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刚
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四川 绵阳 621000
试析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邓永刚
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四川 绵阳 621000
构建健全、科学性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针对金融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起着显著作用。然而,非诉讼解决机制与以往诉讼解决机制相比,在解决金融消费类纠纷中存在更多的优点。下文,将对国内金融消费纠纷采取非诉讼解决机制所面临的困境加以试析,便于对金融服务相关督查机构的建立、对金融仲裁制度加以强化从众多方面进行有力健全、整改。
我国;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金融,属于国家经济的一大命脉,急需构建健全且多元化、科学化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仲裁,进而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确保金融消费市场可以稳定、持续性发展,文章主要对怎样建设我国的金融消费纠纷实现非诉讼解决机制提出完善意见。
在近几年间,仲裁机构相继对金融仲裁制度进行建设,采用仲裁方式对金融消费纠纷进行解决已经获取显著进展。在2003年间,CIETAC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有效制定,且在此之后的时间内一并对其加以两次的完善。在武汉、天津、上海等直辖市地区继而成立金融仲裁员,或是对金融仲裁规则进行完善制定。但是,依照《仲裁法》对纠纷进行解决与仲裁较为适用的重要前提条件便是,双方的所在当事人需于出现纠纷的前后将仲裁协议达成,若未达成,其仲裁机构则不可进行受理。在当前的实践过程之中,其金融消费者一般都较少选取和金融机构在事件产生之前将仲裁协议达成,主要是由于不够了解仲裁,对仲裁的执行力、裁决等问题产生担心心理[1]。也因为我国在仲裁体系上尚未健全并且对金融消费纠纷在处理上没有足够的经验,所以采取仲裁手段对纠纷进行解决在金融机构、消费者的众多纠纷处理之中占有较少的比重。
日前,在金融法律法规之中,比如《商业银行》、《证券法》等中有明确指出,其金融机构需构建内部投诉相关解决机制,但是,我国很多金融机构都没有在自身系统内部进行完善、科学的处理金融消费者争议问题途径的构建,即便金融机构建立了内部投诉机制,也会由于相关受理部门较小的权利、薄弱的服务意识等因素,令消费者申诉处理争议时感受到处理难度极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在上海各地区成立金融服务督查中心,运用地方法规对它的经费来源或是管辖范围等问题加以明确。而它的性质归属社团法人所有,以社团制的组织形式,加之公平、专业、透明等作为该工作的重要目标。在涉及纠纷解决程序方面,其消费者需要先把纠纷上交到金融机构给予预先处理[2]。而对于金融机构所解决的办法产生异议,或是针对消费者产生的投诉其金融机构持拒绝态度给予回应时,则消费者便可申请督察机构予以介入解决。
在构建ADR机制的过程中,需充分发挥仲裁具备的独特性,诱导消费者利用仲裁对纠纷解决存在的益处进行认知,于产生金融性交易之前,积极采用仲裁方案对未出现的纠纷事件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倡导金融机构在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积极借助仲裁方式处理未发生的一切纠纷。比如:在签订的合同款项中,明确协同约定双方在处理争议时未以协商获取解决,则可借助仲裁机构来解决,并且它可以作为争议的重要解决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产生金融交易的时候,其金融机构需要积极提示消费者对纠纷处理方式的选取。在形成纠纷以后,若经内部、外部两种解决机制均未解决,便可主动的和消费者进行仲裁协议的达成,把纠纷问题提交至相应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另外,需仲裁机构制定益于消费者仲裁的相关规则,缜密、科学设计出仲裁规则、仲裁程序。比如:可针对其消费者进行仲裁费用的减免规定等,方便消费者进行仲裁、维权。
综上所论,ADR机制是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重要渠道,但是在制度的设计之时,还需要权衡适宜机制规避金融消费者乱用本机制进行非法利益的谋取,通过健全仲裁制度,在纠纷的实际处理中,采取ADR机制具有显著的法律价值与应用意义,为消费者的维权提供绿色通道,维护金融交易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1]侯佳敏.试论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J].法制博览,2016(22):103-104.
[2]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非诉讼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机制初探[J].河北金融,2014(8):54-57.
D925.1;D923.8
A
2095-4379-(2017)36-0188-01
邓永刚(1974-),男,汉族,四川绵阳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任职于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结合律师执业实践,现主要进行金融服务、企业重组、改制、投(融)资合作类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