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源

2017-01-27 13:31杨丁坤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民事时期

杨丁坤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浅析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源

杨丁坤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唐朝时期颁布了涉外法律调整的成文法规,但是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关于涉外婚姻法律的适用,民国时期同样有标志性的成文单行法的诞生,终于在2010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法律的适用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进程中有重大的意义。

法律适用法;演进;完善

一、三大历史时期

(一)第一历史时期

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内外乱,鸟兽行,则灭之”,①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给自己的统治设立理论依据,儒家思想就成为了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的根据。汉律严禁乱伦,“奏其禽兽行,请诛”。②汉代有很多被处以极刑的案例都是因为乱伦婚姻。但是汉代时期为了边疆的稳定,公主出使西域等“和亲”形式屡见不鲜,而少数民族国家的习俗同汉代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存在严重的冲突,其中包括少数民族在继承单于的位置后,不仅继承了王位,而且继承了国王的人身关系,这就意味着王子同样可以继承国王的妻妾,做为自己的妻妾。这一习俗同汉代的儒家思想格格不入,为了稳定疆土,汉代皇帝颁布了“和亲”之后“从其风俗”的旨意,这是早起涉外民事婚姻关系法律适用的雏形。两汉时期,令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③诏令“可以补充以至取消现行的某些法律条款”,④皇帝是封建社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颁布的旨意即为法律,汉代“从其风俗”的诏令是涉外法律适用法的萌芽,而“和亲”的汉女则成为这一法律规范的适用者。需要强调的是“一朝天子一朝臣”,诏令也不是无限适用的,但是“从其风俗”的诏令后来变成了习惯并没有进一步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唐朝“诸外化人”的规定仅仅适用了几个朝代,就被废除掉,并没有延续下来,但是并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否定我国最早确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地位,不同时期的法律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其产生法律的效力,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应该从当时的历史背景出发,结合当时人们的条件以及思想,考虑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别调整,从而确定其性质。在清末学习西方的热潮逐渐形成,当时翻译出版了其他国家国际私法学者的著作,同样移植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对于人们的法律文化依旧持久。

(二)第二历史时期

第二历史时期主要是迫于人们的思想不断的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导致对于帝国主义国家的不平等条约的抵抗,所以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制订了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成文条例,如《法律适用条例》。主要是为了摆脱西方列强的控制,这一历史时期的开端是民国,后来新中国成立,帝国主义的残余依旧存在,所以该历史时期可延续到新中国的建立以后。期间涌现了大批学者及其理论,他们对国外的法律深入的研究,为我国当时涉外法律适用立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这一历史期间中必须要提及的是北洋政府时期,对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制订并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参考和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是这一时期国际私法领域重要的成果。值得肯定的事,纵使是军阀混战时期,我国人民依旧要民族的独立,不屈服于帝国主义的爪牙之下,在混乱艰难的日子里,有这样的成果是值得肯定的。

(三)第三历史时期

第三历史时期是文化大革命以后到现代以来,文化大革命后百废待兴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文革期间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我国学者都希望完善社会的法治,从而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改革开放的政策施行后,再一次掀起了学者们对于研究和探讨国际法律的热潮,加快法律移植的脚步,根据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发表了很多关于国际私法领域的论文,同时也翻译了很多著作,提出了符合基本国情的观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国际私法领域尤其突出,其成果有:

1.翻译出版了大陆、英美法系等国家优秀先进的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学者们的理论不断丰富,在一次次不同的讨论和思想的碰撞中,更加深刻,理论界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

2.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大陆法系的成典化、成文化以及篇章分离等立法体系,制订了符合社会主义特色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早在清代,帝国主义强行打开闭关锁国的大门,学者们就开始学习西方的制度、科技和法律等,后来不同时期学习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不同,导致学界的观点不统一,虽然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但是其中依旧有糟粕的存在。21世纪以来,我国对这些观点进行了统一,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主义的优势,制订了符合社会主义特色的涉外法律适用法,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法律的体系。

4.国际私法领域就一些问题展开了观点的交锋,在一次次讨论中,深化了对国际私法理论的认识。

[注释]

①<周礼·夏官·大司马>.

②<汉书·文三王传>.

③<汉书·宣帝纪>.

④朱祥海.20世纪中国法律演进的文化逻辑[J].理论界,2012(4).

[1]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清史稿刑法志注解>.

[3]<寄簃文存·重刻明律序>.

D997;D923

A

2095-4379-(2017)36-0211-01

杨丁坤,男,汉族,河南济源人,贵州民族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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