有了这部法,女性可以更加清楚自己在遭受家暴的情况下可以怎么做,如何保护自己和进行维权。反家暴法为女性维权指明了多种途径:

(一)与有关基层单位联系

反家暴法第1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见,遭受家庭暴力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和其他相关主体都可以与规定的基层单位取得联系,进行投诉、反映或求助。由于这些基层单位就在双方工作生活的地方,这种维权途径对于受害人较为便捷;也因施暴者容易受到周遭环境的舆论施压和道德谴责,这种途径也能较为直接有效地阻止家庭暴力。另外,第22条还规定了工会、残联也有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进行心理辅导,因此这2个主体也是家庭暴力的相关单位,受害人也可以与其取得联系,请求介入。

(二)诉诸行政司法途径

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反家暴法明确赋予受害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权利。反家暴法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两个国家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有非常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处置家庭暴力工作上二者责任重大、责无旁贷。又由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国家公权力的有力代表和直接行使机关,其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较强,法律实施效果也较好,遭受家暴的受害人要善于充分利用这一司法途径进行维权。该法还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现实中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也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的。

(三)请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体现。反家暴法对法律援助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这无疑是一项相应的法律权利,因而也就多了一种遭受家暴情况下的维权途径,即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另外,反家暴法还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家暴受害人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及对家暴受害者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鼓励。

(四)利用临时庇护场所

反家暴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以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还有义务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因此,受害人在遭受家暴时可以紧急利用临时庇护场所,第一时间远离施暴者,保护自己远离家暴危险,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权益。

(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了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主体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不依附其他诉讼而单独提起,一度成为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义务协助执行,这一民事强制措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现实实践中已经得到有效执行。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1]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了一道屏障,将施暴人与受害人阻隔开,能够有效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三、反家暴法实施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女性维权的举措

反家暴法是我国维护妇女权益立法的一大进步,自实施以来,全社会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和提升,但依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了进一步完善女性维权,助力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要采取更多举措推动女性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增强妇女法律意识

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社会夫为妻纲,宣扬妇女对丈夫服从是美德,妇女社会地位低下。21世纪的今天,新时代女性应当摒弃旧思想,培养新精神,树立起自尊自立自强意识和男女平等观念,要懂得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一味忍气吞声,应积极寻找保护自己的办法,自我维权。反家暴法给广大女性撑起了保护伞、拉起了防护线,一方面,全社会要加强对妇女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知识水平,培养她们的法治观念,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让她们逐渐敢于维权;另一方面广大女性也应主动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好地理解、分析和运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思想行为和实际生活,在遭受家暴情况下,能够找到正确的途径积极维权。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

反家暴法对于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家暴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纷繁复杂、不断变迁,法律的规定无法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必然留下真空地带;法律自身存在滞后性特点,任何法律在实施一定时期后,总是无法适应和满足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发展变化的需要,反家暴法也不例外。目前该法一些法律条文实施就有困难。如“《反家暴法》虽然规定了很多家暴行为,但是家暴的惩戒措施却并不‘明显’。除人身安全保护令外,留给法官适用的具有操作性的法条很少。”[2]。又如,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这里的“情节较轻”如何界定并不明确,而且对情节较轻的加害者也没有规定有力的惩罚措施,容易让施暴者规避法律责任。再如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情节轻重”如何把握不明确;第35条规定相关责任主体未依照本法第14条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不明确。这些都是反家暴法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地方。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不断向前发展,还应出台更多操作性强、执行力好、实施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女性维权的法律渊源,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维护女性权益法律体系。

(三)形成社会合力,加强联动协同

徒法无以自行!好的立法还需有好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规范和调节社会的作用。因此,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都至关重要。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实施女性维权行政司法救济的重要主体,二者被赋予了相应重要的权力与义务。在处理家暴问题工作上,二者应尽职尽责,努力使女性维权工作收到实效。另外,还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实际上是相应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这些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应积极发挥作用,切实履行发现、报告、监督等责任和义务。反家暴法实施背景下,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加强联动协同,女性维权工作才能呈现新面貌、焕发新生机。

[1]孟亚旭.全国法院发出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N].北京青年报,2017-3-9.

[2]江鹏程.<反家暴法>实施 进步与困惑并行[N].人民政协报,2016-6-21.

D923.9

A

2095-4379-(2017)30-0066-02

王英,女,汉族,四川自贡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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