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下失独家庭养老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7-01-27 13:31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遗产养老

刘 茜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全面二孩政策下失独家庭养老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刘 茜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继国家开始全面放宽二孩的政策,养老问题再次引起全社会舆论的关注,特别是失独家庭中的养老问题显得尤为严峻,失独老人是历史遗留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也隐藏着潜在的风险,这部分群体失去唯一的孩子后,或因国家政策,或因自身的身体等原因无法生养二胎,从而导致失独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解决这些失独老人的经济、精神、照料等养老问题,是目前亟待重视的难题。

失独老人;养老;政策;建议

一、失独老人的背景

自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家庭快速增长,但也意味着一种潜在的风险。依据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我国每一年新增的失独家庭达7.6万户,至2012年,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至少有100万户。由此,起码有200万老年人因无子女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由失独群体引发的“养老风险”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失独老人面临的困境

我国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养或收养孩子)的家庭可享有政府给予的补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每人每月扶助金不低于80元和100元)。但是,如今物价的不断升高,两三百元的扶助金不过是杯水车薪,并未起到实质性的补助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年龄增长,身体行动不便,以至于病死家中都无人问津的例子数不胜数。

而养老院的入住需要监护人的签名,对于失独家庭的入住选择是困难的,虽然修订的《老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担保人的资格除了相关人员外,还可以是社区或非政府组织的条款,然而,实际中仍旧有不少因经济缘故、个人能力、以及生活习惯适应等问题从而绊住了失独老人们跨进养老院的双脚。另一方面,高额入住费用使老人进不起养老机构。占绝大多比重的失独老人属于中低收入的群体,就这部分群体选择养老服务机构而言,公办养老机构的费用虽有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相对严格的监管,但总体费用对于失独家庭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而私立的养老机构由于市场化的竞争,其费用远远高于公办的养老机构,使得失独家庭选择养老机构陷入两难。因为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毕竟有限,而非政府组织无论是资金还是政策上都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公办和私立的养老机构很难从真正意义上的成为一所专门针对失独老人养老院而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地方的试点上,江苏宁波的一家照护院开启了失独老人的专项养老服务,但就其目前规定接收的条件上仅限于失能的失独老人,并未涵盖到尚未失能的失独老人,相信后期的实践中可以逐步放宽到所有的失独老人群体。

三、建议与对策

在失独老人面对的诸多问题中,现有的失独老人帮扶政策中仍不够完善,前瞻性不足,落实到具体问题的操作上仍旧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文通过对政策法规的梳理结合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探索PPP模式的养老产业,积极引入民间资本

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实现养老设施的形态更为多样化。即社区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引入非政府组织和国内企业,建立或运营老年餐饮、社区日拖、老年公寓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形式,以此缓解公立和私立养老院的紧张。同时,可以借鉴日本的介护服务体系,将医疗、护理、家政服务结为一体,为失独老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二)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现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实质上是对“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一般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人一般不能分得遗产”的人性化补充。在国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为照顾特殊人员的利益,也以各种形式规定了遗产酌给制度,赋予不能参与继承的特殊人员以遗产酌给请求权,即所谓的适当分得遗产。当然,我们还是寄希望于《继承法》修订时能够对失独老人的遗产问题给予更加细微务实的规定,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或者扩大适当分的遗产的范围。

总之,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是现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这部分群体的晚年生活不仅仅关系到其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挑战,甚至是国家的稳定,因此,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刻不容缓,需要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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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69.6;C924.21

A

2095-4379-(2017)36-0203-01

刘茜(1991-),江苏常州人,上海大学,研究方向:公司金融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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