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1-27 13:31龚益锋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控股公司监管金融

龚益锋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龚益锋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特征的介绍,对域外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三种不同模式进行分析,从其实践发展经验中得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的三个方面的启示,以期对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纵深发展提出一些思考。

域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启示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能适应金融混业经济潮流在各国都得到蓬勃发展,这种“监管一体化”式的集团控股、跨业经营的综合经营模式因为其具有的国际化、大型化成为了一种金融业发展的趋势,通过比较各国(地区)的立法监管,对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特征

“金融控股公司”一词作为一个法律层面的术语最早出现在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国际经济组织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界定为:在同一控制权下,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的实体至少明显的在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自办要求不同。①

金融控股公司在概念界定不尽相同的,但基本有以下特征:首先,主要从事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中不少于两种业务,体现金融混业的特征;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通过作为大股东或有影响力的股东以单独或共同持有对应比例的股份达到对银行、证券或保险公司进行控制实现金融服务分散经营分散;第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持股对象,必须以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为限。②

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是指把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都统一纳入到同一个监管机构。如英国等成立了金融服务局进行统一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者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不同滴监管机构带来的力度上和成程度上的不一致。

伞形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从《金融服务法案》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制定,特别是后者让美国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模式。首先由“纵向个别立法”向“横向统一立法”转变,不再是个别监管和个别立法,实现了横向上的统一;其次突出了“功能监管”,确保了美联储的全面监管,与此同时各个领域的监管机构可在认为美联储处置不恰当时优先执行。可见,伞式监管既对集团总部监管也确保对子公司分业监管,又能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从而保持了金融体系实现基本功能,保障了竞争力。

双峰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模式是指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从“控制风险”角度审慎和对不同业务的监管,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以期达到“双重保险”之作用。澳大利亚则是典型代表。

一个国家采取哪一种监管模式很难说哪一种模式是最佳的,适合每一个国家,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借鉴才是最明智的。

三、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市场准入监管

由于金融市场发生风险属于大概率事件,金融控股公司所涵盖的业务范围广,如果发生问题极有可能引发巨大的系统性威胁。故各国(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都作了严格的“门槛”条件。意味着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这样的目的是能金融资源“堆积”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状态的持续和保障经济的均衡发展,同时也能减少因金融控股公司过多而降低其竞争力。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累积亏损逾实收资本额三分之一者,应即召开董事会,并通知监察人列席后,将董事会决议事项、财务报表、亏损原因及改善计划函报主管机关。”③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表明金融控股公司是是子公司财务的后盾,其资本是否充足是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的重要因素。美国、新加坡等国家也对金融机构在母国的相关情况予以审查。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是充足与否是衡量金融机构的一个标尺,对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主要体现在防止资本金的重复计算、非全资子公司的股权二方面。根据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先进监管方法—资本充足率》所提供的内部模型法与标准法当中的一种对充足率予以监管。我国也可在评估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时候加强管理,在资本识别的过程中排除被重复使用的资本,以加强资本充足率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三)完善内部交易监管

为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的盈利水平,协同效应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其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并受益于金融控股公司交易费用的降低、税收的合理避让等,一言以蔽之,内部交易是客观存在的。但涉及非正常内部交易情况时监管机构应主动干预,监管机构应对其运用非正常定价、转移风险资产等形式转移利润的情形加以限制。

[注释]

①刘项军.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J].现代商业,2010(7).

②于晓澎,张洪飞,赵宸梓.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初探[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3,14:32.

③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条.

[1]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谢平.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4]于晓澎等.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初探[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3,14(2).

F831.1;F832.1

A

2095-4379-(2017)36-0195-01

龚益锋(1986-),男,四川宜宾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5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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