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对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一点思考
朱启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为目标的检察改革大趋势下,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是破解侦查活动监督难题,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检察监督质量的重要方法。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模式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是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以审查批准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主要内容,实践中,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相对成熟,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着行政化色彩浓重的现象,导致侦查监督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刚性和执行力。对重大监督事项的内涵的界定,总体把握四个方面即: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违法事实查证的难易度、违法行为的恶劣性、监督措施的严厉性,主要是指对侦查活动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违法取证手段导致证据合法性有疑问或者可能成为非法证据时,针对这种违法取证行为要列为重大监督事项。
二是严重的侵害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侦查行为。刑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滥用侦查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要强化监督。
三是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侦查行为。对与侵害当事人辩护权等性质恶略、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列为重大监督事项。
监督事项案件化,意为用案件的办理模式来办理监督事项,改变以往对监督事项采取的办事模式,建立从实体、证据、程序、质效监管四个维度的案件化办理模式。
一是程序规范的建立。案件化的首要特征是程序化。对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管理首先就是程序化管理,程序化监督。依据诉讼监督权的运行过程和规律,依照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和方法,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环节,涵盖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决定、实施、救济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程序。
二是证据规则的建立。监督事项的复杂性和对样性,决定了差异化证据规则的存在和建立,依据不同的监督事项建立证据种类范围、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实现监督事项围绕证据来开展。
三是流程化管理模式。监督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由诉讼监督部门集中办理。具体包括: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审查认定、监督纠正、监督纠正意见的复查、跟踪督促。具体运行中由承办检察官对于重大监督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也可以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对相关证据材料收集、调取,最终处理结果由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对全案证据材料审查后作出决定。
四是质量评价体系构建。以监督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为原则,制定监督业务考核评价标准,进一步强化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强化违法行为与监督手段的适当性,确保检察监督的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目前,很多地方对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提升监督质量和水平大有裨益。
一是全面监督的理念进一步得到提升。改变以往只注重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状态,对于很多监督事项停留在表面,浅尝辄止,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况。检察改革以来,监督工作难以计入考核工作量,更加剧了监督工作的弱化的趋势。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管理模式,将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适当分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创新监督理念,完善监督手段,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由专门机构和检察官负责监督工作,以案件化模式进行流程化办理。
二是检察官监督职能进一步得到提升。实践中,诉讼监督往往依附于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往往是在审查批准逮捕和起诉过程中一并处理监督线索,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重办案轻监督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立符合监督职能旅行的办案组织,完善办理案件检察官权力清单,定岗、定职、定责,明确案件质量评价标准,提升监督效能。
三是重点监督的事项进一步得到明确。侦查活动违法可能有取证违法、强制措施违法、越权违法、不作为的违法等各种情形,强化监督,就要把握住重点,对轻微和重大监督事项繁简分流,突出监督重点,所谓重大监督事项主要有性质恶略、情节严重、严重侵害公民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妨碍司法公正等违法情形。
四是监督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监督能力的重点在于线索发现能力、调查核实能力、监督纠正能力,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制定的《侦查活动监督指引》,针对不同的侦查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发现违法线索,采取不同的调查核实方法,建立有区别的违法认定证明标准。这是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重要实践基础,对于强化对诉讼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审查、固定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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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6-0132-01